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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国家安全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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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国家安全告密者
斯诺登案应全面考量泄密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人权观察组织
www.hrw.org/zh-hans/news/2013/06/18

(华盛顿特区,2013年6月18日)-人权观察今天发表声明说,美国应保护那些利用机密或其他敏感的政府信息,揭发政府可能涉及严重人权侵犯或其他弊端的人士。

揭发美国大规模监控计划引发全球瞩目的前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NSA)雇员艾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若遭美国起诉,可能被引渡回国受审。人权观察说,虽然斯诺登泄密的全部范围及其影响尚不清楚,但无庸置疑的是,他所揭露的国安局大规模监控行为,高度攸关国内和国际的公共利益。

人权观察组织执行主任肯尼思・罗斯(Kenneth Roth)说,“斯诺登揭密后引起全球哗然,足见让公众了解美国监控计划的范围与方式有多么重要,政府在做任何回应之前应当考量这一点,无论斯诺登还可能公布什么资料。美国迫切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制度,以保护利用机密信息揭发政府涉嫌重大弊端的人士。”

同时,人权观察说,美国政府应当自我节制,不要用刑度较重的《反间谍法(US Espionage Act)》惩罚以揭发政府恶行或不义政策为目的,而向媒体透露机密信息的人士。如果美国再度提出与起诉美军士兵布拉德利・曼宁(Bradley Manning)时一样的主张,认为在网路上发布机密信息即可证明有“通敌”故意,因为“敌人”可以看到新闻报导,则将危及言论自由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这是保护人权和民主问责的必要条件。

人权观察说,美国有关当局应该审慎考虑,是否要依据美国关于机密信息的法律来追诉这类泄密行为。他们不应该控告揭发政府弊端的告密者,除非有明确证据能证明泄密损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性,已超过公众知的权利,而且愿意公开所有证据,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其实际损害。

人权观察说,美国国会未能对国安告密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有意义的求助途径。依据现行法律和实务,潜在告密者可以揭发政府弊端的内部管道非常少,当既有管道无法接近或不受理会时又没有其他求助途径,也缺乏有意义的权利保障,使告密者可对政府的报复行为提出异议,以免背负刑事或民事责任。国会也未能要求国安部门公开足够的信息以确保有效的民主监督,或要求政府限制机密信息过度膨胀。

人权观察说,如果斯诺登可以有效地提出国安局大规模监控的问题而不会被控间谍罪,或者他可以请求国会采取具体行动而不怕遭到报复,他当初可能就不会觉得必须逃往香港。

《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內斯堡原则》(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是在1996年由一群国际法专家提出,针对人权保障适用于国家安全信息的重要指导原则,其中规定:“没有人应该为了揭露信息而以国家安全为由受到惩罚,如果…公众了解该信息的利益超过揭露信息所造成的损害。”

“美国向来在电话和互联网通信方面居于世界领导地位,如果不能容许对国安局监控的惊人范围进行有意义的公共辩论,将令它的地位摇摇欲坠,”罗斯说。“给予国家安全告密者更大的保障,是启动公共辩论过程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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