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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士齊:從神學角度探討基督徒與公民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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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富貴教會港福堂的堂主任吳宗文牧師叫信徒不應公民抗命,編者想起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講師陳士齊。本想請陳士齊回應,他簡簡單單,拿出一篇1998年寫的文章,從神學角度,與基督徒探討公民抗命:

「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這些教牧胡亂引用聖經饒恕的原則,來要求平信徒寬恕開槍者,因而造成許多平信徒承受莫名的重大心理壓力:「要嘛我就是不肯饒恕人,不然的話我就是違背良心!」但實情是:假若我們能認清啟示與良心對辯的原則,容讓自己投入一般平信徒及市民大眾的心腸感受(gut feeling),再而與聖經中饒恕的經文對話,我們就會發現對聖經中饒恕誡命的理解,可以進入一個全新的境界,是完全照顧到一般人良心對公義的合理要求的。」

特此感謝陳士齊應允轉載,小標題為編輯所加。

從神學角度探討基督徒與公民抗命
思第53期(1998年1月)香港基督徒學會
陳士齊

從神學角度探討對公民抗命,也就是通過思考上帝在人間的啟示,來評價這種政治倫理行動(political-ethical action)。我們首要探討的問題是:公民抗命是否一種違法(against the law)或無法(lawless)的行動?我個人相信只有從神學角度,才能為這種行動提供一個合理的,而又超越人間法律的基礎。

為何提出這問題?在一些三權(即立法、行政、司法)分立還未鞏固的地方,人們每每將抵抗當權者,與不遵守法律,混為一談,也不深究一些所謂「法律」、是否只是當權者一廂情願,未經正當法理程序製造出來的藉口,以打擊挑戰者或持不同政見的人。而且由於教會慣常以羅馬書十三章為主調,視基督徒順服1當權者為理所當然,進而厭惡並批評一切顯然違反當權者法律的行為。在一些基督教思想還未真正落實、生根的地方,教內中人,尤其是教內的「當權者」都傾向同情政府的「當權者」,將他們「打橫來」產生的所謂「法律」,當為上帝旨意來遵守或「奉承」,而視一切本著「良心」抵抗這些法律的人,為「違法者」或「無法無天者」。

因此,我們要迫切解決的進一步問題,是良心在基督徒的倫理道德判斷上,究竟有甚麼地位?我們這樣進一步問,是因為在基督教還未真正生根的中國人教會裡教導的一套倫理道德,與信徒直覺感受,或受社會文化影響而有的道德,不時產生衝突,以致信徒在道德抉擇時,每每感到無所適從。不少中國人基督徒,甚至傾向放棄從本身的良心出發來判斷事情,放棄獨立思考判斷,而只順從教會上層對事情的教導。

要探討良心的地位,我們就要從論及良心的經文中,找出聖經作者們的理解。2從粗略的分析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是:一個人對耶穌基督的信仰,並不否定人原本的良心,反倒是鞏固之。基督在世上的言行,雖然是宣揚上帝的誡命,但在實踐當中,卻往往是將自己的行為「薦與各人的良心」。保羅、彼得等使徒的教導和行為也一樣(林後三:1-3,四:1-2;彼前三:13-16)。這種示範的結果不但叫上帝的誡命得以顯揚,連領受者的良心,也得以從各種傳統宗教、文化的扭曲蒙蔽中得以恢復(參徒二:37)。

上帝的誡命,並不是來取代本有的良心
因此,我們可以說,上帝的誡命,並不是來取代本有的良心,形成一種外頭壓下來的法律,產生「異治」〔heteronmy異法的統治,即由受者本身以外的它異勢力(alien power)來管治受者〕。反而,正如神學家巴特(K. Barth)所強調的誡命是權位關係性,極之對應領受者主體的啟示行動。在致籲(address)領受者的過程中,受者的主體被喚醒,其本有良心擺脫人間各種墮落文化的框框桎梏,在主體的自由中回應上帝的誡命。

從這眼光看,一個未被墮落文化污染、桎梏或扭曲了的良心,或一個因基督的赦罪(來十:2、21-22)與聖靈的感動(徒二:37)而恢復過來的良心,實在至為寶貴。在保羅眼中,良心本身就是寶貴的。就是一個軟弱的良心,也需要以保護(羅十四章;林前十:23-29),好讓它變為剛強,而非加以壓制,消滅(羅十四:15;林前八:11-12),或取代(林前十:29)。為了保護軟弱的良心,保羅甚至寧願遵守嚴苛律法的條文(林前十:28-29),或對之進行妥協(徒十五:28-29;參林前十:26-30),因為他深信,只有當良心受護育而變得剛強,人才可以在良心的自由中超越律法的條文框框,返求達到律法實質的精神(林前十:23-24,31)。另一方面,一個符合天然本性的良心,可以構成一個未聞福音的人內心的律法(羅馬書二:12-16)。甚至對一個信主的人,良心的責備也可以某程度告知他/她是否犯罪(約壹三:21,對比三:19-20),面對教會領袖的訓導,保羅更是強調保存良心的重要性(參提前;提後;提多),因為在教會上層的生活中,最容易出現的信仰腐敗,往往出於良心的麻木與失落(參提前一:19,對比提前三:9)。這也是為甚麼在保羅對教會領袖的訓導裏,操練敬虔與保存良心經常被相提並論(提前三:16,四:1-2、6-8,六:2-12)。

