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爭不是請客吃飯,更不是在鍵盤和螢光幕前吃花生。
黃浩銘過去幾年的抗爭,體驗了他自己相信的「知行合一」信念。他的起步是反高鐵及五區公投運動,最出名的是請曾蔭權吃粟米班塊飯。
學習有技巧地抗爭
2008年,黃浩銘做了黃毓民網上電台的聽眾,開始熱衷政治,而且加入社民連。兩年後全身支持反高鐵和五區公投。同年大學畢業。2011年,他23歲,競選區議會落敗。同年3月1日質問曾蔭權粟米斑塊飯價錢,向他表達對財政預算案的不滿。
幾天後,3月6日,他有份反財政預算案堵路。警方大規模拘捕113人。他被控《公安條例》的「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去年3月被判罰1,000元。同罪的葉寶琳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自簽5,000元,守行為1年。
訪問前幾天,他又被警方控告,將在今年4月提堂。今次是涉嫌干犯《道路交通條例》,原因是社民連6名成員,在去年6月在北大嶼山快速公路附近停車,走上山坡向訪港的國家主席胡錦濤展示示威口號。阿銘批評警方秋後算賬。
官司接踵而來,並未令他卻步,反而他更加不會避忌,但他從中學習抗爭技巧。例如,他觀察到,警方一般會捉叫咪的人。他叫咪,不只是組織群眾,更希望保護集會者:
「警方會以未經批准集結(unauthorized assembly)拘捕拿咪的人。識做就不持咪發言。我就繼續持咪,多一條(控罪)不多,少一條不少。我會叫咪,強調集會是個和平示威行動,而且合憲,市民可以自由集會。《公安條例》是違憲。即使律政司控告我,facts(理據)充分一點。第二,我會說我們當下只是打算集會,而非進行集會,只是警方阻礙我們集會,阻住我們去特首辦示威。日後在法院,我至少可以爭辯。但是一堵路,就不能詭辯。叫咪的就唯有叫示威者克制,澄清我們是公民抗命。」
他在法官面前讀了一遍陳情書,法官認為他認罪是負責任,而且接受當日是和平集會,當中沒有人使用或煽動使用暴力,亦沒有人受傷。
這幾年律政司多以未經批准集結檢控,因為太容易,只要不事先申請遊行,而且警方認為遊行擾亂公眾秩序就可。阿銘分享三項律政司檢控的要素:
「第一,是喧嘩衝撞,第二,破壞秩序,或者第三,行動破壞社會安寧,基於有沒有人真正或被威脅受到傷害,或者財物損失(按:另一項是對一個合理的人來說會被傷害,見註釋)。上訴庭已有指引。法庭較難以破壞社會安寧入罪。」
抗爭的準備
坦白說,部份抗爭者對於執法和司法過程感到陌生。阿銘舉2011年質問曾蔭權一案做例子,簡述由被捕,落口供,到裁判法院審訊的經過,希望讓讀者有心理準備。
「那次,我在浸會大學通宵趕交期末論文,5月5日早上,媽媽打電話給我,說有警察找我。他們到我家拘捕我,與特首3月1日被撞傷一事有關。家人很害怕,我說千萬不要給他們進屋,叫媽媽說我不在。我跟警方說我在浸大,如果你們想拘捕我,你就過來。他們說沒有問題,但之後說不會來學校,建議我當晚八點到警署「自首」。我隨即約社民連的人,夜晚到警署。警察很快給我落口供,問我案發經過情況,我跟誰一起去等問題,所有問題我都答『無嘢講』。他們又問我要否請律師,我回應未決定。我太累,打瞌睡,而警察亦知道我不會再回答,因此在口供紙上的問題下寫上『我冇野講』。有位警長敲門,問我肚子餓不餓,他之後買了雞蛋三文治及奶茶。錄完口供後,我打手指模,問他拿口供副本,保釋。
「第二天就過堂,裁判官問我會否就案件認罪,認罪就即日判刑,如果不認罪就再定時間,作審前覆核,商議證供,安排證人,預計審訊程序及時間。」
他5月6日過堂,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他不認罪。折騰了四個月,到9月2日上午,法院裁定他和另一名社民連成員黃俊杰無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擾亂公共秩序罪名不成立。可笑的是,同日下午,警方起訴他和葉寶琳反財政預算案遊行。而律政司幾天後認為「粟米斑塊飯案」中裁判官錯誤界定「破壞社會安寧」在該罪行中的意義,到現在還停留在等候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階段。
阿銘官司層層疊,少一點耐力也被摔倒。可能只有同樣官司纏身的梁國雄最明瞭他,他現在是長毛的議員助理。
「到正式審訊,在法庭坐一天,朝九晚五,很耗費時間。政府用司法制度玩殘你。搞抗爭,犧牲很多時間,尤其是有正職的,不懂如何跟老闆說。還有犧牲前途,有案底,很難跟家人交代。不想清楚就抗爭,日後就後悔。」
家人當然不願聽到兒女說「我被捕了」,但更不願聽到兒女說「我後悔了」。他勸告大家要想清楚後才踏上抗爭路。
抗爭的倫理
即使自己有了心理準備抗爭,不代表就可以跟當權者玩鋪勁。阿銘這兩三年參與社會運動,體會到除了照顧自己和家人外,照顧抗爭者和探測民情同樣重要。
