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90後社會紀實」
在今日的學民思潮公眾遊行,警察循例向示威群眾高舉一條黃底黑字的大橫額,寫著「警察警告,你現正違反法例,你可能被檢控」。這是一條不倫不類的告示,因為没有説明違反了哪一法條例。説穿了這只不過是警方的例行程序之一,找幾個PC在現場舉高這橫額,,同時用咪廣播。
警察最不喜歡小市民挑戰警權,今次學民思潮的遊行故意事先張揚,又故意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令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無晒飛屎」。在遊行進行期間,差人又總會向參加者提出一些要求,例如路線、人數等,又要表現一下警察權威,好給領導看自己「有做嘢」,「有料到」。
今次學民思潮做得好,因為這種不合作的態度會令當局難受,這是對公安惡法的一種非暴力抗命和對警權的抗爭,令統治階層失去權威。在警權和公民權利外,另一條戰線便是政府的施政,我們要無時無刻地表達不滿和提出抗議,這才可以打擊政府的權威。
公民權利和統治階層的權力是互相對立,此消彼長的,不要幻想統治階層會為我們好處著想。他們稍有片刻停下來不打我們主意,已是老天爺有眼。作為小市民我們自應履行我們的本份,不做人家的奴隸,做自己的主人,這是自然不過的。
小註解:公安惡法 - 公眾集會(public meetings)和公眾遊行(public processions)
問題一: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多少人數,要書面方式知會警方?
答:公眾集會:除非警務處處長根據第 9 條的規定通知主辦者予以禁止,否則便可於通知後如期舉行。公眾遊行:公安條例14條(4)節指出,如警務處處長不反對舉行公眾遊行,須在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主辦者,表示他不反對舉行該公眾遊行。如警務處處長沒有在指明的時限內,發出反對遊行通知,即當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問題二:通知的內容包括什麼?
答:有關的通知須包括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的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警方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問題三:2011年七一當晚的遊行如何變成非法遊行?
答:根據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判詞所指:黃毓民等人被控在案發當晚,指揮及帶領示威者企圖前往禮賓府,期間示威人士佔據電車路又衝擊警方防線。該遊行不是民陣發起的七一遊行的一部分,認為兩者的出發和結束時間地點不一樣,遊行特色亦不同。警方沒有向該遊行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遊行屬於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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