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東區法院就去年七一遊行被控告咬傷一名女警被告嚴敏華,昨日(二月十九日)作出裁決,被判入更生中心,而且拒絕保釋申請。聲援嚴的社民連主席梁國雄認為,更生中心猶如中國的勞改,會協助嚴上訴。
同日早上警方上門拘捕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黃浩銘、張錦雄三人,指於去年四月一日民陣舉辦的遊行當中於中聯辦門外非法集結。吳、黃二人於警署以三百元保釋侯審,張則拒絕於警方保釋,下午於東區法院提堂,以五百元保釋,排期四月二十九日審理。
嚴案於東區法院早上九時半開庭,社民連、保衛香港自由聯盟及多名成員到場聲援,辯方作出求情時指嚴有良好家庭背景,與家人關係良好,沒有犯罪紀錄,認為並不適合進入更生中心。嚴擁有獨立思想,積極爭取民主,非為個人利益。加上過往並無案底,多次參與和平理性社會運動,無需要進入更生中心。再者嚴已還押二十一日,是嚴重教訓,相信日後重犯機會不高,而案情中的「咬」只有短時間,並非攻擊性強烈的對抗。
裁判官黃汝榮聽取陳詞後,只簡單讀出判詞,判嚴入更生中心。辯方隨即提出上訴及保釋侯審,裁判官拒絕申請,嚴即時還押。
保衛香港自由聯盟韓連山表示,對政府、法院及警方的行為感到高度難堪和憤怒。事發在遊行期間,因警方安排欠佳下導致的衝突,韓連山認為特區政府為打壓自由無所不用其技。
社民連梁國雄指看不見法庭的公正,指判刑過重,即使罪成判監。已被收押二十一日的嚴敏華扣除假期,已足以當庭釋放,他認為法例有如中國勞改條例,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長毛又指一般法官都會予初犯者機會,更生中心原意是給背景不良好如涉及黑社會、毒品、家庭關係惡劣的青年改過,是保護未成年犯的方式,現卻用來攻擊青年。
根據相關法例,更生中心並沒有規定進入時間,沒有確定刑期,刑期由3至9個月不等,刑期結束後亦需遵守一段時間的「監管令」。
嚴敏華今次被控的襲警罪,亦是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比起另一條相近的條文《警隊條例》第63 條,前者刑罰最高可判兩年,後者則最高只可判罰款五千元或監禁六個月。香港人權監察便曾經指出,有強烈理由質疑參與集會遊行人士的襲警案件受到警方針對,警方警方選擇性以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示威者。
警方於同日分別向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黃銘浩、張錦雄三人就去年四月一日遊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吳文遠及黃銘浩於警署各以三百元保釋,三月十九日上庭。由於張錦雄拒絕保釋,於是在當日下午約三時於東區法院提堂,裁判官錢禮一再質問控方為何事隔八個月才提出起訴,控方則控方解釋指警方需要時間確定被告身份。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九日審訊,獲淮以五百元保釋。
本身一直參與民間電台廣播的張錦雄接受訪問時指,拒絕警方保釋是因為不希望警方拖延,加快進入司法程序,從中亦能突顯警方作出的乃是政治檢控。他過往亦曾在政治檢控而被判罰款,但他堅持「寧鳴死,不默活」的精神。他表示會繼續參加七一、六四等集會。
編輯: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