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個人私隱與國家安全:斯諾登事件背後的哲學問題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
在前中情局員工斯諾登來港向傳媒披露美國入侵全球各大網站用戶、嚴重侵犯個人私隱(privacy)的稜鏡計劃以後,美國大為緊張,並聲稱要控告斯諾登涉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批評美國者認為美國嚴重侵犯個人私隱權,但支持美國者只是不斷重提是次涉密是危害國家安全,雙方根本沒有對話可言,完全忽略了背後關於「個人私隱」與「國家安全」的概念問題。
要比較「個人私隱」與「國家安全」兩者之價值高低,假設在倫理上,「個人私隱」有價值x,「國家安全」有價值y,而x與y又可以比較高低的話,則有三種可能:
1.x > y,即個人私隱價值高於國家安全
2.x = y,即個人私隱價值等於國家安全
3.x < y,即個人私隱價值低於國家安全
按照最簡單的效益論思維,即使我們不知道1,2,3那一為真,我們仍可分開情況討論。在情況3當中,美國監控網路就當然是無何厚非,但在情況1中,美國監控網路就是大錯大特。情況2就比較難搞。在這種效益的計算中,我們只須考慮「個人私隱」與「國家安全」之價值高低比較對於美國監控網路一事之正當性的影響,問題被大大簡化。
但站在康德倫理學的立場來看,這卻是一個錯誤的處理方法。就是個人私隱的價值遠低於國家安全,我們也絕不應枉尺直尋,犧牲個人私隱以換取國家安全。
康德倫理學中的定言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之第二公式強調,「永不視他人為某目的之純然工具,卻常要同時視他人為一目的。」(“treat humanity …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to an end,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因為康德視每一個人為自由的倫理主體,而每個人都是一個「在己目的」(end in themselves)。將他人當成是純粹的工具,就是不將他人當成是「人」。
在美國監控網路一事上,連無辜的民用機構甚至個人電腦都受到牽連,為的只是「國家安全」這個目的。在這思路之下,所有受影響的電腦用戶都成了純然之「工具」。因為在監控一事上,他們的身份是「用戶」,而非「國家安全」當中的「國民」。國民是一個整體的、抽象的「群體」(而我之前已經撰文批評國民背後預設的「國家」概念,故略),而用戶是指特定的、個別的個體。無礙,我這個住在香港的gmail和facebook的用戶,在美國政府眼中,根本就是統然的工具。
因此,站在康德倫理學之立場,要批判美國政府甚麼容易。就是「國家安全」之價值再高,只要你在監控一事上沒有當我是一個「人」,就是你不對,倫理學上就是你錯。可惜,在美國參眾兩院的議員當中,又有幾個懂得哲學的議員能夠對國防部的狗官作出如此深刻的倫理學批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