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通過了「一地兩檢」合作協議,用哪條《基本法》條文作為法律基礎?文本提過不少,但數來數去,就是沒有袁國強司長所說的第二十條。條文的意思,用比較傳神的演繹,就是「特區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授權特區政府自己閹咗自己」。
袁司長花了幾年時間,挖空心思,想出天下無敵的第二十條,就像金庸筆下的《葵花寶典》,欲練神功,必先自宮。但中央卻不領情,偏偏不用。「一地兩檢」三步走還未完成,袁司長就下堂求去執業搵真銀,不能排除這是主要原因之一。
據我的推想,一切都是中央為香港好。一來,「自宮」會令特區政府太難看太難堪;二來,正如李飛所言,人大常委一言九鼎,有無上權威,又何需授權來授權去,太不成體統;三來,不引用具體條文,由人大常委說了算,人大的決定就等於法律,不容挑戰,香港法院必須跟從。
由決定到立法到解釋一次過做晒,連釋法都慳番,完全符合新時代牢牢掌握對香港全面管治的精神。
中央將「自宮」條文棄而不用,更可能的原因,是中央採取主動,才能顯出權威。還有更可能的原因,香港特區早變成太監了,已經閹了一次,不可能再來一次吧,唯有另覓途徑,於是想出今天的方法來。
有記者問袁司長,今天將西九租給內地,他日禮賓府、中環、旺角會否步其後塵,實行社會主義法律?不知是否「人之將走,其言也善」,袁司長答得老實:沒有保證下不為例。那麼二十三條呢?會否同樣用人大「決定」的方式為香港立法?袁司長卻說「風馬牛不相及」。
香港已進入「朕說了算」的年代,誰能說得準?
原文刊在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