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開始作論述及行動建議時、筆者想強調以下的一點關乎抗爭成功、及得失的要點:--- 「任何抗爭行為都應該以最少的抗爭成本、來獲得最大的抗爭效益」。所以筆者絕對不同意戴耀庭教授的抗爭方程式、以大代價來換取抗爭成效!因為就算你切腹自殺付出最大代價、政府也不會理你!六四慘劇和西藏人自焚、最終又怎樣了?
筆者以下的文章主要是指出抗爭行動上的提議、至於由那些黨派團體合作或參與並無特別意見。筆者認為可以各黨派團體合作共同參與、也可以各自發起、當然要視乎參與人數。但發起人一定不可以參與行動、只可以作秘密幕後支援或策劃。(文章下面會提到行動的「公告宣示」及「指引」、要委托海外親友或友人在外國網站發佈、以保證發起人在香港不會被拘捕)
1) 筆者認為關于「認受性」的問題、不須要參與者簽署和自首、也可以達到「認受性」、啟發和感動的作用。在經過計劃後而在外國網站發出的「宣傳公告」和「指引」要清晰的說明抗爭目標、理念、時間、地點、分批人數的分配、行為和自律指引、及各重要事項細節。當有一個公開的宣示與眾人共識得出的共同參與行為、已經是有絕對的「認受性」、和有啟發與感動的作用。根本不須要參與者簽署和自首。更況且簽署並無實質約束力。只會自投羅網、被警方拘捕、增加無用的抗爭成本、減少抗争力量。任何人承擔責任坐牢、或專業被除牌、是十分不智和「無必要」的!2003年71遊行都沒有任何人需要有心理準備去坐牢或除牌、而可以達到目的!就正如戴教授說應該基於參與者的互相信任。所以這個抗爭行動、主要是依賴參與者的「互信」和「自律」。所以只須大眾行動上的參與、不須任何簽署或冒任何不必要的風險!
2) 發起人或政治領袖、只對理念目的承擔責任、絕不應對任何人士大眾的行為負責。這行動「不」需要「現場」領袖。每個參與者都是成年人、自己參與就有對自己的目標理想和行為負責。應要遵守自己行為和「公告指引」的紀律行事。2003年71、和多年來的和平示威遊行、都顯示香港人有「自律」的條件。如有任何壞份子搞破壞、便應拍下他照片、和叫警察拘捕他、絕對不要與他們發生衝突、而中了他們的圈套。「公告與指引」應有明確指示。
3) 不須要有「現場領袖」、因為警方有權作出選擇性檢控!去年71遊行「人民力量」只有10人被檢控便是最佳例子!知名人士(如黃毓民、陳偉業、長毛等人) 和有案底的人士都不應參與。但可以作幕後秘密支援和策劃。要保存實力、以最少的抗爭成本、來獲得最大的抗爭效益。保證無人被拘捕。就算警方事後為交差、隨便亂拉幾個人。這些人亦無須承認參與上述行動。而「公告」的宣示、已有明確的參與目標。不承認參與只是對付警方檢控的手段。絕不會減低上述抗爭行為的認受性。警方根本無證據告得入。況且未驅散已經散水走人。(這點下文再作詳細解釋)
4) 「宣示目標公告」和「指引」、要委托在外國的親友或朋友、在外國的網站發出。要清晰的說明抗爭目標、理念、時間、地點、分批人數的分配、行為和自律指引、及各種重要事項細節。這樣可以保證沒有任何人或發起領袖會被拘捕。這樣可以不會像陳偉業擔心的行動會被任何人瓦解。到後來與政府談判時、可找沒有行動上參與的人士作代表。那些人更不應參與抗爭行動、以免被秋後算賬。
5) 絕對無必要用「激進」和「暴力」、不搞「破壞」。應以「微笑散步」或「站立」形式、已經可以產生强大力量。2003年71遊行是一個「類似」的例子。如果有人搞破壞、可拍照報警拘捕他。其實2年前的內地「中國茉莉花革命」初時很成功、就是用這種形式。當時亦沒有「現場」領袖。所以中共怕得要死、强力胡亂打壓、違法拉人。但香港有法治、政府和警方不可以亂來。大家可參照下面方式進行。
