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圖見此。
政制改革及特首選舉來到在此時此刻很危急,今天人大就公佈他們的決定,進行修憲第二部步。在此之前,我希望提出幾點給廣大市民思考,特別是法律界人士,為人大決定後繼續前進提供動力。法律規定了各種權力分配及設計,政制改革更是落實香港民主化的憲法修改過程,牽涉很多憲法問題。憲制本是社會共識的條文,但現在香港近乎陷入中央政府的全面控制,香港特區再無「高度自治」可言,在我們眼前就是個迫切的憲政危機。究竟基本法所設的「一國兩制」以及為此而設的「高度自治權」是否依舊運行?究竟人大的決定有什麼法律效力?究竟我們珍而重之的法治能否依然迄立不倒?
政改帶來的挑戰
政府依法管治,社會尊重法治,大家期望法律為社會帶來公平公正公義的秩序及權力分配。在政改過程中,本來有律政司司長一職為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確保過程合乎法治精神。奈何律政司被委任成政改三人組,肩負了推廣管治者屬意的政改方案的責任,又竟多次不談國際公約下的選舉權利,有否偏袒人所共知。
於是,李柱銘早前代表長洲居民郭卓堅便行使維護法治的一步──他們向法庭提呈政改諮詢報告的司法覆核。據了解,司法覆核的內容是圍繞著政改諮詢報告中不公平、極偏頗的諮詢過程(unfair consultation)及以基本法為基礎、具偏見的政改框架(pre-determined outcome)。這是完全基於普通法對公平諮詢的要求,並不涉及如何修改基本法的問題,因此法庭不會因政治原因(普通法上的限制)或人大權力(基本法第158條)而無法處理。假如中央及香港政府尊重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人大考慮到政改第二步曲的基礎乃一個妥當的政改諮詢報告,理應因後者進入法律程序而延遲頒布決定。但人大開會多天,不但不理會這法律問題,更是把法律問題升調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所說的以普通法削弱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的矛盾。
設立司法覆核制度的核心是為了制衡政府的權力,禁止它作不合法不合憲的決定。呈請人要求政改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如實向中央政府反映香港人意願,不偏頗不篩選收集意見,是基於上文所言普通法對公平諮詢的要求。是此覆核要求政府解釋他所設立的政改諮詢框架及意見總結手法如何符合這項要求,從而挑戰政改諮詢報告的合法性。任何市民基於合理的法律原因,按法律程序,可以要求政府解釋其決定,是基於政府須依法行事的原則。由是觀之,是此覆核不止是講求勝敗,而應是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的彰顯!
北京法理荒謬 大家難以接受
與此同時,政改帶來的不止是考驗香港的司法獨立的制度,更是對人大扭曲法律的捍衛機制。隨著白皮書的頒布,中央彷彿突然修改了對香港的政策,毫不尊重法理常識及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激起了二千多位法律界前輩們遊行。大律師公會亦多次發聲明,希望釐清法律問題並譴責白皮書。最難以接受的是白皮書可能引起法律界赤化的危機,律師會領袖公開歌頌共產黨,北京又要求法官愛國愛黨。而且,港府附和中央政府獨有的解釋,即45條包含機構提名、集體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意思,再加上北京法律學者不斷任意評論基本法,令人非常擔心法治已經淪為人治(即北京說什麼就是什麼)。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同時為白皮書作者之一)強世功更全盤否定兩條國際公約的法律地位及有關普選的「國際標準」。他解釋那是因為香港基本法的憲法地位源於中國憲法,而非香港回歸前簽署並落實國際法下的責任:
「香港普通法的規範性生命不是來源於英國,而是來源於中國。基本法的規範性基礎也不是聯合聲明,而是中國憲法。不僅憲法31條明確提供了基本法的立法淵源,而且早在中英簽署聯合聲明之前,中央已明確單方面公布了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基本法雖然和聯合聲明有關係,但其法律效力的規範性依據不是國際法,而是中國憲法。」
他亦說明香港沒有剩餘權力-「從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看,高度自治的範圍取決於中央依據憲法做出的授權,沒有通過基本法授權的內容依然保留在中央。」同時,強世功指提名機制屬於選舉制度,是由國家憲政體制決定的,與公民權利無關。此等理解完全忽視政府對保障人權及公民權利的責任。
儘管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撰文指「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法官…應該公平和不偏不倚。法官沒有任何主人,無論是政治上或其他方面,他們只對法律本身忠誠,他們對社會的服務在於能夠根據法律,公平及不偏不倚地判決糾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之後依然堅持,法官作為政權機構中的司法機構成員,毫無疑問是行使特別行政區治理權力的治港者。這些對香港法律界來說都是幾乎不可接受。
深刻反思法治精神 思考修憲的可能性
但是我們如何處理這樣的危機呢?正如李國能所說,未來十年我們將要問對一國兩制概念下的內在張力和灰色地帶。而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亦非永恆不變,不但意義會因現況轉變(as a living instrument),更可修改。問題是──誰主導?
我們沒有保持沈默的空間了。事實是中港權力分配不清晰,並不足以處理現時危機,港府作為政治代理人,根本不會捍衛香港人所認識的高度自治,更未必尊重人民對民主自由公義的訴求。大家如果不討論不反抗,民主的希望只會在中央及香港權力極不公平下逐漸消磨。
法律參考文章:
Yash Ghai, “A Journey Around Constitutions – Reflecting on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s,” (2005) 122 South African Law Journal 804-831
後話:
李飛今日的講話及決定再次反映人大對法律的踐踏。他們指政治權利是賦予的,他們說沒有國際標準,他們說第二步曲可以預設框架。他們再次躲在法律後,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而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而且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來賦予,不是天生的。」但法律需要他們遵守、尊重,香港政府一早簽了公約,又讓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政治權利。這是任何從政者都要尊重的!
感謝好戰友ed wong、charles及bb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