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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暴戾,白流的鮮血 : 記立法會於2013年2月19日,有關處理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政策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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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暴戾,白流的鮮血 : 記立法會於2013年2月19日,有關處理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政策的會議

文:鄭偉謙

前言 :
是日,本人於出席福利事務委員會中長期社會福利規劃會議後,鑑於性傾向歧視條例未能在建制甚至在立法會內作過細緻及嚴肅及深入的討論,因此本人對於家庭暴力,尢其是不同性傾向者的遭遇表示關心。旁聽福利事務委員會中的處理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問題的政策的會議。然而,意外的是,除了聽到不同性傾向者,因在不受法律及執法部門在建制的限制不受保護,而且還揭露了 : 表面上香港是多元社會,背後卻隱藏了因為對文化的不尊重,社福機構對家庭暴力的無能為力等,促使家庭暴力肆虐的的因素。

受害人數為何突然減少?
我們可以參考至警務處(2009)及社會福利署,有關新舉報虐兒、虐待配偶及性暴力個案統計數字(2009),1996年警務處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有1253宗,當中社會福利署配偶受虐個案(多由警察轉介而非當刊事處理)為1009宗,由2001年,數字漸漸上升,2001年警務處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有1213宗,社會福利署配偶受虐個案為2433宗,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有2628宗,社會福利署配偶受虐個案為3598宗,2001-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上升了1415宗,社會福利署處理的受虐個案上升了1165個個案。2006,2007,2008年數字則大幅攀升,2006年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4704,近幾是之前一年的一倍之多,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4424,比去年增加了500個個案,最高峄時,2007年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7509宗,而社會福利署處理的受虐個案上升至6404宗,2008年家庭暴力案件到了7278個,而社會福利署處理的受虐個案持續增加了439宗。至6843宗的高峄值。

然而,2009年,二者的數據卻急劇下降,家庭暴力案件到了2373個,而社會福利署處理的受虐個案持續增加了4807宗。至像似2003年的水平,而2011年,家庭暴力案件到了2885個,比2007年降低了3539宗,受虐個案有3174個,竟比2007年減少3230個個案。

2012年,社會福利署配偶受虐個案總共有接近2734個。

依據警務署會議代表表示,2009年,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已有很大的改變,已經增補了對同居人宜及前同居人士的家庭暴力個案的定義,擴大了家庭暴力個案的親屬的定義。而另一方面警方,可向上述增添的二個新對象區域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權力。另一方面,警務署加強了對警方人員在這方面的敏感度,而且他們會有對少數族裔的針對措施。

那為什麼,為什麼在數目上會出現如此大的巨變 ?

在會上有人質疑,事實上致使在法律上及警力質素上有所增強,然而,新定義並不能增加警方人員在處理上的敏感度,他們舉出例子,有一些警方人員在事後只是發現受害人受輕傷,而且在警方面前道歉,警方會交回他們「自行調解」。另一方面,家庭成員們也有「家醜不出外傳」的觀念,繼續容忍他們承受「可以承受的」傷害。而這些案例當中,很多都是因為虐兒合理化,因為酗酒行暴,或者是言語侵犯。

更值得人關注的,是09年的家庭暴力的新定義,卻使執法部門更無所適從,難以處理當中他們在案件發生後的判斷,有侈子指出,他們最多只是以傷人罪予以處理,而他們不會立即辨識為家暴,甚至不再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而如此的後果,卻是有更多的暴行被隱藏,另外,事主不願意報警的數目百分比,於2012年間只是7.4%願意自行報警,比08年下跌了總總的8成 ! 是否因為對於報警後,警方的處理方法已經失去信心,而不再願意予警方介入。而在2003年,政府仍然有針對家庭暴力情況,而進行的社會調查,針對隱藏的家暴個案,及不願意報案的人士背後原因的調查。然而,10年過去,政府再沒有任何對於這些狀態的調查研究。

