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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政府重開公民廣場一事——面子工程不如實際回應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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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留意到政府將重開公民廣場,恢復它作為政府總部的車輛通道及上落客地點,但繼續限制集會自由,包括限訂時間與假日方可使用場地進行集會。

使用公民廣場進行集會是為基本集會自由人權,政府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應該關閉公民廣場。民陣認為上述舉動只是林鄭政府的面子工程。

重開公民廣場表面上是一個政府表示接納民意的舉動,是林鄭政府意圖反映自己與梁振英政府有別。但觀乎林鄭政府由上任至今的表現,至今仍拒絕就一地兩檢進行公眾諮詢、表明拒絕在任內推行全民退休保障、標準工時等態度,以至最近回應領展問題的態度,都顯示林鄭政府並沒有實際地回應民意所急所慮。

就是否將於元旦遊行使用公民廣場,目前仍在與警方商討,至今仍未獲不反對通知書;唯民陣希望指出即使使用公民廣場不等於接受林鄭「好意」,促請林鄭政府回應民意,停止政治打壓、回應民生訴求。

民陣呼籲所有香港人,只要對現況有所不滿,都請一同參與「守護香港元旦大遊行」。


評一地兩檢人大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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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包括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其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人大法工委出席記者會回答傳媒提問。

其主要帶出的訊息是,在不抵觸基本法的情況下,人大第一次直接介入特區的具體社會民生的安排,具體而言就是全國高鐵網絡包括香港和香港高鐵總站的撰址(註一)。它也解釋是中共不會被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後制訂的基本法所束縛。當年制訂基本法時不能預計所有情況,而新的情況就是《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註二)的制訂。今次人大決定的最重要訊息就是:大灣區的發展高於特區發展,從而高於基本法。

其二,由於今次由人大決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決定的有關問題。”而且,不具體引用基本法的某一條,而是基本法的“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及“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註四) ,因此,特區沒有司法覆核的空間,而立法會在未來的第三步的本地立法也沒有討論總站的內地安檢區的空間(註五)。

其三,人大在基本法的18條和20條等等和各種方案曾進行過詳細研究,它也表明中共在目前尚未準備宰殺這隻生金蛋的鵝 ,但也不會天長地久,看來中央已不準備在2047延續一國兩制,或基本法形式的一國兩制(註六)。

其四,李飛解釋了中共的強盜原則,普通法並不適合──“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註七)

後記

因而,一地兩檢的未來抗爭並非法治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香港人將要面對第二次回歸爭議,那是2047之後怎麼辦?在這裡,民主回歸論當然地不適用。這一責任將由未來一代的知識份子份子承擔。

所謂香港獨立只是一個幻想,總之一句話,放棄幻想,不斷鬥爭!

備註

註一

[黃柳權](2017-12-27 16:40:03)

我們反復與特區政府協商、論證,比較、分析各種通關查驗模式,多次實地到香港和廣東考察,像廣東的廣州南站、福田、深圳北,我們都去看過,也到香港的西九龍站看過。香港社會也非常關注到底用什麼通關模式比較好,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提出在列車上查驗,提出在深圳某個地方“一地兩檢”,也提出“兩地兩檢”,也提出委託香港來檢,也提出像美國、加拿大一樣進行預檢,也提出像英國、法國歐洲快車那樣檢,所有這些意見和建議都納入了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討論的範圍。從2010年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正式磋商超過30次,非正式磋商更是難以計數。大家經過反復研究論證,一致認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且實施“一地兩檢”是最合理、最科學的方案。

註二

[黃柳權](2017-12-27 16:32:15)

2008年國務院批准了廣東省的一個規劃,這個規劃叫做《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這個規劃綱要是規劃到2020年的,在這個綱要裡明確提出粵港澳經濟要進一步融合發展,要形成三地分工合作、優勢互助、全球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所以這個規劃綱要實施以後,在珠三角建設一小時生活圈、一小時經濟圈、一小時城市圈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開始全面實施。

註三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月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四

[李飞](2017-12-27 17:24:59)

關於要不要適用第18條?剛才黃主任已經講到了,已經討論了10年,我們要給“一國兩制”實踐,特別是特區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是基本法。我們進行了反復的認真的研究,它不是某一個條款能解決的問題。還有人問為什麼不用第20條,為什麼不用其他條,我在這裡說一說。因為“一國兩制”前無古人,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我們非常佩服當時的前人,把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的制度能夠寫到現在這個地步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它不可能事無巨細,特別是今後可能預料到、也可能預料不到的事情都作出事先的詳細規定,那就不構成一個憲制性法律了,所以在基本法中不是簡單的適用某一條來解決當時難以預料的這種情況。你們在座的哪位30年前就知道中國要建高鐵,而且高鐵要接到香港去?那是因為後來國家發展了,高鐵建起來,大家才認識到高鐵是個好東西,才引出來建這麼大型的交通基礎設施需要解決兩制下的通關問題,就要在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這一點香港普通法做得更好,它可以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來。

註五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月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六

[李飛](2017-12-27 17:34:17)

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剛才我已經講了,包括決定裡也作了明確規定,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的內地查驗機構不到查驗區之外行使權力,這是明確的。我順便補充一下,剛才講到18條的時候,因為如果按照香港有些人的邏輯,只要是內地的任何法律在香港實施都必須列入附件三,儘管第18條有個限定,屬於國防、外交,但是後面還有一個大口袋,按照基本法不屬於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實際上中央在考慮第18條適用的時候是非常謹慎的,從設立特區到通過基本法,當時列入附件三的只有幾件法律,之後先後做過四至五次決定,到目前列入附件三的也就是12部法律。為什麼中央這麼約束自己?就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辦,因為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內地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現的是社會主義原則,我們不輕易的列入附件三放到特區實施。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必須要列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實施的話,我們想把哪個內地法律用到特區,就把它列入附件三,你們香港人願意嗎?放心嗎?所以我們說18條的適用一定要符合它的原意,不能把內地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原則的一些法律全面適用到香港,所以我在這裡再補充一下。

註七

[李飛](2017-12-27 17:21:43)

剛才我也講了,它的適用物件只限于在口岸區通關的這些乘客,不及于所有的香港的居民,這和第18條所講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適用物件也是不一樣的。在這之前曾經有香港的記者問我,也有一些大律師到北京來問我,我說如果香港居民覺得不放心,你還可以走其他的口岸,可以不坐高鐵。不坐高鐵,那“一地兩檢”就不適用到你身上,但是你要知道哪個方便、哪個不方便,恐怕到那個時候當事人可能自己心裡更明白。所以我剛才說,在“一國兩制”下、在特區範圍內按照內地法律處理涉及國家或者內地的事務,不減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符合基本法所確定的不抵觸原則,是完全合法的。正確理解基本法第18條,就不能夠狹義理解。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

法律疑點未解決 一地兩檢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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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就人大常委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之聲明

今天(12月27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香港進行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並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草案的法律基礎。香港眾志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說法,是對基本法的僭建,並無法處理一地兩檢的法律及政治爭議。

《基本法》第十八條明文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該條文用以確保香港與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會互相影響,是「一國兩制」框架的重要基礎。現時,人大常委在引用有關條文時,將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條文,演繹為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明顯與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有所出入。

現時,人大常委會的做法,明顯是對基本法的僭建以及過度演繹。北京單方面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僭建與過度的解釋,必然是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破壞。

香港眾志認為,基本法中的條文,其實並沒有空間讓一地兩檢在香港實施。即使政府會認為,當中法律觀點擁有爭拗的空間,亦應該透過司法程序去處理,讓香港的司法制度,確定有關的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當中的規定。

人大常委會單方面通過一份合作安排,低調地處理有關的法律程序,其實是一種暗渡陳倉的行為。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認為,北京在基本法框架以外,憑空想像出一套另外的架構以及程序,通過有關的安排,明顯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指出,兩地政府仍然未有公開一地兩檢合作協議的詳細內容,北京以及港府欺瞞公眾的意圖顯而易見。她要求政府,即時停止「三步走」的安排,並公開兩地政府協議的內容。有關的程序,應留待有關一地兩檢的政治及法律爭議完全解決以後,才重新啟動。

