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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監察:十大人權施政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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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的十大人權施政願景
2013年1月15日

任何妥善的施政藍圖,都不能缺少良好的人權政策,以保護香港正飽受蠶食的人權,維護港人的普世價值和基本權利。在《施政報告》發表前夕,香港人權監察公布良好人權政策的十個重點,供市民作參考,以便評價該份《施政報告》:

1.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所有議席,應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即由真正的普及、平等、不受無理限制的自由選舉產生,以確保選民的意志得以真正而全面的表達。有關參選、提名、被提名、當選,以至出任公職的所有規限,全部都要遵守普及、平等、不受無理限制的國際人權原則,該等準則不應局限於選民投票;而且不容任何提名委員會先行篩選選民和候選人,亦不能藉不合理的高提名門檻或分組提名門檻對候選人設限,而且不可以拒絕確認大量選民(例如有意見認為十萬人或五名立法會議員即可有效提名一名候選人),經自由提名的候選人參選,以確保選民意志得以真正而全面的表達。公務人員的聘任、法定和諮詢機構人員的選拔和任免,均不應有任何任人唯親的考慮,以保障每個人以平等出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

2. 中英雙方切實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的立場,完整地維護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廢除人大釋法干預香港法庭的條文,以維護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和終審權力,並且取消《基本法》23條下要求香港訂立任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律的要求。

3. 按照《巴黎原則》,設立法定獨立人權委員會,負責執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全部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1] 和難民公約。 [2] 撤銷所有就國際人權公約而訂出的保留條款。港府應要求中央政府簽訂和批准《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並將它們連同《難民地位公約》(連同1967年《難民議定書》)延伸至香港;港府亦要全面立法,落實《基本法》第39條引述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3] 和國際勞工公約,以至其他所有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使這些人權公約不單規限政府和公共主管當局,還制約個人或私人機構侵犯人權。[4] 修訂和增訂各項歧視法例,建立完整的反歧視立法,禁止包括基於性傾向和年齡的歧視,確保全部法律均可適用於政府職權的行使,並增訂政府和相關的獨立機構積極消除歧視和促進種族平權的法定責任;改革平機會的地位和職權,改革平機會主席和成員的資格、遴選和委任制度,以符合《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簡稱《巴黎原則》)。

4. 設立獨立於政府和商業利益的發牌和監管機構,積極開放大氣電波,容納和促進更多的廣播頻道、機構和服務,支持香港電台成為獨立於政府和商界的公共廣播機構,抗拒傳媒自我審查和政治干預,並透過由有公信力和維護新聞自由往績的人士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積極調查例如有關香港數碼廣播(DBC)等傳媒遭受政治干預的指控,以維持香港傳媒從業人員和機構獨立自主的專業空間。

5. 將殘疾、種族、移民、兒童和性別觀點主流化,建立高層架構,確保在制訂和檢討法例、政策、財政預算、人員聘任培訓、服務和設施的提供和設計等,都能考慮、保障和促進該等社群的權利,保證該等社群的成員有充份參與表達意見機會,而其意見獲充份考慮。設立全部或主要這些群體人員組成的獨立監察機構。

6. 維護表達自由和學術自由。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並按照聯合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闡釋,積極發放公眾利益有關的消息,以維護新聞和資訊等自由,警方、消防和其他政府部門都應停止以行政和立法(如公司法新修訂)等手段,阻止傳媒和公眾採訪和索取資料。依照《利馬原則》等國際準則,維護教研人員和機構的自主空間,尤其研究和發表的自由;政府不再介入研究的審批工作,停止透過委任親信或不尊重學術自由的人士出任任何直接或間接涉及教育和言論自由的公職;教資會等機構不應成為政府干預大學師生和機構自主的工具。教研機構(如大學)和管理人員亦應主動維護其成員免受不當的政治壓力,以消除任何寒蟬效應。

7. 停止溫水煮蛙,即透過立法和修改法例收窄示威、採訪和市民其他方面的自由。按照保障和促進新聞、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原則,消除公司法和版權法修訂威脅二次創作及其作品的流通,打消訂立纒擾法構思,改以修訂和適當擴展現行單行的法例(如《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和《放債人條例》)達致保障有特別需要的人士的目的。慈善法須將人權確立為慈善目的,容許慈善團體積極從事符合促進其慈善目的的倡議工作,保障其結社自由不被任何管理機構任意干預。

8. 修訂《公安條例》以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明確對警方管制示威等活動權力的限制和指引,確保警方保持政治中立,不以保護政要或保安為由阻止示威表達、以確保他們免受採訪質疑或示威抗議的尷尬或難堪。停止對示威集會的任意管制,包括禁設街站,限制歌唱、舞蹈、表演、販賣紀念品和籌款等活動形式。禁止濫權行為,例如政治監控(包括對互聯網的監控)和無必要的攝錄、任意堵截遊行前進、使用不必要或過度的武力、以水馬隱蔽示威區,以保安區作藉口禁絕示威活動或阻止使用示威橫額、道具和音響等器材。

9. 停止推行「國民教育」,重新建立和擴展以普世價值為核心的人權和公民教育,培養有批判思考、有現代公民意識、支持普世價值、積極參與的多元公民,並按《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世界人權教育方案》及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在中小學全面推行人權教育。政府應重新成立人權教育工作小組,廣邀民間團體、學者、學生及公眾參與,並重新籌備人權意識基線調查及製訂教材等,推廣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香港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

10. 從人權角度,開展充權滅貧的工作,落實《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多方面的權利。

註釋
[1] 現時共有9條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它們已列明在註3及註4中。
[2]難民公約指《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議定書》。
[3]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它們均屬核心國際人權公約。
[4]其他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圖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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