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大國師之所謂避殿,Remissionem及sanctuarium
(註一 : 陳博士引述的經文,應為列王記下, 11章1-21節,最下面有引述的經文)
古希臘開始,已經有所謂的「於聖殿中得避難,於聖殿中得免罪」,古希臘,只有二種罪是不可以受祭司原諒的,就是國事罪及impiety offence(不虔敬神,瀆神罪) ,而他們必然被處死及驅逐。在古代,一個犯了殺人罪的人,他的刑罰並不比上面二罪的刑罰大。而他們只要可以逃到
1.有祭司在場的
2.有祭台的
3.聖殿,就可以外於民法的檢舉。但是,上面二罪因為是公共性的 : 國事罪是欺騙神及人的誓約,而不虔敬就更不用說,因此祭司及聖殿一定會法辦。而避殿,是需要向祭司交代罪行,而他在評家是否合宜再決定交予法辦,一般來說,因為殺人罪或強姦罪,在古希臘的社會更傾向於原始部落的仇殺處決。因此,他們在聖殿中是被保護的,而如果把仇恨帶到聖殿而進行仇殺,致使你未殺一個人,或是表示仇恨,就impiety offence,祭司也可即時將復仇者就地處死。
瀆神罪?
瑣羅亞斯德生在信奉Proto Indo Iranian 多神教的米底亞,當時仍然不是阿契美尼德王朝(死時,即公元前589年,也未到居魯士二世統一古波斯部落的時候,那時公元前554年),而他有幸於成為宰相的親家,如日方日,然而,米底亞當時卻挑起擴張戰爭,前600年,基亞克薩雷斯向西進兵,吞併了烏拉爾圖王國,後要把圖蘭人-呂底亞打下來,就是之後所說的米底亞-呂底亞戰爭(前581年)。然而,米底亞的宗教雖然已經轉型,但是圖蘭人認為這是異端邪說,加上改革時大量的多神祭司走難至圖蘭,對瑣羅亞斯德諱莫如深。就當米底亞-呂底亞戰爭進入膠著狀態,圖蘭人知悉瑣羅亞斯德乃是領軍神師,而對這個意識形態的敵人進行處決。同樣地,是以impiety offence/瀆神罪,由祭司處死。
在聖殿中避難
君士坦丁大帝的歸正基督並不如他們宣傳的如此美麗,在叫作有點良心的,之後被污衊為叛教耆朱利安,就對他信主的真相做了表白,他和情婦生下長子,後來懷疑長子和妻子通姦,泯滅人性將他處死,君士坦丁的母親為孫子打抱不平,他又殺掉妻子。君士坦丁試圖彌補自己的過失,他後殘忍地攻擊,殺害政敵李錫尼,並在元老院加以追究之前,求助阿波羅教祭司要求免罪,但被祭司以犯刑罪之名斷然拒絕。而在此時,基督教傳教士傳來了因信稱義,罪蒙寬裕,在教會中,他宣信,那基督教就此在羅馬站得穩。
當時的傳教士沒有今天如此好的待遇,他們一不是被排斥迫害,一不是在北非,阿拉伯傳教,他們大部分都是像閃族人一樣,騎駱駝或是騾子傳教,而他們就代表無形的教會。只要他們跪在駱駝或是騾子下,傳教士宣示寬裕,就可以。
還有聖殿避難權 ?
中古時期,教會掌握「聖殿避難」權,是因為教會擁有一定程度上,外於各國皇權的獨立司法權: 教堂,修院,大學等是教會的司法管轄地,有自己的法庭,監獄。另外,教會對世俗權的施予,也是承認了世俗法權,蔑視世俗司法機關也是否定自己的神權,避難權都是有條件的,有歷史限制的。例如說,當30年戰爭這樣的皇權,教權及宗派戰爭時,如果你歸正於天主教會,過去的政治及刑事罪可得寬裕,但是就要求你以行動對天主教會有絕對的忠誠。要有「聖殿避難權」,必須允許教會擁有世俗權力,反之亦然。而祭司在權衡當中,他們會考慮轉移他們於世俗法院。
然而,有一個時期,教會卻大量的動用了「聖殿避難」權,這就是二戰後,天主教會大量庇護了很多的前納粹黨份子。二戰結束時,梵蒂岡曾向成百上千名納粹分子發放偽造的紅十字會護照,幫助他們逃離歐洲。許多歐洲教堂都曾有藏匿戰犯的不光彩歷史,這些戰犯大多逃到了拉丁美洲,其中包括“大屠殺”的指揮者阿道夫·艾希曼、克勞斯·巴比和安特·帕韋利奇等。這些人都曾以牧師身份藏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包括巴比在內的一批納粹分子甚至還成為拉丁美洲獨裁統治者的顧問,將第三帝國式的迫害和折磨人的手段搬到了那裡。
只舉一例,是里昂儈子手,保羅圖伏耶,他是法國戰時最臭名昭著的惡棍,公開反猶太種族主義分子,甚至迫害持異見的法國人。他四處追捕和殺害猶太人和反對黨,在戰後逃向教堂尋求幫忙來躲避制裁。到1988年時,還有許多這樣惡劣的在逃戰犯,一位法國高級偵查員路易斯被任命追捕保羅,但這幾乎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路易斯從他獲知的最後一個地址開始尋起,隨著調查的深入,路易斯發現一個隱蔽在天主教的右翼組織掩護藏匿了保羅。