6) 以「單純聚集」的形式進行、以「短時間」聚集。人數夠多、分批前來參與。例如、早上10點來、只聚集半小時或1小時、或被驅趕、則馬上散水走人。第二批中午12點來、只聚集半小時或1小時、或被驅趕、則又馬上散水走人。第三批下午2點來…如此類推。不用帶標語、免被拍照秋後算賬。
7) 分配辨法各式其式。例如可以在國外網站的「宣傳公告」和「指引」中、以生日日期來定出分配。指示1號到5號生日的參與者第一批來、6號到10號生日的參與者第二批來…如此類推。筆者相信這樣的分配是比較平均的分配方式。但當然、分配的人數可以不用太平均。星期六聚集完畢後、星期日再來過。
8) 就算如果出動解放軍都無用、因為只聚集短時間、解放軍未出動、已先馬上散水走人。就算戒嚴、就不出動、一解除戒嚴令、又馬上出動聚集。好像打游擊。最重要是「持之以恆」、有好像筆者參與了連續2年無間斷、風雨不改的「中國茉莉花革命」活動的恆心。
9) 本人於月前提出給「人民力量」支持者友人的一項建議非常重要和有效。如果不佔領中環、可以佔領地鐵站、癱瘓地鐵運行。佔領路面、警方可以封鎖和拉人、就算由一個聚集點轉移到另一處、也是行不通和會被强大的警方封鎖線封鎖。但佔領地鐵站無得封、一封等於協助癱瘓地鐵!而且參與者坐地鐵來、警方無得封、又無藉口拉人!你堵路、警方可以封鎖、讓你寸步難移、過去香港抗爭歴史足以證明!但參與者搭地鐵來、無得封!癱瘓地鐵2天(星期六、日)、我們足以達到目的!地鐵收入損失重大、政府一定跪低!絕對不用「現場」領導!而且這抗爭是長期持續的、又無藉口拉人、拉不到人、幾個月或一年後、後果不用說了、大家可以預測到了!、因為地鐵站容納不下太多人!列車又不可以掉頭或飛站!參與人數不用多、但當然人越多越好! 也可嘗試第一批先頭部隊首先佔領路面、被警方封鎖後、第二批和其餘批隊、「搭地鐵來」、佔領地鐵站。具體「最長」停留時間、和具體細節、在「宣示公告」中可以詳細說明。
10) 本人再重新提出本人發現的抗爭效益方程式如下(發表於2011年8月2日的文章「有趣的抗爭效益方程式」):---
抗爭效益方程式 (在同一議題時適用) = 參與人數 X 參與的頻率 (可以用每年發生的次數來表示。是比例數值、不是絕對實際數值、)
2011年71遊行反遞補機制的 (抗爭效益) = 23萬 X 1 = 23萬 、而導致政府延遲咨詢。
2003年71遊行反23條惡法的 (抗爭效益) = 50萬 X 1= 50萬 、 而導致政府收回23條惡法。
2010-2011年中東茉莉花革命的 (抗爭效益) = 1萬 (平均全國參與人數保守估計) X 365 ( 因每天也有人上街、所以每年頻率是365) = 365萬 、 而導致突尼西亞政府倒台。
所以參與人數和頻率越大、抗爭效益便越大、成效便顯著。而當然還有其他因素、但就像力學方程式 F = M * A 一樣、磨擦力和風阻力、都只是次要的因素。
11) 如果「佔領中環」行動、至少每週連續2天、1天幾次、不斷持續進行、有數萬人參與。抗爭效益將會非常大、政府一定不能招架。
12) 至於對行動上的計劃、一定有其必要。可以由香港與國外親友或友人秘密共同商議、達成共識後、在外國網站的「公告」中清晰的列明。在「指引」中提供參與者的行動指引和準備。
本文章不單只希望可以讓香港抗爭人士收看和參考、也希望可以讓世界不同地區的抗爭人士收看和參考。以收拋磚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