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十四年前發生的事,港人還記得嗎?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判決裁定所有港人所生子女均有居港權,包括內地出生。1999年6月26日,政府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最終解釋指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在五個月間突然又失去居港權,十四來每年1月29日及6月26日,這批爭取居港權的家長都會發起遊行和集會。
當年港人對於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拋出的168萬人湧港的數字,其驚懼的程度比回歸後首次人大釋法,損害香港的法制更甚。隨著時間推移,港人終於慢慢知道168萬的數字靠嚇,以及人大釋法的惡果。然開放自由行十週年的2013年,在本港反自由行、反雙非、反水貨客、反中港融合的氣氛之下,原來獲法院確認,具有《基本法》賦予居港權,理由又是「家庭團聚」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卻處於一個更惡劣,更邊緣化的景地。
今年的1月29日,就如過去的十多年一樣,約50名為子女爭取居港權的家長於灣仔入境處出發,遊行至終審法院遞交請願信,要求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見面,並轉至金鐘新政府總部集會。沿途打鑼打鼓,大叫「還我一二九判決,落實基本法廿四條」、「一個不能少,家庭團聚,基本人權」等口號,要求盡快解決居港權問題,讓內地子女來港團聚。
並沒有居於內地的家人要申請來港的參與者楊先生指:「從前我們只知道終審法院就是最終判決,怎料會出現釋法,這對司法獨立構成破壞。」。他認為香港有權行使司法自行解決問題,兩地政府政策製造分化。他已支持這抗爭十多年,並表明會繼續支持這些家長,冀望他們能有基本人權,與家人團聚。事件拖延十四年,有些家長甚至因為年紀大而於申請期間帶著遺憾過身,一位姓施的婆婆激動落淚「一些人可以什麼也不做就來港,我的女兒卻空等十四年。」
至死都不能團聚
政府聲稱的168萬人,十四年來證明是謊話,多年來每日150個單程證配額均未有用盡。政府於2011年初公佈「超齡子女」申請來港計劃,透過回歸以來單程證累積下來約八萬個餘額,讓超齡子女提出申請。由2011年4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根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佈的申請須知,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身份證時,申請人未滿14歲,而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便可自當日起,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父母團聚。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孔令瑜認為,要父母追朔過去二三十件前發生的事情,以今天的法例來追究以往的事並不合理。她質問「為甚麼政府要訂超齡年齡為十四歲?為何不是十八歲?再者,為甚麼需要這個年齡限制?」孔令瑜又提到,有關的申請是分批進行,據資料顯示,首批接受申請者是父母於1979年前來港的內地子女;80和81年來港人士的內地子女,分別於2012年5月和2013年3月才可提出申請。1982年和以後的申請日期至2013年1月仍未公佈。個別家庭家長年事已高,隨時至死一刻仍無法與子女團聚。
政府在居港權政策上左搖右擺已非首次。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後,政府隨即實施寛免政策。條件為申請人必須要於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間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居港權;入境處必須擁有該些聲稱的紀錄;而申請人聲稱時必須身在香港。符合以上四項條件,申請人才可以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有些子女無意之中曾向入境處聲明,便獲得居港權;有些子女則因為在等待代表當時正在審議的案件的結果,便不能獲得居港權。
權利在香港政府眼中,竟是如此兒戲的事。
附錄:
1999.1.29吳嘉玲案:終院裁定所有香港居民(包括未滿七年)於內地所生子女均有居港權。
1999.6.26 人大釋法:出生時父母都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居住七年以上)的人均沒有居港權。
2001.7.20 莊豐源案:終院裁地所有於香港出生的中國藉公民都享有居留權。人大聲明判決與人大解釋「不盡一致」。
2011.4.1 放寬了港人在內地成年子女的申請,所有在2001年11月前來港的父母,在取得身分證的那天,內地的子女未滿14歲便可申請單程證來港。
1995 年起 香港有150個移民名額,當中60個為「其他理由」,基於由內地審批,省市準則不一,而且貪污腐敗問題嚴重,造成審批不公的現像,至今問題仍然嚴重。
記者:Megan、勤
編輯: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