香港眾志
2017年12月27日

回應「重開」公民廣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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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牆鐵欄 難阻爭取公義的決心

政府總部東翼公民廣場自2014年7月17日起關閉至今,當初政府設立保安圍欄,聲稱用以抵禦潛在保安威脅,暫時性封閉廣場,但一封就三年,「門常開」變成了「門常關」,將民意拒諸欄外。今天政府宣佈重新開放公民廣場,但對公眾的開放時間仍然有所限制,團體的示威活動更須事前作出申請。

工黨認為政府根本從一開始不應關閉公民廣場,作為一個公共空間,廣大的香港市民是絕對有權利使用公民廣場進行各種活動,包括向政府當局表達各種訴求。工黨沒有忘記,三位社運青年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因在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而遭到律政司起訴,更遭刑期覆核,最後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監禁。今天政府卻打算重開公民廣場,更顯得當日的檢控是無中生有,屬政治決定。

如今特區政府只懂巴結保皇黨,利用建制派議員在立法會內保駕護航,強行通過種種惡法,忽略社會上的民怨,對不公不義視而不見。一個缺乏民意基礎的政府,面對浩瀚的社運浪潮,竟選擇以威權管治手段,利用行政措施打壓異見,然而,特區政府多年來倒行逆施,剛愎自用,已令廣大市民忍無可忍,就算這道鐵欄建得再高,亦無阻我們挺身而出,用行動改變這個怯懦、傲慢的政府。

工黨
2017年12月27日

曆法實為立國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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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到今,無論中國或西方,曆法都經歷多次改變。簡單一例,漢朝初年沿用秦朝的曆法顓頊曆,以農曆的十月為一年之始,因曆法與天象運行正朔失合,武帝詔令大臣改革曆法,改以正月爲歲首,平年12個月,閏年13個月,月大30日,月小29日,並首次將24節氣訂入該曆法,與春種、秋收、夏忙、冬閑的農業節奏合拍。此曆法滿足國民耕種需要,以安民心。自此,漢朝日潮強盛,日月可鑑,直至現在,大家也驕傲地稱自己為漢人和漢族。

西方曆法也經多番改動,大家也應該耳熟能詳。本人試舉兩例,octo 解作 「八」,但現在卻是十月。這正因是更改曆法之故。另外一例,現在七月和八月皆有三十一日,原來是古羅馬帝國奧古斯都繼任皇位時更改。原因是這位繼任人是八月份出生的,按儒略·凱撒大帝制定的曆法規定,八月是小月。凱撒出生的月份是大月,他這位神聖(奧古斯都在羅馬語言裏是神聖的意思)豈能是小月。於是他下令將八月改成大月,八月之後的雙月都改成大月,單月改成小月。這兩例可以看到西方曆法既扭曲原意,又充滿獨裁思想。

固此,現今中國竟用上西方曆法,實是國恥。

望君明察
任用賢能
匡亂反正
重編曆法
以安民情
復興中華

規管電子煙的「追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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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電子煙議案在立法會一拖再拖,食衛局局長陳肇始卻突然向傳媒放風,指政府在制訂監管條例上不會有預設立場,會考慮不同因素及各方利益再作決定。

電子煙在2015年前後成為本地話題,上屆政府當時曾揚言會全面封殺,現在又放軟口風,自然是為明年呈上立會的議案鋪路。當然,林鄭上台後,甚有一改梁特作風政策之勢,但需知陳肇始在上屆政府已是食衛局副局長,有關控煙的工作亦是由她主導,如今「轉駄」,對支持電子煙合法化的人來說,是能虛心聆聽;對反對者來說,就是讓人跌破眼鏡。

以往學校教科書都習慣將尼古丁、焦油和一氧化碳相提並論,令很多人誤會尼古丁的危害與後兩者相約。其實尼古丁的危害主要在於其成癮性,本身並非導致吸煙相關疾病的主因。電子煙及加熱煙之所以逐漸備受肯定,正正在於其相對傳統煙草的安全性。至於這種兩害取其輕的方法是否可取,那就見仁見智了。

不過話說回來,過往政府一向指沒有足夠科學證據證明,電子煙及加熱煙等新興煙草產品對吸煙人士的危害較低、對公眾健康有好處;現屆政府收回一刀切立場,也是推翻了過往的一套說法。無論最終議案內容為何,有關官員都應該明白,一味強調「電子煙並非無害」,實在欠缺說服力,亦側面反映政府在這個議題上做的功課不足,難免令人覺得前言不對後語。

最近,媒體坊間大多討論加煙稅的問題,而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聲稱加稅只是「追落後」。事實上,規管新興煙草產品又何嘗不是「追落後」?英美日等國家早已就有關產品規管立法,在加強控煙的同時,仍容許成年煙民合法取得更低危害的替代品。如果現在大家去日本走一趟,不難發現加熱煙已慢慢取代傳統香煙。反觀香港政府打算在明年四月,才將規管電子煙及其他煙草產品的議案交上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而議案仍未知會否包括加熱煙。以此立法進度,議案明年年底能通過立法會已是機會甚微,更莫談「追落後」了。

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香港政府在研究規管電子煙的同時,亦應盡快將其他新興煙草產品納入監管範圍,以客觀角度審視科學數據,從而制訂出面面俱到的控煙政策。

指望前女總統為慰安婦發聲?調查顯示朴槿惠在日韓協議上有隱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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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婦問題一直是韓國與日本在外交上未能解決的問題,而且每一個總統上台後都會被要求提出正視慰安婦問題。日前韓國政府公開「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審查專案組調查」結果,發現朴槿惠政府於2015年與日本簽訂的協議有所隱暪,令韓國慰安婦問題完全受到忽視。

這協議簽成的最大疑點,是朴槿惠政府意圖草草了事,倉促簽署之餘,在條款上沒有向慰安婦組織作出適當的諮詢。而在專案組調查後,發現有數個疑點懷疑日韓存在不適合的協議使議題沒得到真正的解決:

1. 日本希望韓國不要使用「性奴」一詞,然而在保密協議中,朴槿惠政府答應只用「日軍慰安婦受害者問題」的稱呼指代慰安婦問題。

2. 保密協議中雖未明文約定拆遷少女像,但留下日本日後干預的餘地,不但沒有設法讓日本不能干預設立少女像問題,而且韓國政府有承諾不鼓勵於海外設立少女像的嫌疑。

3.當時朴槿惠政府的外交部在談判過程中,並未向慰安婦受害者告知義務,尤其針對日方援助慰安婦的金額,不但沒有諮詢她們的意見,而且未能取得理解和同意。

文在寅這次值得一讚的,是兌現了其一承諾,成功徹查朴槿惠政府在慰安婦問題上如何展示了懦弱的態度,而且並沒有讓國民得到確切的答覆。而且朴槿惠意圖討好日本,卻沒有令兩國關係改善,反而關係持續僵化至今,其策略可謂非常失敗,而且不得民心。雖然日本在這次調查後的態度依然強硬,表明若對日韓協議的內容作出更改,則不會接受,但我亦希望文在寅在這次調查後,能夠重建真正溝通的橋樑,正視慰安婦問題之餘,亦能讓歷史遺留的問題能夠真正得到解決。

工黨公民廣場示威 保安一度阻撓 郭永健斥「扮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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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公民廣場今早首日重開,工黨約十名成員到場示威,不滿政府有限度開放公民廣場。主席郭永健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次的做法是「扮寬鬆」,工黨在事前沒有遞交申請,他們手持「高牆鐵欄,難擋公義」橫額,高叫「扮開放,真封閉」、「還我公民廣場」、「我有權示威,無需預先申請」等口號,但在進入廣場時遭到保安伸手阻止。但他們無視阻攔,自行進入公民廣場;期間有行政署職員拍攝示威情況。工黨重申,政府必須取消公民廣場開放時間和示威活動需事前申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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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健不滿在進入時遭到保安阻攔,認為即使最後能順利進入,但認為政府在第一日開放「扮寬鬆」,質疑保安可能會「一時手鬆,一時手緊」,選擇性限制個別團體的示威活動。他促請政府取消朝六晚十一的開放時間,並應「白紙黑字」批准所有團體進內示威,讓保安可以按本子辦事。