「我們決定做抗爭前,要考慮幾樣東西。第一,自己能否承擔,就是剛剛說過,考慮來自家人、前途的壓力,訴訟和刑罰。第二,戰友的安全。我們可以隨便說示威者(在集會場地)選擇自行離開,但有時就被迫守在場地,不可能放棄。又或者心想,如果離開就沒義氣。
「第三,我們如何讓香港市民理解、同情、明白一場抗爭呢?如果香港市民很反感,那就麻煩,補救方法是加強說服工作,例如到電台,舉行記者會澄清抗爭理念和意義。如果未預備好,那可以先想其他方法。」
阿銘舉抗議港鐵加價為例。他說大可在早上八點鐘跳軌,那荃灣線立刻癱瘓,人家不能過海去中環呀,但沒有理由一下子要去跳軌。社民連會先做簽名運動,然後在大堂貼紙。貼紙也沒回應就再想辦法,最後一步才跳軌:「我們要把脈,估計社會的想法跟我們的距離會否差太遠。我們希望市民能理解我們的行動。至少,帶了一個信息給社會。」
爭取市民認同,比「鬥激」更要緊
有網民在評論抗爭策略時,著重行為本身是否激進,而非效果。曾經出現過幾個人堵馬路,但其實單靠他們堵不來。阿銘曾經也試過為了效果而行動,後來反思,認為行動要市民理解,才能給予當權者最大壓力。
「現在我們要給壓力梁振英,你幾個人去堵馬路,然後有乘客來罵你阻礙做生意,你又很難解釋。梁振英就大條道理批評。我以前也試過,所以有反省。
「你想給壓力特首,就包圍政總,堵塞全部門口。他第二天上班就一定會抬走你。還有,行動不會影響其他市民。你跟市民說:我唔搞你,我搞佢,你係咪黎撐我先。如果真的有一二百人堵塞門口,他不能上班,難道傳媒不會報導?再者,要堵,就不能只堵一天,明天就不做。這達不到行動目的。
「至於有人說元旦民主倒梁力量在花園道堵路不對,但事實上,參與者已澄清他們不是刻意阻礙道路,他們有放車輛行駛,只是警察沒有讓路。」
阿銘重申,他絕對不認同遊行完畢就走。抗爭係要持續的,但抗爭行動做到甚麼程度就可以討論。他的說話,與在大學教法律的戴耀廷早前所說的「具殺傷力」公民抗命,相互呼應,前者似是個人剖白,後者像理論課。
警察是爪牙,照顧戰友更重要
這幾次大型遊行完畢後,部份參與者也會堵路,然後警察跟他們衝撞一番,最後進行拘捕。有人直指警察是國家機器,是維護著既得利益者的秩序,資本透過暴力直接打壓民眾的反抗工具。所以當衝突出現時,他們用盡方法阻止警方執法。然而,阿銘不大同意對這種對策。
「有些社運朋友認為警察是國家機器,我認同警察是執政者的爪牙,但我認為不需要跟他們糾纏,沒有必要讓我理虧。元旦晚上堵路,警察夾實阿牛(曾健成),我跟警察爭持了很久,阿牛說抖不過氣,要慢慢上警車。我說OK,放手,也叫其他朋友停手。當時有人罵我,叫我走開,繼續衝撞警察。我希望當時能照顧自己之餘,照顧戰友。我明白警察是爪牙,權貴的擋戰牌。但阿牛已被拉上車,而且又叫你不要再搞。我當然立刻叫戰友不再糾纏。很簡單,如果警察打了他一拳,戰友很激動,接著罵警察,跟警察拉扯,那下一步就很可能跟警察動粗,然後警察就會更粗暴還擊,更要告他襲警,那就很不值。」
這個訪問分享了一個社運參與者的具體策略和行動準備。他希望香港出現更多有勇有謀的人出來,爭取公義:「我欣賞知行合一的人,他們是君子;如果只在口裡叫抗爭,但不出來,又批評人不夠激進,自己不做又叫人去做,他們是仆街;如果有人聽了仆街的號召,不經思考就做仆街叫他們做的事,他們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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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公安條例》
港英政府為了方便警方鎮壓反對者及穩定其統治的條例。近幾年社會抗爭漸漸激烈,警方多次以未經批准或非法集會/集結拘捕的案件增加。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來自法例第245章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香港人權監察指出,「非法集結」所針對的行為,如「破壞社會安寧」一例定義含糊,而非限於集體暴力,極容易成為檢控的藉口。控方亦只須證明若果有一個假想的「合理的人」在場,他會有這種「害怕」,而不必真正有這個人在場,以及在場人等是否真的感到害怕。因此,現場稍有混亂,參與者可能就會受到「非法集結」罪的檢控。
未經批准集結Unauthorized assembly:來自法例第245章第17A(3)(a)條。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未經批准下進行,即屬非法集會或非法遊行,均屬犯罪。組織集會或遊行的發起人(或其代表),若在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警務人員的指示及建議,以維持活動有秩序進行,即屬犯罪。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採訪:葉寶琳、易汶健
文字整理:易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