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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內地遇事港人豈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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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林榮基

文:何喜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特區政府日前公佈與中央政府就兩地刑事通報機制的新安排,訂明通報時限、通報內容、機制適用部門及通報渠道等。這其實是相當遲來的檢討修訂安排。現行通報機制自2001年起實施,運作至今已逾十六年,民間團體多年來已要求檢討機制,若非早前發生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兩地政府亦不會磋商改善機制。

更值得香港人關注的是,「新安排」不僅姍姍來遲,更只屬小修小補,改善仍極為不足,難言有效保障在內地被關押港人合法權益。

通報時限太長亦不合理

兩地政府決議新安排將現時沒有特定通報時間上限,改為加入通報時限,但視乎案件情況由七至三十個工作日不等,改進可謂甚微。特殊案件給予如此長的通報時限彈性,顯然只為了方便當局執法所需,但卻忽視涉事人獲通報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事實上,通報只屬兩地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若雙方同意確實有合理理由影響調查(例如:擔心涉案人士逃逸),內地有關部門可以在通知特區政府時說明有關情況,由特區政府判斷如何在不影響案件偵辦的前提下向涉案人士家屬通報(例如要求家屬保密),這才是合理的平衡,而不是以各種理由作延遲通報。

內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否則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因此,兩地通報時限應改為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通報,同時應定期作出更新情況通報。

不通報行政拘留或收容教育案件

雖然新安排要求兩地所有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執法部門均列入須通報部門,惟通報案件類別只沿襲現行範圍,即通報刑事檢控、刑事強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個案三大類別案件,新安排並無擴大通報案件類別範圍。事實上,除刑事案件外,內地執法部門仍可以根據其他非刑事類別的行政法規關押當事人。舉例來說,最常見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犯該法律的人士處以不多於十五天的行政拘留;當局甚至可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施行收容強制教育為名,強制拘留有關人士六個月甚至兩年不等。

另外,日後若兩地設立其他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執法部門,譬如極可能於明年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樣可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日後理應列入通報機制的適用機關。

通報僅屬行政安排 欠缺法律約束力

通報機制最致命的缺陷,是其僅屬兩地政府的行政安排,徒具法律約束力;縱使部門不遵循亦無法律責任,具體執行力度存疑。兩地政府應將機制訂為法例及附屬法例,並訂立違反安排的懲處機制,監管執法部門恪守機制行事。此外,當局應定期檢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個案情況,就個案有否超出法定扣押期限、未按機制通報、採取強制措施類別、涉及罪行、施行強制措施所在地等搜集有關數據,每年就個案趨勢作整體分析,並向公眾公佈數據及檢討報告,以進一步完善機制。

不忘初心!當年通報機制成立,原於回歸後有內地被違法拘押港人個案頻生,涉案港人被視為刑事罪行嫌疑犯人,無辜慘遭超期關押、家屬對案件一無所知,甚至被執法部門要求付款才可放人亦屢有所聞。奈何特區政府往往以「一國兩制,不宜干預內地司法管轄範圍」為「擋箭牌」,拒絕為在內地被拘留遇事港人提供支援,包括:闡釋刑事案件處理程式、探視被關押港人、設立跨境法律援助,乃至協助在內地服刑的香港居民等。現時中央政府矢言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加強中港全方位融合已屬國策,特區政府照顧港人福祉責無旁貸,支援被拘留港人又豈能止於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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