在早上約十點,海麗邨清潔工人在公民廣場外示威,但工人未能進入今日重開的公民廣場,只在廣場外叫口號。公民廣場內外均戒備森嚴,廣場外有多名警員及保安戒備,政府總部東翼入口內外亦有大批保安人員及行政署職員駐守。此外,廣場外馬路上張貼已久有關雨傘運動的貼紙亦被清除。郭永健質疑,林鄭月娥在開放廣場時設下時間和示威需要申請的限制,目的是干預公眾基本的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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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出,重新開放後的公民廣場設有重重關卡,是供「特權使用」,包括示威團體需事先申請並獲批才能進行集會和示威。他提到,從前在舊政府總部均設有示威區域供不同團體使用,但屬於公共空間的公民廣場則被封閉良久,團體更需要瑟縮在廣場外的行人路示威的情況,顯然是倒退的現象。

張超雄又重提「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因重奪公民廣場被判入獄一案,認為此舉顯示了林鄭月娥重開公民廣場是「假惺惺」之為,反問:「果陣入就犯法,而家入就唔犯法,咁算咩一言九鼎?」他要求政府全面開放屬於市民的公民廣場。

郭永健則認為公民廣場現時仍然設圍欄,可見政府懼怕雙學三子衝入公民廣場一事再次發生,但重申圍欄和威權統治均「阻不到市民反抗」,希望政府能真正聆聽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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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嘉雯、黃健航


「低端人口」何來?北京何以要「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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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底,因北京大興區火災而作出的消防整治措施,驅逐城內的「低端人口」,掀起了「北京切除」的連串人口清理行動。

我們綜合多方報導及評論,整理了以下答問。

問:「低端人口」這個詞語何時出現?

「低端人口」概念源自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的楊開忠。他發表於2007年的論文《構建和諧首都中的人口問題:北京市人口超載形勢與對策》裡指出:「要適應建設國際大都市的需要,調控人口遷入,優化升級遷入人口結構。……另一方面,堵截結合,發揮市場機制的『驅阻作用』,抑制低端人口的遷入。」,主張以驅逐「低端人口」來抑止人口的急升。

楊開忠在2006年1月開始兼任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副主任。「低端人口」亦於同年始出現於官方文件中。《北京市「十一五」時期重點新城發展實施規劃》中的「完善人口發展相關政策」一節中已有「減少低端產業」、「防止低端外來人口在新城大規模聚集」的說法。「低端人口」亦能理解為「低端外來人口」。

及至2007年,北京11個地區的新城規劃文件中,「昌平新城」、「平谷新城」和「大興新城」的《2005-2020年規劃》亦分別出現了「處理好外來人口的增長、管理和服務問題,防止低端人口的過度聚集」、「疏解低端人口在新城的集聚」。可見「低端人口」早萌芽於十年前。

問: 北京近年為何如此積極執行人口控制 / 清理人口政策?

中央及地方政府一直都有所謂「總人口規模」,要對此進行計劃及控制。2005年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指出,2020年北京市總人口規模計劃要控制在約1800萬。然而,在2009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已超越這個數字。而在2008年至2010年,北京奧運與金融風暴期間,每年人口增加逾80萬。而政府及不少學者又提出的「大城市病」,好像空氣污染與交通堵塞等,都歸因為人口猛增,尤其是所謂「低端人口」,卻故意忽略造成問題的交通及城市規劃、産業分佈、房地産發展等等。

同時,中央政府又銳意將一億的農業人口落戶城鎮(如2014年3月中國國務院發布《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改造城鎮棚戶區和城中村,加快中小城市的發展,嘗試疏導城市人口與承載力的矛盾。從2010年,北京市政府工作報告便提出「通過城市功能疏解、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人口有序遷移與合理分布。」因此從2015年便展開了「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在經濟產業上解除「非首都」的產業,以作管理戶籍的人口控制政策。

問: 有說北京也有本排外土主義,北京的本土主義反映在哪些地方?清除低端是否其中一個面向?

鄧小平的開放改革時代,戶籍制度開始鬆綁,自胡溫年代開始,中國的戶籍制度便無阻外來人口到一線城市謀求生計,城市的經濟發展吸引大批農村人口不斷湧入。而人口增長所造成的「城市病」如資源爭奪等問題,引發激烈的城市本土主義。不少城市此前已發生驅逐外來人口,好像上海曾發生本地與外地人爭奪教育資源的事件。「北京切除」同樣以本土主義的邏輯執行,「低端人口」指向的是外來的低收入人口。

北京向來也一直存在本土主義的措施,而這些政策措施亦針對低下階層。好像「低端」的地盤工人與家庭傭工只用「外勞」形式發放工作簽證。大城市長期都有戶口准入的積分制度,以計分的形式鼓勵外地「高端人口」進入,變相排斥低端人口。

問: 除了北京,其他中國城市是否亦有類似的人口控制措施?

上海與廣州等一線大城市尤見人口壓力,因此亦作出相應的人口控制措施。北京以外不少大城市亦提出「人口紅線」,設下人口控制的目標。上海提出2020年人口不超過2500萬人的控制目標,但目前只有七十五萬的距離。上海同樣以改變產業結構與拆除違章建築等方式來控制人口。例如淘汰落後產能1000項,及改造升級建造房屋方法以減少外來建築人員等。

平等原則的「創意」應用 —— 討論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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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庭(ECtHR)在2016年6月30日 有一宗關於同事伴侶的判案,由於法庭在本案中對平等原則有極為創新的應用,值得與大眾分享,好讓大家反思何為平等。[1]

 

案件背景

 

訴訟案件申請人Taddeucci和McCall為男同性伴侶。前者是意大利人,後者則為新西蘭國民。據稱,他們在1999年開始以伴侶身份一起生活,但並未結婚。2003年,他們決定移居意大利。McCall遂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居留許可證,但遭意大利當局拒絕。因為意大利其時只承認異性婚姻,相關的許可證中的「家庭成員」並不適用於McCall。Taddeucci和McCall遂開始與意大利政府長達數年的訴訟。最終,意大利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在2009年裁定意大利政府的決定合法。

其後二人在荷蘭生活,在2010年正式結婚。經過多年的訴訟,二人仍然不服,故在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二人敗訴後,提訴歐洲人權法庭,指意大利當局的決定歧視他們的性傾向。

 

平等原則與法庭一貫的取態

 

所謂平等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對狀況相似的人,要相似地對待;對狀況不同的人則要不同地對待。因此,邏輯上違反平等原則可以有兩種形式:「等者不等之」和「不等者等之」。舉例說,男和女雖然有很多不同,但工作得到的薪金不應和性別有關,而應只與職位和工作範圍有關,故給予男女同工不同酬就是「等者不等之」。相反,男和女在體格和體力上明顯不同,若強迫女子運動員與男子選手一同作賽,則是「不等者等之」。

歐洲人權法庭過往面對已婚者和未婚者的差別對待時,在不同範疇均會肯定婚姻為已婚者帶來的特殊地位,從而肯定已婚者和未婚者(包括同性伴侶)不能等量齊觀,不等者不等之,正是合情合理。例如,Courten v the United Kingdom涉及稅務優惠 X and Others v. Austria 則涉及領養。進一步說,一些如民事結合般的關係,法院同樣認為和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不能等同,如Manenc v FranceGas and Dubois v. France

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歧視訴訟時,會採用一套思考工具用來判定原告人是否被歧視:

