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普及而平等」只適用於投票選舉的環節,選舉前的提名權只緊握在小部份人手中,則仍說這種「普選」是民主的人,不過是騙子而已。
要專制政權及依附這樣的政權而享盡既得利益的人自願放棄特權,簡直就是與虎謀皮。有此認識,就會明白《基本法》的「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中間,為甚麼會僭建了「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的關卡,更有甚者,在今年三月喬曉陽揭盅之前,誰曾向公眾指出過箇中要害:原來這個提名程序屬「機構提名」,而不是像過去數屆特首選舉一樣,只要爭取到一定比例的選委會成員提名便可候選。
嚴格來說,也不是完全沒有人指出過這點的。翻查新聞資料庫,宋小莊即曾分別於2008、2010、2011及本年三月中,在《文匯》、《大公》等發表過文章提及「機構提名」。不能肯定這是春江水暖鴨先知,抑或是嚴謹閱讀的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泛民也好,公眾也好,沒有多少人留意到,「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中,因為有一個「會」字,因為主詞是「提名委員會」,所以必然是「機構提名」。
機關算盡,消費者委員會早已警告,要小心fine print。奈何香港是個急速的城市,誰有能耐逐一讀出蠅頭小字?又或者我們慣以「亞爺」相稱,誰會料及祖向孫會捉狹至此?當然,《基本法》已頒佈超過廿年,十年已可磨一劍,潛伏廿年的魔鬼細節,當更用於這一朝,所以連白紙黑字也硬可通過釋法來曲解的政權,可以忽然法治,祭出白紙黑字來。
「機構提名」實在是控制選舉的殺手鐧。即便是提名委員會由2400人組成,這已是現有選舉委員會人數的雙倍了,但如果機構提名由全體簡單多數決定,則只要控制1201人,便可控制誰上得了候選名單;如果機構提名要得到各界別的半數提名,則某些向來只靠小圈子當選,鮮有公眾廣泛認受的界別,更可以手握關鍵少數,誰可控制這界別的301人,便可控制誰上不了候選名單。
301人的變數,自然比1201人的少;1201人的變數,自然比三百多萬選民的變數少。這個簡單道理,專制政權不會不明白,依附專制政權從而得享既得利益的人,也不會不明白。「機構提名」是他們的至愛,因為,有了「機構提名」,便可通過控制候選人名單來控制選舉,將「專制獨裁」與「普及平等」的矛盾統一起來。與虎謀皮不過是自欺欺人,而世紀騙案上演在即,港人合該如何回應?(201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