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在香港20年的實踐(之四)
為配合中共十九大「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主旋律,打造中央治港的「新法理」,中央展開新一輪輿論攻勢。特首林鄭月娥邀請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講解香港在「習近平新時代」的角色與使命;中聯辦主任王志民發文章,重申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亦不斷發噏瘋,強調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源於國家主權;御用和擦鞋仔法學人強世功田飛龍等也撰文推波助瀾,可說是盛況空前。
「一國兩制」是和平統一港澳台的國策。《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階段,國內已經有人提出,《憲法》第三十一條同第一條及第五條相抵觸,不能在同一空間並存。有關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憲法對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就一直爭論至今幾十年,成為「疑難雜症」。
2007年香港回歸十周年,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發表重要講話,要求全面準確的理解和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胡錦濤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長期穩定的法律保障,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的最高法律地位,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2012年,胡錦濤在慶祝香港回歸15周年的重要講話再次強調:「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依法治港的基石。」
2017年香港回歸20周年,國家主席習近平「考察香港」三日,7月1日發表重要講話。習近平表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始終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習近平更在中共十九大強調:「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
兩屆國家主席胡錦濤與習近平對「一國兩制」方針各自表述,立場南轅北轍誰是誰非?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都證明胡錦濤是對的。
「一國兩制」是和平統一港澳台的國策,《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內的具體情況是不確定的情況,需通過談判確定特區內的具體情況,因此憲法不能夠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
憲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的制度,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第三十一條已明確宣示,基本法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一個中央政府,《香港基本法》就是國家憲法的組成部分,香港實行基本法就是實行憲法。
《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但憲法並無規定港澳台成為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不是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域。是《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成為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是通過《基本法》第二條對香港授權,國家是以基本法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奉行人民主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回歸前香港由英國全面管治,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就是由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民制定基本法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習近平7月1日的講話強調,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體系」的潛台詞,就是中央在憲法的權力全面適用在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構成「習近平新時代」治港的「新法理」。
1990年3月28日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說明《香港基本法》草案。姬鵬飛明確指出,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草案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姬鵬飛主任的解說正確。
國家實行的制度決定中央和地方權力的關係。特別行政區不是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域,國家是以基本法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實行的制度由基本法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的關係,由《基本法》第二章具體規定。 中央的權力在憲法的規定不適用在特別行政區,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央對香港有條毛全面管治權。
化繁為簡,就以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權說明事實。中國是奉行人民主權的單一制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一個中央政府,國家實行的制度決定中央和地方權力的關係。《憲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及直轄市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府。
國家實行的制度決定中央和地方權力的關係。特別行政區不是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域,香港實行的制度由基本法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權力的關係由《基本法》第二章規定,第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中央在憲法的權力,對特別行政區適用由基本法具體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權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央對香港有條毛全面管治權。
御用法學人和擦鞋仔法學人一直指稱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憲法和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子法不能限制母法的權力,中央在憲法的權力就全面適用在特別行政區。但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經明確指出,《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
回歸前香港由英國全面管治,香港成為特別行政區是《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的具體情況」就是《聯合聲明》。《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項訂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香港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制定,基礎規範是法律的淵源,《聯合聲明》的具體內容正是《香港基本法》各項規定的基礎,《聯合聲明》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是法律淵源。基本法不是根據憲法規範制定,就不是母子法關係,憲法只是基本法的效力淵源。
基本法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憲法同基本法就只能是同位階的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法律適用規則,因此特別行政區可實行基本法而不是直接實行憲法,憲法規範對特別行政區適用由基本法具體規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基本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是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必需的條件。
基本法是國家憲法的組成部分,國家是以基本法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只實行基本法,香港實行基本法就是實行憲法。否定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主張「一國兩制」必須走出鄧小平時代,強調「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是擺明車馬欺師滅祖顛覆憲法顛覆基本法顛覆共和,不但奪取香港人民的權力,更是奪取全國人民的權力。
胡錦濤在香港回歸十周年大會上致辭全文
胡錦濤在香港回歸15周年大會講話(全文)
習近平在香港特區政府就職禮重要講話全文
※溫馨提示※
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顔如玉。國內法學人王振民、饒戈平、韓大元、陳端洪、強世功、鄒平學、宋小莊、田飛龍以及香港的陳弘毅教授等人,對香港《基本法》的解說大部分都是顛覆性論述,屬於賣身求榮之作,只能視為反面教材參考。國內法學人之中,以強世功的論說最邪惡,宋小莊和田飛龍的論說則最低檔最下賤,賣身求榮之色彩同樣十分鮮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