  1. 判斷原告是否與其他人獲較優待遇的人處於相似的地位 (如已婚和未婚)
  2. 如地位相似,則作出差別待遇的一方要提出合理理由和目的
  3. 法庭再判斷目的與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在本案中,法庭採用了類似的取路,但卻「創意」十足。

 

法庭的判決

 

法庭最終以6比1大比數裁定Taddeucci和McCall勝訴。與之前法庭的取態類似,法官們肯定已婚姻人士和未婚姻人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也肯定意大利政府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然而,法庭沒有如之前的法官般在這麼止步,反而主張Taddeucci和McCall實際上和其他未婚人士不同,因為其他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可選擇結婚,而他們則不可。繼而,他們質疑意大利政府為何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認為意大利政府是「不等者等之」,必須要證明相關政策有合理和正當的目的,且是合乎比例的手段才能接納當局沒有歧視原告的性傾向。

其後,法庭不接納意大利當局提出的理據。當局的提出的理據,包括要保護和維持傳統家庭;但法庭認為有關性傾向的差別對待需要特別地具份量和具說服力的理由來支持,而多數法官認為維持傳統家庭並不具有如此份量。因此,意大利當局被判敗訴。

 

Sicilianos的異議判詞

 

在七位法官中,只有Sicilianos持反對意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論點違反邏輯和常識,完全是自相矛盾。他指出原告人的提出的論點本來就是要和意大利的已婚人士作比較。而且,「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與未婚人士可相比」根本是是同一個命題的正面和反面陳述,因為在意大利根本只有一種結合形式(civil status)。所以,多數法官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同時贊成「Taddeucci和McCall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Taddeucci和McCall與未婚人士不可相比」兩個命題。

Sicilianos更引用多數法官所寫的判詞支持自己的論點。多數法官說:「法庭需決定……原告沒有獲得與未規範的異性伴侶不同的對待,是否有合法的目的。」Sicilianos指出,所謂「未規範」(not regularized)的相反在意大利的語境下就是已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說Taddeucci和McCall和這些人不能相比,就是說他們與已婚人士可相比。然而,正如上文指出,這種觀點並不符過往判例。

 

判決的影響

 

是次判例,除了令Taddeucci和McCall二人終於得償所願外,對將來有關人權的判案都會有極大影響。由於各地都法院都會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作為參考,本案所採用的進路很有可能直接被應用到各地有關LGBT權益的訴訟。但正如異議法官指出,這種進路不無問題,甚至在邏輯上有極大問題。

取態傾向支同運的Dr. Nelleke Koffeman在評論本案時亦欣喜地指出本案例「容許法庭繞過有關婚姻的規範性要求;案件可以不用再理會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是否可比較。」[2]言下之意,就是法庭可以更有「彈性」、更「容易地」處理類似的訴訟。說穿了,就是法官從條文和案例中獲得更大的自由。

本案在香港的QT案中,由於所爭議的內容非常相似都是有關入境居留安排,亦有被QT一方引用。QT一方代表律師要求上訴庭法官採納本案判決,而代表入境處的律師則主張本案的多數法官錯判,Sicilianos才是正確。上訴庭法官們面對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亦不敢妄下判斷。他們選擇懸置對本案的看法,主張其他案例已足夠他們才出判決。雖然上訴庭法官最終裁定QT勝訴,但他們沒有因為本案是「歐洲」的就立即採納,能夠小心謹慎,值得一讚。

 

短評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衡量平等的指導性原則,筆者認為依然適用。然而,一切比較都先找出一個比較項或比較點。我們可以比較兩名員工十指的長短,然後說十指更長的人沒有獲「不等者不等之」,得到更高的人工,是被歧視。由此可見,我們以比較作為方法,去衡量兩者是否獲平等對待時,我們先要證明當中的比較項是具意義(significant)和與事件相關的。以本案為例,多數法官提出同性伴侶不能選擇結婚而異性伴侶可以選擇作為兩者的「不等」之處。這故然是一種「不等」,但這種不等與法官們要決定的事有多相關和有多大意義呢?其相關性和意義是否大於「未婚同性伴侶」與「已婚人士」的不同。這是每個支持平等權利的人,都要思考的。

 

[1] CASE OF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30 June 2016. Website: https://hudoc.echr.coe.int/eng#{"languageisocode":["ENG"],"appno":["51362/09"],"documentcollectionid2":["CHAMBER"],"itemid":["001-164715"]}

[2] Dr. Nelleke Koffeman,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welcome novelty in the ECtHR’s case-law on equal treatment of same-sex couples, Strasbourg Observers, 27 July, 2016. Website: https://strasbourgobservers.com/2016/07/27/taddeucci-and-mccall-v-italy-...

為甚麼近二十年港産片咁「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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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府在2003年和內地簽定《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稱是放寬香港電影進入內地市場的規限,指措施的矛頭能直指香港電影業兩大難題,包括融資及市場萎縮。而根據CEPA的相關規定,在合拍片中,港方主創人員所佔比例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要與內地有關。

昨日 CapTV 出了一條2017港産片合輯,睇到留言想講兩句。

現在香港觀眾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觀眾入場著重娛樂,有鎗有爆或有笑便可,對他們來說故事內容並不太在乎,「睇套戲姐」。所謂百貨應百客,也沒有不妥。

第二類觀眾則相反,看電影時重視劇本、故事、演出,追求「被觸動」,不論喜怒哀樂,希望能有情感上的溝通。

第三類觀眾,也是最常在網上留言的一種,認為港産片「垃圾」「不是俾港人睇的」。嚴格來說他們也錯不了,但我希望各位觀眾能夠理解更多。為甚麼近二十年港産片咁「垃圾」?

從某天起,中國香港簽咗啲嘢,自此香港電影分為「合拍片」、「純港片」。

你見那些混雜大陸演員的港産片,稱為合拍片。

「合拍片」相對「純港片」的最大分別,就是符合了一堆條件後,可以在大陸大量上映,票房相對「純港片」多數十倍。但既然在大量規則、審批底下,合拍片的創作難度便大大提升,好易變「垃圾」。

「點解唔爭氣呀?點解唔拍返純港片呀?」這就落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局面。票房少,成本自然少。而成本少,所影響的質素差距絕對比你想像更大。本地觀眾又繼續嫌棄的話,票房就少之又少之又少。我又怎能夠投資幾千萬落一套港人都不撐的純港片?好多人都不是想賺人仔,只是港幣賺不得而已。

我相信沒有一位電影人期望香港人要盲撐港片,只是一句「垃圾」之餘,希望大家把尺可以彈性和理性一點。很多港産片在拙劣的成本下仍然能夠觸動觀眾,瑕不掩瑜。

大家選擇入場與否的時候,請加多一項評分準則,就是「誠意」。

幼稚園KOL及一些育兒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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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Alex Leung

為孩子報讀幼稚園時,有些人會分享他的意見,很多時是出於好意的,但會有一些好強勢的幼稚園KOL——主要是因為狂煲Education Kingdom和問過很多報十間或以上幼稚園的家長而成為KOL的——,他們不是給你意見,而是要影響你的決定,只要你不跟隨他們的結論,他便認為你很有問題,在害自己的孩子。

KOL最初說,一定要報那些名幼,孩子才有足夠能力揀直資小學,不過因為課程艱深,所以要準備為他們外補,坊間有些補習社專針對這些名幼課程而設,讓這些名幼的學生外補。

我說,我不想小孩這麼早便喪失學習興趣,甚至是生命的樂趣,所以我只會揀Happy School。

到我真是落實揀一間Happy School時,KOL又來警告我:我要提醒你,孩子這幾年的Happy,將來是要還的,上小學時將會冇競爭力,所以,揀這些Happy School,一定要外補,要多上額外的課程。