公民抗命者並非無法無天
討論到這裏,我們可以從良心的神學含義,來為公民抗命這行動下一個結論:若果一個行動,符合一般為公民抗命所定下的準則,3則那些行動者,無論其是否基督徒,都不可能是一些本質上的「違法者」或「無法無天」的人,因為他們都需要按個別或集體的良心行事,面對社會上既成的法律作出挑戰或抵抗。這些人若不是基督徒,則他們的行動,是基於自己良心的不斷衡量、辯論(參羅二:15),這更可成為普通法(common law)及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礎。正因為可以成為普通法的基礎來源,我們也可以說,這些行動者,其實是服膺更高或更合乎本性的「法律」的人。而他們的行動,其實正正是一種遵守法律(law abiding)的行動,只不過所遵守的,並不是一種外於他們自己,通過某種外間勢力壓下來而產生異治的「法律」,而是從他們心底人性出發(參羅二:15),更合乎公平、天意,也必然最終合乎人民意願的法律。正因如此,他們的行動,就不可能是不文明的(it cannot be uncivil),而且本質上,也不是一種不遵從的表現(it cannot be disobedience),反而是真正的遵守,因為所遵守的遠高於一少撮掌權者訂定的「法律」,正正是良心的聲音(it is true obedience of the law of the heart)!

既然如此,我們也許會問:那麼基督徒又怎樣?他們參與這些行動與否,又有甚麼分別?他們的參與,對這行動又甚麼貢獻?於我來說,可以這樣理解: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攜手參與公民抗命的行動,自然也是基於良心。但這個良心,已不僅僅是一個天然未受污染的良心,而是一個備受基督的生和死所教導,追求基督所揭示的生命聖靈之律(羅八:2)的良心。並且這個基督徒良心在實踐上,還有上帝的誡命作其目標與後盾,因此這基督徒的公民抗命,其實是一種信仰的遵行(obedience of faith)。這一方面揭示了,上帝的誡命,基督一生言行的教導,與人天然的良心,不單沒有必然的衝突,還能互相發明,而且這也表明了,那些非基督徒的行動者,並不是「無天」,而是「有天」的!雖然他們由於背景所限,或未能對他們良心的「屬天性質」或「形而上基礎」,有清晰的確認。然而他們對於自己天然本有良心的忠誠與確認,表明他們在直覺的行動上,已經訴諸於「天」了!

只能以上帝的話語啟示,而並非以教會的行為作為判準
但倘若大部分基督徒及教會,正如今天的情況,對公民抗命的行動,與及那些參與的非基督徒,十分冷淡,甚至不表同情,還加以批判,認為他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那我們又怎樣評斷呢?是認為那些非基督徒及他們的公民抗命行動,著實是跡近無法無天了麼?不一定!因為從神學的角度看,不論是否基督徒,我們憑良心行動的正確性,都只能以上帝的話語啟示作為判準,而並非以教會或基督徒的行為作為判準。反倒是教會或基督徒的行為,也要同樣受到上帝話語啟示的審判。這就很可能產生一個很嘲諷的情況,即一些非基督徒,如魏京生、王丹、梁國雄等4,順著本性的良心來進行公民抗命,而教會及基督徒卻不加以響應,但他們卻能從聖經的教導中,指出抗命行動的正確性。這只有反過來將教會及基督徒,置於上帝的審判之下,表明教會內部的文化與教導,不單遠離了人天性良心的判斷,更且背離了舊約先知、新約基督及使徒所重新展現的,忠於上帝誡命的「基督徒良心」,變成一種「背叛信仰」(apostasy)的行為。

教牧胡亂引用聖經饒恕的原則,來要求信徒寬恕開槍者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對公民抗命行動有意義的結論,那就是:「基督徒所作的倫理道德判斷,是基於自己本有的良心,社會的良心,與上帝的啟示(也就是上帝的誡命與及基督的生平言行)進行對辯」。這對基督徒及教會來說,是極為重要的,不是單看自己及別人良心怎樣看;但也不是單看聖經,而不問在某時某刻某個問題某一社會處境中,基督徒本性的良心與及社會中其他人的良心,怎樣看待這個問題。而且在啟示與良心的對辯中,基督徒對經文的詮釋(hermeneutics),也要十分成熟,不能活剝生吞,而造成一種表面看來是啟示對良心的異治。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不少動機良好的教牧對饒恕的教導,正正就產生這種不幸的後果——那是由於這些教牧,未能分析清楚事件的性質,面對著大部分平信徒及社會人民本能的良心反應,也不夠敏感。這種敏感於大部分人感受的表現,反映了部分教牧長期與社會人心脫節的景況,也反映了部分教牧未明白學生是在進行公民抗命,即或明白但卻對公民抗命不能認同,因此對北京市民及學生的死傷沒有投入、沒有感觸。無論如何,所造成的結果是:這些教牧胡亂引用聖經饒恕的原則,來要求平信徒寬恕開槍者,因而造成許多平信徒承受莫名的重大心理壓力:「要嘛我就是不肯饒恕人,不然的話我就是違背良心!」但實情是:假若我們能認清啟示與良心對辯的原則,容讓自己投入一般平信徒及市民大眾的心腸感受(gut feeling),再而與聖經中饒恕的經文對話,我們就會發現對聖經中饒恕誡命的理解,可以進入一個全新的境界,是完全照顧到一般人良心對公義的合理要求的。5

