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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金等同捐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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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上述問題時,先要談論何為捐款?捐款其中一項主要特徵,就是將一筆錢給予某人,但將一筆錢給予某人是否等同捐款?當然不是,若果將「既定的一筆錢」給予某人,是以得到「既定貨品或服務」作為條件。這種付款行為應毫無疑問地被撇除為捐款行為。

不過,是否除了買賣行為之外,將一筆錢給予某人都歸納為捐款行為呢?這本來並無不可,正如A君會將「啤酒罐」與「耳屎」歸納為垃圾,這是可以的。但對於進行垃圾回收的B君而言,他就未必願意將「啤酒罐」與「耳屎」歸納為垃圾。因為縱使「啤酒罐」與「耳屎」都具有垃圾的特質,但它們又有顯著差異,務使B君要將它他區分。

因此,若將買賣行為以外,將一筆錢給予某人的行為都歸納為捐款行為的話(簡稱捐款定義A),也會出現上述啤酒罐與耳屎一例的問題。根據捐款定義A,現實中捐款行為會包括「給予乞丐的錢,給予慈善機構的錢,給予賣藝者的錢,甚至課金的錢,與食客任意付賬的錢,或者其他合符捐款定義A的給錢行為」,不一而足。

一般而言,給予乞丐或慈善機構的錢,是沒有要求對方交來服務或貨品作為先決條件的。但給予賣藝者的錢,甚至課金的錢,與食客任意付賬的錢,就稍為不同,付款人要首先享用了對方的貨品或服務,然後付款再決定付不付款,與給錢乞丐或慈善機構有顯著分別。

前文講過,因此,若將所有買賣行為以外,將一筆錢給予某人的行為都歸納為捐款行為的話,其實並無不可。但黃洋達為何抗拒將課金納入捐款呢?筆者試作解讀。你試下詢問公眾何為捐款?他一般會以給錢乞丐,給錢慈善機構作為例子,偶爾都會以給錢賣藝者作例,相信以課金或食客任意付賬為例的不多吧!這就突顯了一個問題,若捐款在大眾眼中已有既定看法,即是意味無償付款的話。而課金又與無償付款具有顯著差異,黃洋達當然會拒絕將課金納入捐款類別,其實黃洋達就是啤酒罐與耳屎一例的B君。

黃洋達有無權拒絕將課金納入捐款類別?筆者認為他有!

利申:筆者對應否課金並無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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