你看不看得出矛盾是什麼?那就是,原來無論你揀勁谷的名幼,還是Happy School,在KOL眼中,都是要外補的。

吓,咁如果橫掂都要外補,咁不如我揀間Happy School加外補,至少孩子有個愉快的校園生活,或者還能保持學習的好奇心。

其實講到尾,這類KOL代表的,就是一群希望自細便谷死孩子的家長,你同佢講幾多嘢都冇用,他們的目標就已鎖定是入大學,要入大學,便要入名中學,要入名中學,便要入名小學,要入名小學,便要入名幼,要入名幼,便要入名幼的N班。所以,他們認為,如果入唔到名幼,子女一生便玩完。

我是一個好學的人,到今日還在不斷學習新事物和新技能,我沒有像很多人一樣,離開學校便摒棄學習,再沒有學過新知識或新技能。雖然我的缺點是雜而不純,但在學習方面,我比很多畢業後再沒有看過書的同輩,更有經驗和心得。哪些知識或技能只是賣弄和騙錢,哪些是人生真正值得學習而終身受益的東西,我有信心說自己較有心得去判斷。所以,我知道,一個孩子要有效學習,肯定不是在這個階段催谷得來的。

更重要是,身為父母,無論孩子是否能讀書,也要支持他吧。父母都是高學歷人士,少不免會有一種「孩子也應讀好書」的期望,但我經常提醒自己,如果孩子真的不是讀書材料,真的讀書不成,難道他就不是我的孩子嗎?我就不愛惜他嗎?這肯定是錯的吧。如果孩子的才能在其他地方而不是讀書,我必須接受,並支持和盡力協助他在其他地方踏出去。

而一個人是否能讀得書,在三歲前是看不出來的,因為讀不讀得成書,除了天生的智力外,還涉及很多很多因素。

但我發現,很多父母,在報幼稚園那一刻,就認定這將完全決定孩子的未來,因而惶惑不安,把人生一個微小的階段放大成人生的全部。

所以,當我聽到有家長因為某名幼給了offer,她當場在counter喊出來,我便覺得匪夷所思。

因為,我只會在看到學童因學業壓力太大自殺的新聞,才想喊出來。

這番感受,總會得罪一些人,令某些人看得不快,但有些話,總是不吐不快。

【一地兩檢】人大決定一言喪港 關注組批破壞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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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以全票通過在高鐵西九站實行一地兩檢的決定,副秘書長李飛更形容人大的決定是「一言九鼎」,人大有最終決定權。一地兩檢關注組今日下午在高鐵西九站地盤外擺街站,抗議人大決定;召集人陳淑莊批評人大「一言喪港」,徹底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

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表示,今日選擇以紅紗作為佈景,是為了表達西九龍染紅的意思。她強調,人大的決定反映了中央對香港作的一切決定可以無視法律,更凌駕了《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決非李飛所言的「一言九鼎」,而是「一言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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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表示作為「一個卑微的大律師」 ,呼籲大律師公會盡快發表達對今次人大決定的態度。此外,她又批評一地兩檢未曾作任何公眾諮詢,比一錘定音更可惡:「這不是運輸系統的問題而是政制的問題,希望香港人要繼續關注。」

一地兩檢關注組成員范國威表示,高鐵工程一路超支是香港有史以來最昂貴的工程,但更可悲的是,高鐵並非是單純的集體運輸工具,而是中共要對香港落實全面管治權的政治工具。范國威呼籲,港人要參與元旦大遊行,以走出來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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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賢則認為「人大的決定衰過釋法」,因為是完全僭建了《基本法》。他斥人大的決定粗暴,令高鐵變成一個染紅的「旗桿」。張秀賢表示,反高鐵運動是自己的政治啟蒙,現在似乎來到了結局篇,但希望這不會是香港的大結局。他重申,雖然不能在立法會繼續拉布,但希望港人能夠以輿論戰和民意戰對抗政府。

人大今次以《基本法》第7、第118及第119條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至於備受爭議的第18條,李飛則以不能「狹義」或按普通法理解第18條,並稱第18條是「從立法權的角度為中央保留了一部份對特區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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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香港自由聯盟發言人韓連山則表示,人大所謂「一言九鼎」的決定摧毀了《基本法》。他提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以《基本法》第20條,建議人大授權一地兩檢,但人大竟然以第7條、第118條及第119條這三條「邊緣性」和「程序性」的條文企圖將一地兩檢合理化,用這三條法例就凌駕《基本法》中更為重要的第18、第19條和第22條,剝奪了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利。

有記者問到人大今次決定的影響,陳淑莊認為人大早前是「預先釋法」,批評這是對香港司法制度開了一個「最嚴峻」的先例,擔心日後有類似情況出現。她表示會繼續與關注組成員商討後續行動,而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亦會要求政府交代清楚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

記者:黃健航

香港大律師公會:人大常委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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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之聲明全文:

1.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過決定,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人大常委決定)。香港特區政府並於同日發佈《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內容包括:

a. 在廣深港高鐵香港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由特區政府交予內地使用和實施管轄,內地口岸區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及費用等事宜,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第二條);

b. 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第四條);

c. 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在內地口岸區辦理相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手續,並根據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第五及六條);

d. 前往特區的高鐵乘客離開內地口岸區前視為處於內地,但凡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第九條);

e. 前往內地的高鐵乘客進入內地口岸區後即視為處於內地,但凡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第十條);

f. 香港特區有關人員經內地派駐機構請求並授權,可在內地口岸區協助處理突發、緊急事件(第十二條)。

2.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 2017 年 10 月 19 日發表聲明,表示正密切關注「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發展。公會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刻評論相關的法律及憲制議題,以使公眾能夠進行恰當、有建設性及理性的討論。

3. 公會認為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於 2017 年 12 月 22 日就人大常委決定的草案提出的說明(該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其與內地作出上述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來源」之說,於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公會就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有以下見解:

a. 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154(2)條享有特區出入境管制權,說明是由特區政府(而非內地部門)於西九龍站對由香港前往內地的高鐵乘客進行出境檢查,及對由內地進入香港的高鐵乘客進行入境檢查。

b. 縱使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118 及 119 條可制定政策促進和協調各個行業的發展,及提供經濟及法律環境鼓勵投資、技術進步及開發新興產業,這等指引性的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作出任何不符合《基本法》下制度的舉動。

c. 《基本法》第 7 條授權特區政府可將特區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批出予他人,但該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剝奪所有特區機構(尤其包括司法機構)對於該特區境內的土地上的人和事的管轄權。

4. 公會因此堅決認為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尤其是根據合作安排,內地口岸區位於特區之內卻並非受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及《基本法》第 11 條下確立的制度管轄。《基本法》第 11(2)條訂明,即使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合作安排(僅為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之間訂立的協議)不可能凌駕《基本法》第 11 條的規定。

5. 公會認為,該說明中提出因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該區域根據合作安排將被視作處於內地)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並不違反《基本法》第 18 條,此說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此說法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這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 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

6. 人大常委決定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的落實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卻未就此「確認」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然而,人大常委決定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公會對此表示震驚,此宣佈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這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7. 公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其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 17、18、20、90、158、159及 160 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事務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的上述條文。

8. 全國人大常委會未能指出內地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派駐出入境邊防人員根據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如何不同於《基本法》第 18 條下在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亦未能解釋為何於西九龍站劃分不同管轄權區域及將內地口岸區視作處於內地的必要,更完全未能解釋設立內地口岸區如何不改變特區的範圍,如何不影響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以及如何不減損港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9. 人大常委決定完全未能就「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最後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合作安排下內地口岸區否定應用特區的制度,則根據《基本法》第 11(2)條,與《基本法》第 4、11、19、22(3)、31、35、38、39、41、80 及 87 條有衝突,公會認為,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10. 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決定及其作出的過程,令致本港法律界以至於香港以外的法律及政治群體懷有一個強烈的觀念,就是在香港特首及其領導的政府的要求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會作出其認為「好事情」的決定而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相關的條文及限制。此舉無可避免地削減本地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及法治的理念及決心,為此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特區政府、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互「配合」下作出的人大常委決定,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平反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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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說要為袁國強司長平反,究竟平反什麼呢?

