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在美國《華爾街日報》撰文,最重要一點是第五點,林鄭月娥表示2017普選特首不是最終方案,2017年後可以再作修改,暗籲泛民主派議員「袋住先」。
不過林鄭月娥在文中提到的「再作修改」,乃指『例如改進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或改善提名特首參選人的「民主程序」。』這表示香港的普選仍只會在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之內,不會有提委會提名以外的方案,即否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
林鄭月娥在文章中提到,普選特首的字眼在1990年起草基本法後才首次出現。又指在回歸後的幾屆行政長官會立法會選舉都更趨民主,指中央有誠意落實基本法承諾,但中央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有法上的權力及義務。
林鄭月娥強調,香港的政制涉及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行使,以及對「一國兩制」框架的全面落實,香港應嚴格依照基本法進行政制發展,而提名委員會不能被削弱,或者被其他提名形式繞過。
文章最後呼籲議員要拿出政治勇氣支持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令香港踏出民主進程的一步。若政改最後被推倒,特首將會繼續由1,200人組成的選委會選出,香港人將會大感失望。林鄭月娥認為在這考慮下,抉擇是清晰可見的。
〈林鄭月娥:香港選舉改革規則——中央沒有辜負對港人承諾〉翻譯全文
今個月,香港在政制改革程序踏出第一步。行政長官首梁振英於7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報告,提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有需要作出修訂,以達至普選。我帶領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為此進行了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
全國人大常委將在未來的一至兩個月通知行政長官能否修改基本法,以達至2017年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我們期望人大「開綠燈」,亦計劃在此基礎上就更具體的建議進行另一階段的公眾諮詢,以期在立法起草到在立法會表決都能夠達至共識。
我對於未來展望有幾項意見:
首先,1984年所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列明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僅指特首可透過當地選舉或諮詢所產生。普選特首是在1990年起草《基本法》時才首次發表,以達至最終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的目標。值得一提,1990年港英政府統治期間,立法會並無任何直選議席。
相反,自香港於1997年回歸中國起,幾乎每屆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都更趨民主化。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肯定了2017年特首可以用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其後的立法會選舉亦可以一人一票選出。這顯見出中央堅守在基本法中作出的承諾,亦有誠意讓香港落實更大程度的民主。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而成立。《基本法》第1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就制定香港政制及政制發展進程保有憲法上的權力及義務。
設計包括全民普選在內的香港政制時,涉及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行使,以及對「一國兩制」框架的全面落實。據規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訂必須於立法會取得三份二的大比數通過、獲得特首的同意以及人大常委的批准,這顯示了一人一票選特首並不單是香港自行決定的內部事務,而是在國家與地方事務之間的關係上息息相關。
第三,香港應嚴謹地遵循基本法處理政制發展的事務。此亦為香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45條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及內地的法律專家亦肯定了提委會在提名方面有實質的權力,不能以其他提名形式削弱﹑繞過或淡化。按《基本法》第45條的框架下,剛結束的公眾諮詢已收集了各界對提委會的規模﹑組成﹑成立辦法及特首提名程序等的意見。
第四,任何對選舉辦法的修訂需要獲得立法會三分二的大多數支持才能通過。現時沒有任何單一政黨可於立法會的70席中取得47票。有見及此,跨黨派的支持是必要的,而跨黨派的協商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若然政府未來的政改方案未能得到立法會的足夠票數,香港民主發展將停滯不前,如同2005年時香港錯失對07/08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的機會。這結果不單令香港人大感失望,亦對政府運作產生不良影響。我們期望立法會議員能夠顯露出政治勇氣及發揮務實精神,讓五百萬合資格選民在2017年有機會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為香港帶來改變,否則將繼續由1,200選委會成員票選特首,只會原地踏步。
第五,在對未來的展望方面,不少人懷疑2017年的選舉安排將訂為最終方案,因此採取「孤注一擲」及「絕不妥協」的對策。為配合《基本法》列明的循序漸進的原則,及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未來香港將有可能就選舉安排作進一步修改,例如改進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或改善提名特首參選人的「民主程序」。
處於香港歷史的關鍵時刻,保持冷靜清醒﹑務實及委協的精神對香港是最為有利的。否則我們不能夠在普選上踏出有利民主進程的關鍵一步。我全心全意致力於與立法會及社會共同制訂一個合法、可行和清晰易明的2017特首選舉方案,爭取社會以及立法會的支持。
編輯:歐陽聯發、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