其實基督徒良心與啟示的對辯,若能進行得深刻的話,則基督徒的良心,便會從人世間各種文化(包括教會文化的扭曲)中回轉,回到基督身上得到靈感,得到磨利(sharper),然後慢慢與我們的主認同,而體會主耶穌基督在世的心腸。這樣的一個基督徒良心,由於習慣得通達,就能尖銳地分辨是非(參來五:13-14),而且也十分明瞭上帝誡命的真義,並不是要在人本性良心以外,另立一個違反人性的上帝準則,反而了解到上帝的誡命,其實是合乎人性的。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的事件,表明了上帝差派祂的兒子到世間來成為人,行事為人示範給我們看,是要我們從基督這個真人6身上,明白人只有順著本性的良心行事,才能回應上帝誡命的真正要求。事實上,上帝在基督裏、聖靈中賜給人的新心,完全是為了除去那些在人墮落後衍生的腐朽文化及敗壞傳統所加於良心上的塵垢,使人的良心既然得以更新潔淨(來十:1-24,尤其22節),就能明辨是非(對比來五:12-14),做人性應該做的事,包括進行公民抗命。

不斷將上帝律法的精神,帶回原本的人性與良心之中
更有進者,如果一個基督徒準備為了公民抗命而甘願受苦的話,他更在無形之中學效基督的一生,走基督所走的道路。因為當日基督在世上,祂的所言所行,正正就是一個公民抗命者的典範。作以色列人中一個不起眼、無權無勢的拉比或教師,基督沒有與那些名望有權位的拉比結黨。祂憑著自己的良心,去切實遵守從天父所領受愛人如己的誡命,並教導以色列人怎樣去切實遵行天父的旨意。祂的教導,甚至不時與當日猶太教的法規相衝突。祂對這些(太五至七章)加諸於上帝律法的人為規定不斷反問,同時對上帝律法進行再詮譯。而祂的再詮釋和反問,其實都是不斷將上帝律法的精神,帶回原本的人性與良心之中(參太九:11-13,十二:1-14,十五:1-20,二十三:16-24)。然而祂並不因此而得到認同。猶太教法規的制定者和權威解釋者(文士和祭司並法利賽人),並不因此而悔改,沒將他們那些笨重、煩瑣、捆鎖人的教條法規廢除,反而抵抗聖靈的感動與自己良心的辨識(太十二:22-37),去迫害揭露這一切醜陋的那一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的酷刑上。然而基督一知道祂會如此遭遇,卻仍然如此行,為了要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人本著人性與良心,為了持守更崇高偉大,從上面來的真正法律,必然要對人世間一切違反人性、違背良心所謂「規條法例」,抗命到底,甚至乎為此而獻上自己的生命,也義無反顧。我們若敢於效法基督進行這樣的一種生命實踐,則公民抗命之於我們,不單止是一種正義與崇高的行動,更成為我們生命中,最為基督化的行動之一,但願基督加給我們靈感與力量,啊們!

注釋
1. 有關基督徒是否應該「順服」(submit)掌權者,而「順服」(hupotasso submission)又與「聽從」(hupakoe)有何分別,實在是一個十分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因篇幅所限,希望將來在另文討論。
2. 可參考J. D. Douglas (ed).,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 London: Inter-Varsity Press, 1962, "Conscience"項。
3. 有關公民抗民行動是否成立的一些準則,可參考John MacQuarrie & James Childress (eds.), A New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Civil Disobedience"項,包括在一個包含不公義法律或統治的情況下,個人或群體不為私利,追求公義的原則與社會的改變,行動本身具象徵意義與作用,所造成的社會破壞不會大於其所可能產生的正面結果,與及已經嘗試過其它行動而仍不得要領等。
4. 梁國雄,外號「長毛」,香港民運活躍分子,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因於臨時立法會場內示威抗議而被特區政府起訴。
5. 有關六四的饒恕問題,最好的文章要算<六四的饒恕>,霍玉蓮著,見於《饒恕果真如此輕易》一書,霍玉蓮等著,香港,突破出版社,1994,頁29-44。

(陳士齊博士為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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