林鄭說,袁司長勤力與她不相伯仲,但自己有住家飯食,袁司長卻「孤家寡人」,只顧工作,不重視飲食,希望社會給司長公道評價。

前高官譚志源也附和:袁國強工作勤力不錫身,「半夜三更無嘢食,叮公仔麵食,搞到腸胃唔係幾好,間唔中入吓醫院就係咁嘅情况」。在勤力與飲食兜兜轉轉,真是「九唔搭八」。

中國人說的「平反」,是受了冤屈,特別是政治上的冤假錯案,被打成反革命。新當權者集體推翻以前的判決,為受冤的幹部百姓平反昭雪。

據我所知,從來沒有人說過袁國強懶惰,就是因為袁司長比大嶼山隻牛還要勤力,任內五年半,對香港法治遺害更深。

司法覆核DQ泛民六議員,令立法會生態失去平衡,建制議員趁病攞命,在政府配合下大幅修改議事規則,削弱立法會監察政府的能力,造成無可逆轉的禍害。

十六位年輕人被判有罪,社會服務令緩刑等懲罰已經完成,律政司內部強烈反對,袁國強仍堅持刑期覆核,非要判他們坐牢不可。即使袁國強沒有破壞司法體制影響司法獨立,刑期覆核有強烈的政治考慮,根本無法抵賴。

都是行會成員湯家驊比較坦白,他為袁司長真正平反:「你唔可以單單從表面嗰個結果去睇,因為政治形勢改變得咁緊要,佢喺裏邊擋咗幾多,外人係不得而知。」

這也是種最「便宜」的說法。一來外面真係唔知,因此點講都得。如果唔係袁司長頂住,情况可能糟糕百倍,但頂住過什麼?內部可能都不甚了了,又係點講都得。湯家驊比林鄭譚志源都高明,值錢的地方就在於此!

原文刊在明報


第二次韓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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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即將過去,明年大家最關心的問題除了經濟,就是會不會發生大規模戰爭?本月中旬美國肯塔基大學軍事與國防安全專家法利認為,最有可能爆發第三次世界大戰的五個地方中,北韓排名第一,台灣第二。

美聯社台灣分社前主任溫逸德今年夏天警告,二○一八年是中國入侵台灣的最可能時機。此後中國軍機與軍艦繞行台灣進行挑釁性演練成為常態。然而如果還沒有做好與美日大戰的準備,則台海戰爭暫時還可避免。至於第二次韓戰,卻不是不可能發生。

由於北韓的桀驁不馴,而且百般挑釁,對早已超過戰略忍耐的美國只是時機的選擇而已。國務卿提勒森原先還主張談判,現在已經改變口風。聯合國最近通過進一步制裁,是美國與中俄兩國協商出來的版本,表明即使北韓可以充當中俄兩國反美的馬前卒,然而因為金正恩行事無底線,中俄也擔心被他連累而付出沉重代價,尤其核武與生化武器距離中俄更近。

中國不但在中朝邊境早部署有相當兵力,在川普訪問中國以後,更是大量興建難民營,到底中美之間談了什麼,令人好奇。

其實早在今年八月中旬,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鄧福德,赴瀋陽訪問負責監控中朝邊境動向的解放軍北部戰區司令部,已見端倪。如果中國不願意配合,豈會讓鄧福德到這個敏感的軍事要地?那時雙方已經談到設立難民營的問題,也許中國還會向美國敲一筆費用幫美國收拾殘局。如今,可以容納五十萬人的難民營已經動工興建。

被蒙在鼓裡的除了北韓,還有南韓。左膠總統文在寅一直反對開戰,向北韓釋放善意又碰了一鼻子灰,從而失去發言權。文在寅以為只要反美反日就可以得到中國的歡心,而中國卻不把他放在眼裡,不但中國軍機入侵南韓防空識別區,而且把「限韓令」撤了又設的玩弄。

然而如果中國同意美國動武,一定也要有對中國有利的條件來交換。中國一向怕出現第二個越南,尤其是民主的朝鮮半島,那會抗拒中國擴張並掀起吉林延邊自治州的「朝獨」。因此美國答應的條件或許就是美國負責空中打擊,陸地部分由中國解決,這樣可以避免美國深陷泥淖。而中國解決陸地部分,自然由中國來扶植一個聽命於中國的傀儡政權,並負責清除核設施。本來中國屬意的金正男已經被暗殺,還好他的兒子還在,年紀還輕更方便中國派個「攝政王」。即使朝鮮半島還維持南北分治,中美還可能爆發戰爭,至少沒有北韓的核武威脅,讓戰爭可以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蔡總統似乎也獲得了某些訊息並為台灣定位。如果發生戰爭會帶給台灣什麼變局更令人關注。

原文刊在自由時報

外判制度吃人 海麗邨清潔工僅加薪11蚊:曾連續47日無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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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海麗邨清潔工罷工來到第三日,職工盟屬會清潔服務業職員會下午和工人到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這是工人繼昨日到政府總部外抗議後,連續第二天過海。清潔工的「特色」是工時長、人工低,獨媒訪問了其中一名清潔工阿滿,她最長試過連續47日沒有放假。「有時返足7日,好過俾人替,替工一定無咁細心,到時盞自己做返。」

阿滿六十多歲,負責清潔屋邨的地下,是典型的日日出而作,日落而休。清潔地面和倒樓的清潔工的上班時數不同,地面清潔工的工作時間由早上七時到十一時,用一小時吃過飯後;再由十二時再做到下午四時。「我哋無夜更,晚上無人開工,所以第朝先咁難搞。」

她邊苦笑邊指出,屋邨每早的地上「乜都有」,「衛生巾、避孕套、屎」:「我都唔明點解呢啲嘢可以喺條街度。」高空擲物仿佛是屋邨的常態,而清潔工則首當其衝,「啲人仲將啲報紙沾滿屎掟落街」。屋邨後來裝了閉露電視,情況才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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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到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民順和香港工商疑合謀定價

那是香港製衣業的輝煌年代,工人每晚都加班至晚上,阿滿曾經是製衣業的其中一員,是駕輕就熟的車衣女工:「嗰時人工係依家嘅兩倍。」1997年回歸後,她待在家中湊孫,湊了十多年,2011年「復出」當起清潔工來。「年紀大,喺屋企又好悶,所以做清潔工。」

但阿滿的身體不太好,做了一年多清潔工後發現身體有毛病,原本打算停薪留職,但奈何公司拒絕:「經理驚我做做下死咗掛。」一個月後,阿滿做完手術便立刻「復出」。

位於長沙灣的海麗邨在2005年入伙,香港工商當時是屋邨的清潔承判商,後來民順在2008年接手。這是個左手交右手的遊戲。香港工商今年11月重新接棒,工人的月薪由$8,617加至$8,628。沒錯,不多不少,加了11元。民順今次更誘騙清潔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逃避近一百萬元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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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昨日到政府總部抗議

阿滿來港三十多年,「過海」的次數不超過五次,但單是今個星期便連續過了兩次海,港島對她來說有點遙不可及。此外,她試過在倒垃圾時扭傷腰部,「原本諗住當無事,點知瞓醒起唔到身」,最後由救護車送院,休息了十多天。

記者最後問道,連續第三天罷工,會否擔心遭到秋後算帳,阿滿表明未驚過:「爭取自己應有權益,點解要炒?」

職工盟組織幹事黃傑業表示,外判引起的勞工問題是週期性發生,指過去多間大專院校和政府部門的工人都有類似情況;但卻只有部分獲得關注。他批評,外判制度問題是在制定規則時留下的尾巴,崇尚價低者得,令工人遭到嚴重剝削。

黃傑業透露,曾了解到有外判商願意提高待遇,但現實是「佢哋肯,但都中唔到標」;外判商唯有從清潔用具和遣散費中賺回利潤。他建議可以作根本性處理,以今次屋邨清潔工的例子,如果由房署承擔相關開資,列明用在甚麼地方,便可以「處理」價低者得的問題。

記者:麥馬高

悲觀的結論 - Why Nations Fail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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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on Acemoglu & James Robinson (2013)

