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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年宵市場和《罪與罰》看版權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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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歲晚,香港各地也開了年宵市場,為不少人實踐他們的創業夢。這個星期,各年宵市場攤檔都會各出奇謀,務求逛遊市場的大家會購買他們的貨品。

香港的年宵市場最著名的當然是維園年宵市場,而現場有不同種類的貨品售賣,如與馬年相關的布偶公仔、塑膠小鴨、著名手機即時通訊軟件LINE的動物公仔、寵物小精靈公仔、國旗銀包、甚至模仿手機軟件按鈕的墊褥等等。

其中,形形式式的布偶公仔和墊褥最受人歡迎,但是這些東西有本身未必獲得原著的版權人授權,會有侵權的嫌疑。近日海關打擊冒牌貨不遺餘力,起出不少冒牌貨如手袋鞋襪等,並拘捕一兩位涉嫌網上售貨的人士。雖然海關沒有向年宵市場攤檔採取行動,但因為不少貨品也有侵權的嫌疑,所以攤販究竟如何自處是一個重要課題。而且,幾年前鄭金鈴在旺角街頭賣Mario鴨舌帽引致街知巷聞,最後遭任天堂出信通知,要求她停售涉嫌侵權的鴨舌帽。年宵攤販會否招致版權同一命運?而政府對戲仿作品的版權條例修訂和民間提倡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對這些貨品究竟會否有所豁免?

鑑於網民的創作日漸普遍,而這些作品不少是基於原作的二次創作,因此在現有版權制度下有侵權的嫌疑。而政府在2011年提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把「向公眾傳播」侵權物也定義為刑事罪行,因此不少人視之為網絡廿三條。該草案在2012年立法會會期完結之前因為拉布未能趕及二讀而作廢。政府其後在2013年提出《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下稱《戲仿諮詢》)》文件[1],就二次創作定義為「戲仿作品」,並有三個處理那些作品的方案供公眾諮詢。民間亦提倡「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加強對網民的保護,保持公眾本身已享有的表達及創作自由,避免分發和傳播UGC而墮入刑網。

從《戲仿諮詢》方案3得知,政府建議四個類別的作品,包括戲仿、諷刺、滑稽和模仿,作公平處理,即這些作品會納入豁免,免除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如果一項戲仿作品符合獲得豁免的條件的話,分發和傳播該戲仿作品皆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惟方案3只對某種創作目的及手法作出有限度豁免,故此,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提出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豁免維護及保持公眾本身已享有的表達及創作自由,不被進一步限制。創作人只須符合右列三個條件就得到「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一,作品為非牟利目的而創作;二,原作品非侵權作品;及三,沒有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權致取代原作品的程度。

年宵市場貨品因其以牟利為主,應未能符合UGC的三個條件,故不能獲得豁免。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支持UGC與方案3戲仿、諷刺、滑稽和模仿豁免實行雙軌並行,相信部分年宵市場貨品或能符合方案3的豁免條件而獲得公平處理免受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模仿某傢俱公司的狼形公仔及諷刺特首梁振英的廁紙筒。但其他涉嫌未獲授權的貨品就難以獲得豁免,特別是UGC本身是以非牟利為目的,與市場販賣相悖。

至於近期網上熱爆的《罪與罰》歌曲概念大碟,將流行歌譜上新詞變成與佛教有關的歌曲,由高登討論區至Youtube和其他網上媒體非常流行。這些新詞都是沒有事先得到原作的版權持有人允許而創作的,因此如果這張「大碟」的歌曲流於網上傳播的話,方案3下的豁免確實不足保障上載者免受起訴,因為該得作品可能未能符合方戲仿、諷刺、滑稽和模仿等定義。在此情況,UGC 豁免就能很大程度上保障二次創作者的免受民事及刑事起訴被控告的威脅。最近,有好些人打算將《罪與罰》變成實體大碟拿出來販賣的,收益撥歸慈善用途。但這種會否依舊是符合「非牟利」和「不取代原作市場」的兩個UGC原則卻值得商榷,幸而現時已有填詞人主動說會和《罪與罰》搞手處理授權問題,減少與原作版權持有人發生誤會的機會。

因此,基於現時版權條例限制,即使版權修訂條例加入了政府提出的豁免方案,也未必能包括大部份未經授權的合理版權使用。唯有「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可於二次創作者及版權人中取得平衡,既保障版權人合理的利益又能維護市民的表達及創作自由。

[1] http://www.cedb.gov.hk/citb/doc/tc/Consultation_Paper_Chinese.pdf
[2]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rips_e.htm(只供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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