對同性戀者,及不同性傾向者的求助置若罔聞
有同性戀團體的發言人表示,他們在求助時,因為擔心仍然保守的社會風氣及身邊人的眼光,會有心理上的困擾。而在向社會福利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求助時,他們都遭到拒絕。而社會工作者的顧慮,可能是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是基督新教徒的身份,受比較保守的價值觀念影響,而若干機構也因自己的信仰,而拒絕同工接受這類型的案件,不願意處理這一類型的個案。

另外,他們關注到,在長者院舍中的同性戀者,他們的性取向經常受到院舍工作人員的口頭侵犯及白眼,而且他們很容易受到院友的虐打,他們在求助於院舍工作人員,而遭受冷持及斷然拒絕。團體認為,在福利政策的範疇內,極少考慮對不同性向人士的處境,而且致使政府提供所謂的支援措施,然而在沒有更大的福利政策框架下,這些措施在實際操作上也只不過是紙上談兵。警方作社最後一道保護線,他們對於同性戀或異性戀者的處理,都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方式打發過去,而且最嚴重者也只是以傷人處理,而不是依書面上指引的一樣,能分辨同性戀者的家暴事件及依指引處理。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事,是社會福利機構提供不同性傾各者的支援服務少之又少,除了小童群益會外,很少有機構提供一站式的個案接見,轉介,長時間跟進的工作。有一些機構雖然也提供電話輔導熱線,然而他們未能提供長期跟進及個案接見。這些社會福利機構事實上受限於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限制中,社會福利署未有既定的不同性傾向服務的撥款指引及政策。因此這些社會福利機構要不沒有撥款,也受限於社署的體系內,不能開展服務。要不這些社會福利機構可能需要以財團法人的名義,以自負盈虧的方式運行服務,這樣機構同耍面對的包括 : 需要有一筆固定的資金維持,是可可以找到價值觀比較開放的資金提供人出資,另,如果未必能有穩定的資金維持服務的運作,這機構就需要持續收取昂貴的費用,而中下層,也不能長期支付長遠的個案輔導跟進。

少數族裔人士的家暴問題
有少數族裔人士提出,他們在求助警方及社福機構時,他們面對溝通上面的困難,而他們在承受家暴時,因囿於他們文化而不願意永肋,甚至因此而受到重偒及死亡。他們提出,隨著南亞移民愈來愈多元化,不止於北印度及巴基斯坦籍的人士,而有愈來愈多來自南印度,伊朗及阿富汗的移民來港。警方及社福機構既往以泛北印度語(鳥爾都,旁遮普語及北印度語),已經不足以滿足愈來愈多元的移民的需要。他們質疑政府,政府沒有既定的針對少數族裔的服務及連貫的福利政策,也沒有面對少數族裔服務的培訓。他們也質疑政府沒有部門之間的協調樹制。

問題是,家庭服務的同工對於少數族裔的人士,在文化上的不相瞭解,而使他們面對困境,筆者問過一些相關的同工,他們反映不了解少數族裔女性對於女性身份與本土主流女性的不同,少數族裔女性在面對粗暴對待時更隱蔽,也不會向非常有限的同濟女性社群傾訴,以影響夫家的聲譽。而他們又難以表達自身的處境,因為他們仍然未能脫離舊有國家文化帶下來的意識形態,甚至到了認同的地步。他們只能默許丈夫作出粗暴行為,甚至要承受不能承受的可怕後果。

因為價值觀而阻撓求助?
筆者多年前接觸一個案主,因為丈夫酗酒,而且情緒起伏甚大,而經常大吵大罵,甚至打他的妻子。他是一名教會的信友,已經返教會多年,事實上,關於家暴一事,好也曾經向牧者求助,並稱需要與丈夫離婚,然而牧者及教友不認同她離婚的決定,要求她要長期忍耐,否則她不能再有教會的教籍,然而也因此受著丈夫虐打受傷入院,甚至報警,而好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提出離婚,然而牧者及教友再施加更大的壓力,非議及白眼,終於都把她逐出教會,悲哀的是她在教會內有一個支援網絡,大部份的朋友都來自教會,一下子沒有這種支援網絡,對她打擊甚大,以致好患上嚴重的抑鬱症,需要長期服藥。

