劉小麗2016年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玩大咗,被原訟庭區慶祥法官濫權裁定宣誓無效褫奪議員資格。劉小麗放棄上訴,參加2018年11月舉行的補選,選舉主任郭偉勳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等政治理由,裁定提名無效。
劉小麗日前正式提出選舉呈請。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團隊呈交的入稟狀指稱, 劉小麗在簽署和提交聲明及確認書後,選舉主任理應信納參選人已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要求;而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前,並無按程序公義給予申辯機會。
提交聲明後「 選舉主任理應信納」,就是確認《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關於「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須得到選舉主任信納,亦是認同區慶祥法官對陳浩天選舉呈請的判決。選舉呈請的理據與大律師公會的立場「不謀而合」,選舉呈請是為他人作嫁衣裳,劉小麗係俾人擺上枱定係蛇鼠一窩,難為正邪定分界。
陳浩天2016年參選立法會,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資格。陳浩天其後提出選舉呈請,2018年2月13日,高院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裁定陳浩天敗訴。判詞指稱,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客觀地評定參選人是否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要求。判辭確立選舉主任有權政治篩選參選人,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違反《立法會條例》第40條。
2月14日,大律師公會迅速發出聲明回應區慶祥法官的判詞,認同選舉主任有權評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聲明同時表示,注意到並歡迎判決內肯定應予以一個合理申述機會的有關自然公正及公平的原則。聲明並且指控,周庭參選立法會補選,選舉主任取消其參選資格的決定,似乎是在沒有給予周庭有合理解釋機會去回應質疑的情況下而作出。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訂明是「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第40(1)條規定,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第40(1)(b)(i)條訂明: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第40(2)條訂明候選人必須簽署該等聲明。
《條例》第40(2)條只訂明候選人必須簽署聲明,並無規定有關聲明需得到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簽署「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已經遵從《條例》的規定,已符合有效提名的條件。「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根本不需選舉主任信納,大律師公會認同區慶祥法官對陳浩天選舉呈請的判決,係詐傻扮懵食住上。
劉小麗選舉呈請的入稟狀指稱,參選人在簽署和提交聲明及確認書後,已符合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釋法的憲法要求。入稟狀係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全面釋法權,是現屆大律師公會的立場。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如何作出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實質性的規定,就是列明的公職人員就職後必須擁護和效忠。因此,《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V部立法會誓言訂明:「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擁護和效忠」不可能成為外籍法官入職的法定要求,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的「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只是規定在就職時必須宣誓作出承諾,擁護和效忠是在職要求。常委會解釋「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解釋就是指第一百零四條列明的公職人員,承諾「會擁護和保證效忠」,也是參選或者出任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列明的公職人員,目前只規定立法會參選人需簽署「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已經是法律不平等。當選人就職後如被判定不擁護《基本法》,就多一項作出虛假聲明罪。
《立法會條例》第38(5)條訂明:「選舉主任必須裁定提名名單的每名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選舉主任確認提名的有效性是一項實質性的權力,但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條例》第40條的聲明不需得到信納,選舉主任無權裁定候選人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相對應的實質責任,由《條例》第40(2)條規定,就是確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已經簽署該等聲明。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訂明是「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根本不需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簽署「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已符合有效提名的條件,選舉主任無權政治篩選。一切向錢看,大律師公會有關陳浩天被取消參選資格判詞的聲明,並不是申張正義,只是祈求選舉主任的「DQ權」需經法律程序而過水濕腳。
法國劇作家季洛杜認為,律師是對自鳴正義最有想像力的人,但律師並不代表正義,律師只是經常在利用法律而已。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香港回歸21年來的情況正是如此,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就是最佳例證,前人的智慧值得尊重。
劉小麗參加補選被裁定提名無效
劉小麗日前正式提出選舉呈請
選舉呈請法官區慶祥裁定陳浩天敗訴
大律師公會就有關取消參選資格判詞的聲明
延伸閱讀:劉小麗不敢抬頭
附錄: 大律師公會就有關取消參選資格判詞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注意到並歡迎高等法院區慶祥法官就陳浩天先生選舉呈請的判決內予以肯定有關任何人在他的權利遭到不利影響前 ,應獲給予一個合理申述機會的有關自然公正及公平的原則。
判決書還強調需要有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客觀地確定參選人明顯無意真誠擁護《基本法》並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方可從而決定有關提名無效。
在此情況下來說,公會憂心近日就周庭小姐參選立法會補選,選舉主任取消其參選資格的決定似乎是在沒有給予周小姐有合理解釋機會去回應質疑的情況下而作出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擔心候選人可能會因參加一個政黨,或持有某些政治信念,而被取消參選資格。法院認為選舉提名表格內真誠擁護《基本法》並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聲明是一項實質性的規定,而選舉主任有權確認提名的有效性。這種權力應被視為一項實質性的權力。因此,選舉主任有相對應的實質責任,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以確認申報的真實性從而確認提名的有效性。很遺憾地,此過程可被視為等同於對一名準候選人進行實質政治篩選,但這過程卻並非在一個公平、公開、確定,和明確的程序下進行,也沒有就選舉主任不利的判定提名任何及時的法律補救,導致有關人士的資格獲無限期取消。特別令人憂慮的是,「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是一個不明確的政治概念,及由一名公務員在一個閉門調查下作出詮釋及執行。
2018年2月14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