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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7.28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收回不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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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將於7月28日舉行遊行,主題為「狼英謬波 蛇鼠一窩 貪官下台 撤回東北發展計劃」,於今天下午四時三十分,收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

民陣昨日就遊行與警方開會,其間警方先後提出如集合地點人數飽和,遊行需分批出發;以及如集合地點人數達到安全容量,就提早起步,但拒絕就「飽和」、「安全容量」等字眼作出定義。民陣反對警方就不反對通知書添加含糊字眼。就此,民陣為免警方籍詞要求遊行隊伍倉卒出發,無法在場號召市民加入遊行,民陣要求如要遊行隊伍提早出發,必需先得雙方同意才可進行,但警方卻拒絕加入有關字眼,民陣代表即場表示強烈抗議。最終,警方在今日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沒有作出上述要求。對於警方臨崖勒馬,不再提出無理安排,民陣表示歡迎。

然而,「不反對通知書」內容其中一項條件為(e)「你須安排至少三十名糾察員在整個安眾集會/遊行期間提供協助」。根據民陣在七月二十四及二十五日向警方提供的資料中,及在七月廿五日的會議上,已經清楚表示由於遊行舉辦時間倉卒,民陣沒法安排糾察。事實上,在現行的《公安條例》中,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遊行組織者須安排糾察協助遊行進行。我們認為,這是警方的正面責任協助遊行集會的進行,警方不應該將自己的責任推卸予遊行組織者,並將此額外要求列入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中,要求主辦單位履行。
民陣在此重申,七月二十八日當日遊行,民陣不會保證一定有糾察在是次遊行中提供協助,我們堅信協助遊行的秩序和令遊行順利進行是警方的責任。警方在電話中向民陣表示:三千人的遊行需要有三十名糾察,此為「基本消費」,民陣不明白有關的準則從何而來,是由誰去訂定,是否有法律基礎?民陣今晚去信警方,表示如果警方未能提供任何資料,就要在「不反對通知書」的內刪去此條件。組織和參與集會、遊行是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警方無權在此權利上,強加法律以外無理的條例和限制,令一個小市民無法行駛憲法上賦予的權利。

民間人權陣線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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