有團體人士指出,社工在當中也要負上一定的責任。他舉凡一次例子,一次家庭服務社工探訪一位長時期受虐的婦女,在和婦女作出長時間的訪談後,他又轉向婦女的兒子,叫他講述事發的經過,然而,婦人反映的是,一,她覺得不受尊重,二,是社工是否因為偏見,價值觀等問題,而不信任事主的說法,甚至認為好編作故事而希望可以儘快離婚。

另一個筆者發展的問題,是前線家庭服務社工他們的工作量排山,而且要配合社會福利署的個案指標。而同時,他們可以持續處理個案的期限就只有二至三年,社署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而在量產化的個案工作中,很難深入處理個案深化及提高個案質量的問題,而這些舉措可以預防個案進一步惡化。我曾經以進步社會工作成員的身份,訪問一個家庭服務社工,詢問他是否可以使用在學院教授的家庭工作方法理論,他說,一般家庭工作方法理論是需要持續有規律的,深入的,持續數年的考察,檢視家庭動力,設計促進家庭動力的活動,如沙提亞(Virginia Satir),海靈格(Bert Hellinger)或是Narrative Therapy (Michael White),然而工作的量化程序及行政上的取向,使他沒有辦法可以「慢工出細貨」。可以針對不同的家庭需要,設定一個計劃,整合家庭成員的關係,把不同成員的問題化解及轉換。失去了一個又一個可以避免家庭問題惡化的機會。

有條件租約計劃還是體恤安置
在會議當中,有團體質疑有條件租約計劃,是否就隨體恤安置的配額的增加而增加。有一些因家暴的而離婚的婦女,在緊急情況下,空接向房署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然而,房署又會作出轉介,透過社福機構申請體恤安置,而不會向房署直接申請即時性的有條件租約計劃,他們就需要在申請體恤安置時經歷等待,甚至有一段時間要租所費不菲的單位。另一個問題是,房署以處理大量居民調遷、分戶及單位申請的理由,不立刻批准緊急情況下的有條件租約計劃,而把個案轉介到社署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跟進的同時,更嚴重的問題是,房署隨了最緊急的個案拋給社工再向房署申請外,房署更會將大量不符資格居民,轉介至前線社工處理。

按現行指引,如有求助人涉恩恤安置、有條件租約及涉情緒問題,須轉介社工評估及輔導,即如發生突發事件、家暴、家庭問題等個案。否則房署經理有權決定是否審批。問題是,房署視一些不緊急的案件為緊急,房署經理有權決定交予社工,前線社工對著的排山倒海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荒謬個案,而且面對房署的催促,不但加重了他們的工作量,而且真正有需要,因家暴個案而緊急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婦女及受害人,卻不能得到即時處理。

(見2012-3-11日,星島日報報道,《社工抨房署「卸膊」濫轉介》http://www.singtao.com/yesterday/loc/0311ao08.html)

一眾部門對家暴事件的處理,根本沒有協調
在會議中有團體人士指出,有個案因為求助時間過長,或是只是把加害人以傷人罪保釋,之後再次對受害者施虐,在求助過程中受更大的傷害。社福機構,醫療及執法部門因為協調過慢,疏忽及不鹿夠即時處理,引致沒有中止加害人的施虐,而醫院聲稱已有急症室針對家暴的支援服務,然而,急症室隨時會面對更大的災難或事件,使醫療人員疲於奔命,而無暇處理,詳細驗傷及做轉介工作,有人提出,醫院內必須要有性暴力及家暴的危機支援中心,另外,政府必須設立一個特別部門,負責籌劃在家暴中不同部門的協調工作,包括可以即時申請強制令,協調服務及轉介,更有效為受害人找到居處等。另外,此特別部門也應該為受家暴及離婚人士,提供針對膳養費的追究的協助,使當中一些貧窮婦女可以不使用很多的時間及法律程序以予追討,處理他們緊急的生計問題。

