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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有道?太多「無法證實」個案的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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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民權觀察成員 王浩賢

監警會於12月6日發表2016/17年的工作報告,並在新聞稿中指出分類為「虛假不確」的指控升幅明顯,共有73宗,按年增加超過43%。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並向傳媒表示,有些投訴人因應抗辯需要,作出「策略性投訴」,企圖令案件有疑點。而監警會主席郭琳廣在早前亦曾於不同場合提出類似說法。筆者認為兩位監警會的代表人物重覆在公眾場合提出這誤導及錯誤的說法,實在必須糾正,否則會令人誤以為投訴警察是可以影響刑事案件結果的「策略」,從而令投訴者的誠信被質疑。

為何「策略性投訴」的說法是不成立,更是不合理的評論?首先,投訴人所涉案件的刑事程序與他對警察的投訴是分開處理的,法庭是不會處理被告人向投訴警察課提出的投訴,也不會因有人投訴警察便終止審訊。第二,如投訴警察的案件有刑事程序進行中,投訴警察課須等到有關案件的刑事程序完結後方可總結投訴的調查,再交監警會覆檢。故此,投訴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上訴程序完成之前,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根本無法就投訴個案作出結論(更遑論法庭會依賴他們的決定對被告人作出裁決)。再者,法庭要處理的是投訴人所涉的刑事罪行,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對投訴的結論根本與法庭要處理的事情不相干。
但是若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判斷警方對被告人採取的行動不合法,或警察的行為對案件做成審訊不公的傷害,被告人便有可能因此而脫罪或獲得有利的判決;然而這與被告人有否投訴警察無關,而是警察的行事本身違反了法律的要求。此外,若法庭認為警察的行事有問題(常見的例子如警察被法庭判斷為不誠實的證人),更可要求控方將個案轉交投訴警察課跟進。

更值得考究的報告焦點:「無法證實」的投訴結果

其實監警會報告有其他更值得考究的地方,監警會於2016/17年度處理了39宗涉及警員毆打的嚴重投訴個案,但當中17宗被定為無法證實,即沒有充份的證據支持投訴人的指控;而在整體的統計中,936項投訴中有41%的投訴個案被定為「無法證實」。由這些數字可見,投訴人如要投訴警察,普遍存有舉證的困難。這可能是市民未有充足意識,在事發時未有為事件保留證據;這亦可能是因為事件發生的環境根本不容當事人記下證據。筆者過去曾訪問一些被警察在警車上暴力對待的人,他們指出警察會把警車窗口的窗簾拉上和關上車廂內的燈,然後毆打他們。此外,被捕者更會被指令坐在座位上並面向地面,不准抬頭觀看車上情况。警車內的環境令受害者根本難以辨認濫權警員的樣貌和警員編號。這些濫權事件最後往往因證據不足,加上當事人面對官司的壓力而最終放棄追究。由此看來投訴「無法證實」其實是我們的監警制度的先天缺陷。

就此,監警會面對每年大量的「無法證實」個案,實應倡議如何在機制上對警方的行動加強監察和記錄,令警察的濫權行為可被追查。例如,過去曾有監警會委員提出警車應安裝閉路電視的倡議;最近法援局亦有提出在警署提供法律支援的服務概念,這些都是保障被捕者和警員的良好措施,監警會應詳加研究和促請警方接納。

市民固然不應濫用機制胡亂投訴或誣陷警察,現行的法例亦有罰則處理。但監警會作為監察警方的法定機構,在公布周年報告時卻把焦點放在批評市民濫用投訴機制,重申對警察作出虛假指控會負上刑事責任,其定位實在令人感到奇怪。監警會在2019年便成立十周年,我期望監警會可就現時監警制度作出批判性的詳細檢討,為香港建立一個獨立、具調查力、可加強警隊問責性的監警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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