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計在於春,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一度的學生會週年大會將告落幕,新一屆學生會內閣 翔同 筆鳴也快要上任,爲各位福祉奮鬥。直至上次續會,會眾就《學生會憲章》的修訂展開辯論,當中有一條目存值得商榷之處,鄙人希望從民主及議事的角度淺抒愚見。
現《憲章》第十二條規定各界別 評議會代表之分布,敝認爲其修正案雖然可讓更多聲音進入議會,令學生會進步,邁向百家爭鳴的憧憬,惜仍有悖民主要旨之虞。因爲修正案計劃於議會增設兩名 編輯委員會副總編輯的席位,卻不賦之投票權乃輕視民意授權同平等權力之重要性。由於 幹事會與 編委會同屬一人一票的普選產生,在代議政治上理應享有同等權利,即同樣的討論、創制、表決等權力。
一樣的民意支持,代表幹事和編委應有一樣的代議職責;而一樣的議事權責,亦需要獲得全面的確立。來自學生的權力,豈能繼續被剝奪?有人回應道:不希望增加所謂「功能組別」的票,實爲防分薄普選評議員的票,從而維護議會的民主成份,我覺得言者過慮矣。無疑我們長遠須再增加民選議員席位,但正如上述所指,那些「組別」皆由同等的民意授權,實際上等同直選議員。給予兩位副總編輯於議會的投票權,也能增加民選議員的比例,且確保兩「組別」享平等待遇。
除民主外,鄙人亦想略談對議事功能的影響。眾所周知,正副會長與正副總編輯同屬重要持分者。他們都日理萬機,對學生會有甚高影響力,亦需要接受議會的問責和履行護法權責。故賦予完整責任能夠使他們肩負爲民前鋒的職責。有人指出:若要他們擔當學生會舵手的職責,可以將議案改爲取消所有「功能組別」,包括幹事與編委的議席,改爲讓評議會傳召他們匯報功過,我同意這可以是我們爭取學生會民主的最終目標,可是現階段倘若全體評議員由普選選出,一群初生之犢恐怕也難成大業。故此,按部就班,舖設法治實良方也。
「其身不正,其令不從。」千里之行,需要始於足下。追求公義,就必修身齊家。鄙人衷心願閣下稍爲駐足,思索一下憲章的價值,共謀福祉,齊建錦繡!
sorry for 1999
一名愛中華、愛民主的工程學院新生
中華民國103年4月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