可見,教會「聖殿避難」權是有選擇性的,為其對教會及政治是否有益而決定的,如下面二個例子,教會「聖殿避難」權不被教會考慮使用,又或是無能力動用對等權力使用,下面有二例 :
1986年,一個斯里蘭卡泰米爾共產黨分子Viraj Mendis逃到英國曼徹斯特的一座聖公會教堂中避難,英國警方衝入教堂將他帶走:
http://news.bbc.co.uk/2/hi/uk_news/england/manchester/3655872.stm
2009年,一群伊拉克難民躲入丹麥國教會位於哥本哈根的教堂,當地警方強行將他們驅逐:
http://news.bbc.co.uk/2/hi/europe/8199750.stm
而國師的例子中,他所稱的教會,是指複合的教會建築,基本分為教會附屬財產及聖事舉行的會堂,而以上面狹義的「聖殿避難」權,尋找庇護的人要在聖事舉行的會堂中宣示,而且有屬於該教會接立的司祭或長老作出回應,才是有效,這難怪雨果中,Quasimodo抱起埃及姑娘入教會時,要大叫教堂避難。另外一個被誤以為是「聖殿避難」權的例子,是Les Misérables中,Jean Valjean被教區監督/主教收留(他),而他卻偷了監督的銀器,這是路易十八波旁復闢的反革命的時代,政教回歸合一的時代,他偷取的東西是教會附屬財產,而地點(客廳)也是教會附屬財產,執法者仍然有權力可以在監督/主教客廳中,在監督允許下,交由世俗法院審理。何況是他是在大街上被抓的。
那麼,如果分清楚上面二者,就了解狹義的「聖殿避難」權的基本條件,其實在當中是不適用的,剃髮明志活動是在副堂或是聚會室進行,沒有聖器,祭台及基督聖體,副當是教會附屬財產,與教會學校一樣,糾紛是按照世俗法律處理。第二,三子中的牧師不是羅馬公教之羅馬主教按立,不言自明。二者不符合,當然也沒有什麼「聖殿避難」權中Remissionem及sanctuarium的假命題。
再者,現在的香港是法治社會,再不是以前教權衝突,或是要永政治庇護,又沒有整全法律保障的野蠻社會。除非國師希望回復古代中世紀,或是法國大革命前的野蠻社會。如果不是,在運用你「聖座」,那「至高無上」的絕罰(excommunicatio)權力前,就好好考證一下若干的歷史及教會法,再作判斷。
(註一): 引列王記下, 11章1-21節:
「亞哈謝的母親亞他利雅見他兒子死了、 就起來剿滅王室。但約蘭王的女兒、 亞哈謝的妹子約示巴、 將亞哈謝的兒子約阿施從那被殺的王子中偷出來、 把他和他的乳母、 都藏在臥房裡、 躲避亞他利雅、 免得被殺.約阿施和他的乳母藏在耶和華的殿裡六年.亞 他 利 雅 篡 了 國 位 。第七年、 耶何耶大打發人叫迦利人〔 或作親兵〕 和護衛兵的眾百夫長來、 領他們進了耶和華的殿、 與他們立約、 使他們在耶和華殿裡起誓.又將王的兒子指給他們看吩咐他們說、 你們當這樣行、 凡安息日進班的三分之一、 要看守王宮.三 分 之 一 、 要 在 蘇 珥 門 .三分之一、 要在護衛兵院的後門.這 樣 把 守 王 宮 、 攔 阻 閒 人 。你們安息日所有出班的三分之二、 要在耶和華的殿裡護衛王.各人手拿兵器、 四圍護衛王.凡擅入你們班次的、 必當治死、 王出入的時候、 你們當跟隨他。眾百夫長就照著祭司耶何耶大一切所吩咐的去行.各帶所管安息日進班出班的人來見祭司耶何耶大.祭司便將耶和華殿裡所藏大衛王的槍和盾牌交給百夫長。護衛兵手中各拿兵器、 在壇和殿那裡、 從殿右直到殿左、 站在王子的四圍.祭司領王子出來、 給他戴上冠冕、 將律法書交給他、 膏他作王.眾 人 就 拍 掌 說 、 願 王 萬 歲 。亞他利雅聽見護衛兵和民的聲音、 就到民那裡、 進耶和華的殿.看見王照例站在柱旁、 百夫長和吹號的人侍立在王左右、 國中的眾民歡樂吹號.亞他利雅就撕裂衣服、 喊叫說、 反了、 反了。祭司耶何耶大吩咐管轄軍兵的百夫長說、 將他趕出班外.凡 跟 隨 他 的 、 必 用 刀 殺 死 .因為祭司說、 不可在耶和華殿裡殺他。眾 兵 就 閃 開 讓 他 去 .他 從 馬 路 上 王 宮 去 .便 在 那 裡 被 殺 。耶何耶大使王和民與耶和華立約、 作耶和華的民.又 使 王 與 民 立 約 。於是國民都到巴力廟、 拆毀了廟、 打碎壇和像、 又在壇前將巴力的祭司瑪坦殺了。祭司耶何耶大派官看守耶和華的殿。
又率領百夫長和迦利人〔 或作親兵〕 與護衛兵、 以及國中的眾民、 請王從耶和華殿下來、 由護衛兵的門進入王宮。他 就 坐 了 王 位 。國 民 都 歡 樂 、 閤 城 都 安 靜 。眾人已將亞他利雅在王宮那裡用刀殺了。約阿施登基的時候、 年方七歲。」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鄭偉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