社區模式的轉變,和所謂的服務的綜合化服務
家庭暴力的問題,源於父權的意識形態,以及其延伸的資本主義市場,對身體政治的扭曲,女性在制度及規訓中,有雙重的壓迫:女性在意識形態中,甘願認為自己的身體可以出賣。然而,家庭問題也可能是因為男性的背叛及對外部事物於家庭中的投射。不過,男性在婚姻關係的看法,甚至在性方面,甚至女性作為一個完整的個體的看法,可能只是看成對女性的控制。也正好是家庭問題及家庭崗位問題的源頭。因此,女性可能要了解她們真正的敵人。事實永遠在你們表面的認識之下更深的地方。

筆者想到在七十年代,社會工作者和社會運動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港英政府的港督提出「社區建設」目標,並推行所謂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向人口少於2萬之貧乏地區(包括木屋、臨屋、鄉郊、漁民艇棚區等)”服務”。而且這種工作的取向甚有涉及強烈「政治面向」的性格。例如拿七十年代艇戶事件來說,艇戶的生活處境艱難急於上樓,而政府卻因觸及他們利益而置諸不理,當時的政府宿舍是空空如也,終於在一個八號風球的晚上,一班群眾,包括社運份子,學生,社工及”滋事”市民一事躺在政府宿舍保護在當中上了岸的艇戶。因此這社區工作就有一定的政治血液。 而正正是因為基層在殖民地時代,在與政府之間苦無構通之路,因此,社會工作者,致使僅僅是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仍然要和政府在「社區發展計劃」的平台上溝通。

然而,隨著政黨的發展及極有限的民主制度的發展,政府在「跨越九十年代社會福利白皮書」以社區發展服已超越福利範圍為由,不將社區發展列入白皮書內;93-94年間,當年的政務司孫明揚表示:「社區發展服務的功能因代議政制日趨成熟以致轉弱,而且其他社會服務已發展成熟,加上全港有服務需要之「貧乏社區」不斷減少,社區工作隊已沒有存在的價值(註三)。」95年12月,行政局決定終止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服務。現時,社區工作隊由90年代的52隊減至18隊,以鄉郊地區服務為主。之後就為了社福更”福利性格”的取向開了一道大門。

但是「福利性格」或是重視針對個人及不同群體/團體的工作,是否已經能全面處理社會上不同層面的問題 ? 在這十年,有很多新的社會問題出現,舊區重建、文化保育、保護維港、屏風樓問題、低收入家庭、小數族群等問題,這些涉及社會結構及不同利益團體的利益矛盾,這可以只針對個人及不同群體/團體的工作嗎 ? 這每每必然涉及政府政策及管治層面的問題。

過往的白皮書,都總算會說一些具體建議,例如增加日間託兒名額,盡量符合學生和駐校社工的人手比例,提議合併兒童及青年中心、外展社會工作和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等。