Why Nations Fail

以上的觀察,或許正預視著本世紀兩次中東戰爭的失敗。《菊與刀》到今天依舊是研究日本文化的必讀之作,其作者露絲.潘乃德其實是受美國政府所托,而寫成此書的一位人類學家。書裏對日本民族性的描述固然有其一定的偏見與局限,但當中不能抹殺的是即使在這種充滿帝國主義的佔領行動中,依然有著從根本理解對方的歷史與文化的空間。相對來說,整個阿富汗與伊拉克戰爭背後的計劃只是1﹚武裝入侵,2﹚推翻現有政權,3﹚要求反對力量建立選舉制度而已。即使先不談當中的細節是如何付諸闕如,對於是否只是一個選舉制度就能改變一個國家這個問題,《Why Nations Fail》很明白地給了一個否定的答案。如果貪污腐敗已經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警察帶來的是恐懼多於治安、生意合作往往以一方被騙告終,選舉就必然變質成一個定期的利益輸送遊戲,只要選舉前派發小恩小惠,威權政治就得以長久維持。

這同時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都會指2014年香港的雨傘運動並未有全盤失敗。如果在合理的選舉制度與成熟的公民意識之間只能二擇其一,那麼後者在塑造一個具持續性的自由民主社會的過程中可能要有影響力得多。所以阿拉伯之春才如此被人寄與厚望,因為這既是一種公民覺醒,同時也的確聚集了足夠的力量推翻政權。可惜的是,當中大部份進行了革命的國家到今天依然未能擺脫「榨取型制度」所帶來的後遺症,如果這種制度性的影響是如此持久與深遠,連同一時間的公民覺醒加政治制度的改變都未能成功扭轉一個國家的命運,那麼到底我們還有沒有可以做的事情?

抱歉,作者Daron Acemoglu與James A. Robinson的結論是悲觀的。在種種制度歷史文化習慣的互相影響之下,一個國家在未來五年十年的可能性大抵已被局限在一定的範圍內,大部份對現有制度的衝擊都會被其吸收並轉化,而最後的改變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這並非代表我們應停止一切作出改變的努力,因為如果改變是絕對的不可能,那麼現代的民主自由社會本來就不會出現。問題是,成功還是需要依賴大量的運氣,作者在書中重覆提到的黑死病就是這樣的運氣之一: The massive scarcity of labor created by the plague shook the foundations of the feudal order. It encouraged peasants to demand that things change. (1)

或者,諺語「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還是對的,我們無法準確預測改變的契機何時會出現,但卻不能不為其作好充足的準備,以希望當其來臨時,社會已經有著足夠的條件向著理想的方向邁進。

Note:
1. Daron Acemiglu & James Robinson (2012), Why Nations Fail, Chapter 4 Small Differences and Critical Junctures: The Weight of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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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館與高鐵內地口岸區有否共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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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在一地兩檢問題上,指人大常委會的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 17、18、20、90、158、159及 160 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註一)。而今次人大決議明顯地不受制於上述規限。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愛詩反駁,大律師公會不懂大陸的法制。由於基本法是中國憲法之下,所以不能以普通法理解,但問題是,基本法的核心之一就是香港施行普通法。

梁愛詩進一步引述基本法第八條,指香香港原有法律,除普通法外還有、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若與基本法相抵觸便要修改。今次事件帶出一個問題,人大需要向港人解釋:究竟普通法在一地兩檢事情中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這問題留待李飛來港時解釋,不是本文要點。本文的要點是,究竟領事館與高鐵內地口岸區有否共通之處?簡言之,香港的美國領事館的範圍內是否行使美國法律?本文的答案為否。

背景

領事特權及豁免建基於一九六三年訂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註3)。其一般做法是對等的,因而中國與不同國家都要獨立地簽訂協議,但這些協議大都是一樣的(註4)。

但按照普通法慣例,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定條文需要本地立法,香港的為《領事關係條例》(註5)。香港的立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註6)。

結論

總的而言,坊間所說的領事館可行使其本國法律是錯誤說法。其主要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是:

一,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

二,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嚴重罪行除外)。

一般而言,基於外交關係,領事館享有治外法權。其領事官員不會被駐地國起訴。但並不表示,如西九總站,可執行本國法律。

備註

註一

公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其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 17、18、20、90、158、159及 160 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事務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的上述條文。

註二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註三

背景及理據

授予特權及豁免的基本原則

2. 領事關係是主權國之間透過共同協商而建立,旨在保護有關國家及國民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彼此友好關係和加強合作。按照一般既定做法,接受國會授予派遣國的領館及其人員當地一般居民或旅客所不能享有的特權及豁免。這些特權及豁免的授予是對等的,意即接受國和派遣國的領館人員在其派駐的領館轄區內均享有相同程度的特權及豁免。

3. 授予領館人員特權及豁免,用意不在於惠及個人,而在於確保領館人員代表派遣國有效執行職務。領館的職務包括-

(a) 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b) 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的發展;以及

(c) 對派遣國國民給予各項所需協助。

授予特權及豁免(例如領館館舍不受侵犯),對確保有關領館及其人員能有效地執行領事職務是必要的,因此,也是主權國之間建立領事關係的部分條件。

《維也納領事公約》

4. 在一九六三年訂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約》)是多邊國際公約,把有關領事關係和設立領館所涉及的事宜的國際法規則,以及領事特權及豁免,編纂為成文法則。《維約》訂明的特權及豁免大致上包括-

(a) 領館館舍、檔案及文件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嚴重罪行除外);

(c) 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的行為獲豁免受管轄;

(d) 豁免就執行領事職務所涉事項的作證義務;以及

(e) 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

按照普通法慣例,《維約》內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或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例外規定的條文,已藉《領事關係條例》(第 557 章)具體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內。

5. 《維約》第 73 條訂明,該公約並不禁止各國間另訂國際協定以確認、或補充、或推廣、或引伸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雙邊領事協定

6.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迄今已令到 13 項與個別主權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協定的一覽表載於附件 G)。關於加拿大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領事職務的兩項命令,已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起實施。涉及四個其他國家(即澳大利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越南)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實施。涉及另外四個國家(即印度、意大利、新西蘭及俄羅斯聯邦)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起實施。關於日本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特權及豁免的命令,已 在 二零一五年七月 起 實施。當前的立法工作則處理有關柬埔寨和菲律賓的命令。至於與韓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並不需要制定任何附屬法例。

7. 中國與柬埔寨和菲律賓分別簽訂了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領事協定。協定讓這兩個國家駐香港特區的領館及其人員享有增補特權和豁免,以及就領館在香港特區內管理遺產的增補領事職務作出規定,包括-

(a) 領事官員的寓邸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的人身不受侵犯;

(c) 除某些民事訴訟外,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獲豁免受司法及行政管轄;

(d) 保護及保存有關國家的已故國民在香港特區內的遺產;

(e) 維護有關國家國民就某死者在香港特區遺留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利益;以及

(f) 接受有關國家國民因他人死亡而有權獲得的在香港特區內的款項或財產,以便轉交予該等國民。

本地立法的需要

8. 按照普通法慣例,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定條文如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或需要香港特區的現行法例作出例外規定的條文,應藉本地立法予以鞏固。就我們奉行的普通法傳統而言,鞏固上述雙邊領事協定 ( 3 )

有關條文的最佳方法,就是制定本地法例,明確而具體地列出有關條文。

註四A

2005 年第 52 號法律公告

《領事關係 (增補特權及豁免) (美利堅合眾國) 令》

(一) 派遣國領事官員住宅應享有與派遣國領館館舍同等不得侵犯、受到保護及免予徵用的權利。如果為了國防或其他公共用途而必須徵用領館住宅時,接受B384 2005 年第 52 號法律公告 2005 年第 16 期憲報第二號法律副刊國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妨礙領事職務的執行,並及時向派遣國付出適當的和有效的補償。

3. 領館的公務函電,包括領事郵袋和其他容器,如本款第 2 項所述,接受國當局不得開拆或扣留。

..........

