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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性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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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才寫完《什麽是貧困?》,立刻就有案件出來說明認識貧困這個概念的重要性。

根據報導所說的案情,一位大陸居民帶著兩名子女來港探望丈夫時(連同香港出生的幼子總共三名子女),發現他已經入住精神病院。因爲她只能靠幼兒所領取的每月1600元綜援,缺少經濟支持,沒法的維持生計關係,該名婦人到超市偷竊食用油,因而被判監一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無需爭議,要議論的是裁判官的判詞,他指被告:「將國內社會的問題帶來香港,要社署照顧三個孩子」;又說「香港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社會福利好好的地方,即使兩名子女不能獲得綜援,都會有社福機構接濟。」好明顯,這個裁判官對香港和其他正常社會的福利制度一無所知。

首先,香港並沒有專門的食物券(美國)或為小孩的福利發放現金(加拿大)的制度,貧困家庭除了少得可憐的綜援以外並沒有其他的救濟,小孩子容易因爲飢餓而出現營養不良,影響發育。所以,香港並不是「福利好好」,但的確可能是「全世界獨一無二」,在發達經濟體中,福利體系這麽薄弱的社會可謂是絕無僅有。第二,「將國內社會的問題帶來香港」?根據《基本法》,這兩名子女同屬香港人(我們不能知道爲何他們沒有在香港定居),而母親則是准香港人,這個家庭的生存與發展是香港的問題,不是内地的問題;裁判官這番話完全漠視賦予他權力的《基本法》。

更重要的是人道問題–人性。裁判官要按法律作判決我不反對,這是他的職責,但說出這樣的話,別人受苦也要無理指責一番就是沒有人性。他腦袋中有沒有考慮過在現有制度中,出現這種狀況的家庭應怎樣過活?丈夫入院沒法照顧孩子,妻子也不能動用丈夫的財產去照顧家庭,她可以怎樣辦?裁判官在作出判決時可以同時説明現在的福利制度僵化,不能幫助暫時陷入困難的家庭,雖然這種説話並不一定會對制度的改變有幫助,但至少有機會引起大衆的關注,不會像現在一樣,用裁判官的身份去為無知的言論作背書。

要防止同類事件發生,其實並不困難。社署可以提出計劃,為有需要的家庭單獨的提供為孩子購買食物的資金。如果正在申請家庭團聚的暫時不符合香港居民身份的要求,它可以向這些家庭提供低息貸款,讓他們渡過難關後償還。正確的方法是廢止籠統的綜援,將需要援助的問題單獨分出來立項,按照家庭或個人所需申請,這樣子政策才有針對性和靈活性。解決方法有很多,問題是願不願意去做。不願意去想,不願意制定有效的政策,制定貧窮綫只會浪費時間和社會資源。

另附上加拿大審批家庭團聚移民的輪候時間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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