更重要的是,社區事件,隨著政黨政治的興起,淪為涉及選票工具甚至是純粹的政治博弈。

隨著全球化的「必然結果」,社區成份不一致引致的離散,向心力日低,政府鼓勵以所謂「新社區建設」取向的模式,打破了以往社區內的人際互助,利用既有社區資源,街坊併發更大創造力的潛能。取而代之的是,財閥加入社區建立他們的"社區"資本,並偷換概念指他們是社區資本,包辦替代社區發展的重心,導致社區工作的沒落是必然後果,如果資源流在資本家手中,政府作為他們的工具,資本家必定干預官僚去一起維護共同的利益,財閥可以以企業責任作為他們的公關廣告資本,而政府製作了一個虛假的「社區人士連網建設」,假裝是把服務下放,而事實上,嚴格的量化標準及收效標準,企業的資金支持仍然支配「社區人士連網建設」。 就是說,那些社區投資方案,是扭曲了作為非利潤為本的社區經濟模式,還背道而馳,把我們的基金支持有潛能成為「用者自付」的服務,使之可以成為永續運轉的商業服務。社會企業及社會投資是一板一眼的資本主義剝削異化的邏輯,硬性要求社會企業玩弄競爭劇烈而無情的資本主義遊戲。這個就是一個公民權,公營商品化及非商品化的博弈。社會福利和企業式的操作方式的合體,根本就是烏托邦的想像。
反之,現行針對長者,青少年,家庭等服務,均面對綜合化的轉變。綜合化,在政府的說辭中表示 :

「綜合服務中心可以快速回應不停轉變的社會需要,而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因此,其行政架構、服務內容、同工甚至場地安排等,均須極具彈性,以準備隨時改變服務內容以切合社區的需要。」

另外,這種「綜合服務」,附帶的是「社區特性」的傾向。 舉凡社會福利署在解釋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化的功能上所說 :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要成功地發揮其與地區資源合作,提供針對社區特性的家庭服務,社會福利署的地區辦事署,也可以發揮其調協的任務向各界推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這嶄新的服務模式,讓社區人士善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又聯合地區上其他的社會服務資源、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推動大家攜手合作,並交流對社區的新需要之見解,建構介入的策略,互相配合,俾能有效的分工合作。有成功的協調機制,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才能有效地與地區資源融合,協力為社區提供無縫隙又無重疊的家庭服務。 」

問題是,社會福利服務在這種「由上而下的量化管理」,「財政分配的謹慎」,「跨專家的分析及對問題作出判斷」,以及「社區的重新連結」的名義低下,往往就是使服務使用者失去了對於自身處境及問題,自己在使用服務時的權力,使用者對於政治及經濟結構上的了解。

在另一方面,針對政府稍前的所謂「社會福利的規劃」,我認為,政府直到現時為止,對於社會福利的規劃,不但沒有長遠承擔,諮詢委員會的報告既沒有深度,也不追求學術的嚴謹性。民間與社福界近年來,不斷摧促政府,重新製訂以五年作為基點的福利規劃,並需就現時社會的複雜性,就基層的實際的深入訪查,作出嚴謹仔細的福利規劃。但勞福局只將有關責任交給一個沒有實權的,「福利諮詢委員會」去處理。是次的規劃,只是提倡一種以管理主義及經濟效能主義的哲學方向,其價值理念只會更加扭曲社會福利價值觀,以及把責任推向個人。

結論
我們必須堅持,社會福利必須是人本主義的,並促進公義及人權的精神。並且政府既然取之於公民,要求公民履行義務,就必須還予作為公民的權利。社會福利是一項對人類福祉有終極關懷的道德實踐,不但可以幫助人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而且要去除植根於現代社會的不平等和壓迫的因素。這種權利是不可以私有化,也不可以是轉讓,買賣,更加不是商品。政府作為唯一在香港管轄的合法政權,對於近乎二百萬的弱勢社群,是政府不容卸責的。

我們促使政府,能夠下定決心,放更大的權力及資源,來讓福利受眾及政府可以規劃長遠的福利規劃,而且促請政府部門重視性小眾,少數族裔隱藏的家庭問題。並且必須制定一套家庭暴力的協調特別部門,以統籌不同類形的轉介及緊急的服務。

參考資料 :
社會福利署 : 虐待兒童、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及性暴力個案統計資料
至2012年為止
http://www.swd.gov.hk/vs/chinese/stat.html

小童群益會 : 家庭暴力個案數目
至2011年為止
http://cdi.bgca.org.hk/cdi/main/content2c.asp?lang=c&id=484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議程) 2013年2月19日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議程) 2013年2月19日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56BBD8B9BC2CFFA9482575EE004AF0F7/$FILE/CAP_189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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