(五) 1.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免受接受國的刑事管轄;

2.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執行領事職務時的作為免受接受國的民事和行政管轄;

3. 惟本款第 2 項之規定不適用下列民事訴訟:

(1) 因領館成員並非代表派遣國訂立的合同所引起的訴訟;

(2) 有關領館成員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事件的訴訟;

(3) 有關第三者要求賠償船舶、車輛或飛機所造成損害的訴訟;

(4) 有關處在接受國司法管轄下的私人不動產的訴訟,除非領館成員係代表派遣國為領事館之用而擁有該不動產者;

(5) 有關領館成員在其公務範圍外在接受國進行的任何私人的、專業的或商業的活動的訴訟。

4. 對本款所提到的任何人不得採取執行措施,除非屬本款第 3 項 (4) 的案件,即使對此項案件採取措施也不得損害其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5.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得被請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如領事官員及其家庭成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施行強制措施或處罰。除本款第6 項所述事項外,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不得拒絕作證;

註四B

雙邊領事協定

6.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迄今已令到 13 項與個別主權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協定的一覽表載於附件 G)。關於加拿大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領事職務的兩項命令,已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起實施。涉及四個其他國家(即澳大利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越南)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實施。涉及另外四個國家(即印度、意大利、新西蘭及俄羅斯聯邦)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起實施。關於日本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特權及豁免的命令,已 在 二零一五年七月 起 實施。當前的立法工作則處理有關柬埔寨和菲律賓的命令。至於與韓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並不需要制定任何附屬法例。

7. 中國與柬埔寨和菲律賓分別簽訂了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領事協定。協定讓這兩個國家駐香港特區的領館及其人員享有增補特權和豁免,以及就領館在香港特區內管理遺產的增補領事職務作出規定,包括-

(a) 領事官員的寓邸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的人身不受侵犯;

(c) 除某些民事訴訟外,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獲豁免受司法及行政管轄;

(d) 保護及保存有關國家的已故國民在香港特區內的遺產;

(e) 維護有關國家國民就某死者在香港特區遺留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利益;以及

(f) 接受有關國家國民因他人死亡而有權獲得的在香港特區內的款項或財產,以便轉交予該等國民。

註五

本條例旨在就在香港實施《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某些條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是適用於香港的關於領事關係的其他協議中的某些條文,訂定條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之間在香港的領事關係及與此相關而發生的事宜訂定進一步條文;使在香港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可在某些情況下監誓和作出公證作為;以及就與前述事項相關的事宜並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

關於領館之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三十一條

領館館舍不得侵犯

一.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

二.接受國官吏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份。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

第四十一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一.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於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判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管轄之豁免

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契約所生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註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四條 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遇有火災或者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領館館長已經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

第十二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限。

大律師公會改選與法治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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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利申︰基層工人甚麼律師大律師也不是,而目前的主要工作性質是為不同 chambers 的大律師服務,但本文內容並不代表某門某派或任何業界的立場。

大律師公會「撼莊」碰上一地兩檢,挑戰者與「現莊」同一口徑炮轟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違背法治,可見無論會內會外有何觀感期許,大律師公會實在難以迴避,需要就重大的憲政爭議表達法律專業的見解。公會改選除了讓大律師們就政治立場問題各抒己見外,亦帶出另一道同樣攸關法治前景、值得各方深思的命題。

一如近年社會上多場選戰,「撼莊」雙方都不忘在文宣上顯示自己對青年一輩的關注。率先開 page 宣戰的戴啟思團隊表明希望「與年輕的會員攜手合作,他們代表未來」;現主席林定國帶領的團隊則集中介紹「現莊」過去一年的成績,包括「以不同方法協助和支援『新晉大律師』(the Young Bar)」、「為新晉大律師創造更多更實在的機會」,以及「透過國際活動參與培訓新晉大律師」,六大政績中有一半與年輕大律師有關。

一般而言,執業年資七年以下的大律師,就屬於 Young Bar。因此,Young Bar 之 Young,未必與年紀有關,而更多是指他們仍然處於訟辯事業的起步階段。剛離開法學訓練不久的他們,滿腔熱誠,但激烈的競爭與嚴苛的專業要求,幾乎在執業第一天就找上他們,亦不容他們以青澀資淺作為稍降要求的理由。隨著大律師行業人數不斷增長,加上司法程序改革,越來越多訴訟業務毋須大律師出動,資歷較淺的大律師要掙扎求存,越來越難,亦難怪有不少大律師熬不過「七年之癢」,跳船離開這一行。正如上文引述戴啟思話齋,「年輕大狀代表未來」,反過來說,要是新晉流失率越來越高,整個行業缺乏新血,就很可能應驗某前大狀 KOL 的 soundbite︰「大律師是夕陽行業」矣。

或曰︰反正就連普通法世界大勢也將兩大律師行業要麼合併,要麼放寬界限,律師又可專務訟辯大律師亦可直接接客(即所謂 direct access),那何不趁機「摺埋」大律師制度,從此以後全都是律師,可以做契又可以上庭,「不用分得那麼細」?那就要看看為香港的法制與社會而言,是否值得完全取消大律師行業。

大律師執業的其中兩個特色,一個是「不可拒載」原則,即只要客戶願意支付大律師慣常收取的費用,以及日程許可,大律師必須就其執業範圍內之案件(例如刑法、人身傷害或公司法等)接受任何委聘,代表當事人出庭;另一個特色,就是一般公眾人士須經事務律師轉介才可委聘大律師,這是為了讓大律師與案件當事人保持距離,有助維持大律師的公正無私及獨立性。

基層工人絕非認為凡大律師就必然專業獨立、又或者事務律師就沒有公正的操守;但無可否認,在本港法律援助及公益訴訟體系尚未完善的現實下,保留「不可拒載」的大律師行業,起碼能大致維持訴訟程序的公正,避免出現有訴訟人沒有律師願意代表的情況;而在仍然相當倚重法庭判例的普通法制度下,大律師位置上相對獨立於客戶的利益立場,亦可以令法官更有信心倚重雙方大律師在盤問、陳詞以至分析過往案例等環節上的訟辯內容,繼而作出裁決,並作為在往後案件中具約束力的法律。

由此可見,在現行制度中,要確保法治得以維持及發展,香港仍然需要保留強大的大律師隊伍。事實上,即使現行法律下事務律師完全有權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正審中出庭發言,但香港不少事務律師,仍傾向選擇在較低級法院的案件中,專責與客戶聯絡及草擬文件書信等業務,而委聘大律師出庭訟辯,這亦已成為行業中習以為常的分工形式。

要是法律界裡裡外外的共識仍是希望保持獨立強大的大律師專業,那麼協助新晉年輕大律師留在業內,就不單單是一道「保就業」的命題,而是切切實實地決定行業存續、以至整體法制往何處去的關鍵。有不少業內翹楚的想法就是「造大個餅」,從行業整體戰略或地緣政經形勢入手,為資淺一輩爭取更多出路,例如配合調解仲裁發展、或者把握「一帶一路」機遇等;另一種策略就是將新晉們的「生計」與本地法治建設連成一體,包括要求改善法援制度,為有志於承接法援工作的資淺大狀爭取更合理的回報,另外也要鼓勵所有大律師成員莊敬自強,尤其要提升專業培訓及訟辯訓練,藉此增強新晉們的「體格」以應付執業要求。

當然,人們亦要留意法律教育改革方向對法律專業的影響。律師會增設「統一執業試」將勢在必行,其中一個潛在的效應,就是使法學院畢業生的 major concern 從法學專業證書 (PCLL) 的培訓,轉移至應付律師入行試,長遠更可能導致成績較佳的畢業生進一步側向投身事務律師、使大律師行業更難「揀蟀」的局面。

大律師們也好、公眾也好,人人都緊張法治,但大律師公會改選後會如何面對「失血」危機、確保大律師行業維持生命力,實在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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