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杜浩成在五月二十一日,就黃毓民和陳偉業案件作出裁決時,說出了他對法治的理解,翌日,這番說話得到了左報的高度讚揚。杜浩成是這樣說的:
「破壞法治的行為絕不可取,而不合法及不和平的示威,也有破壞法治危機。無論任何法律,無論巿民是否喜歡,即使有強烈意見,除非被法院頒令有違《基本法》或《人權法》,否則都要遵守;而任何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亦要負上刑責,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否則香港核心價值無從說起。」
杜浩成對法治的說法,是帶有「以法管治」(rule by law)的意思,是極權政府對法律功用上的理解,法律被當權者用作管治人民的工具,杜浩成的所謂「無論巿民是否喜歡...否則都要遵守」,正屬這個性質。而真正的法治,是 rule of law,性質上是民主制度 democracy 的必要元素,民主制度是保障和鞏固民權,因此,民主制度裏的法律,也是為了保障和鞏固民權,將法治說成人人必須守法,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再講,極權國家也有法律,極權政府也講守法,杜浩成所說的守法即是法治,那麽,極權國度也有法治了,這顯然是荒謬的。
杜浩成以上說話,亦同時指市民不守法,即是有意凌駕法律之上,亦是破壞法治,產生破壞法治危機。首先,市民犯法,自然受到檢控和懲罰,我們不會用曉以大義,說甚麼「凌駕法律」,因為,市民無權無勢,無招架之力,根本談不上甚麽「凌駕法律」,普通市民犯法,就是犯法,是破壞法紀,將之說成「破壞法治」,「差生破壞法治危機」,就顯然是多餘和過份。實情上,法治所講的無人可以「凌駕法律」,是用來針對有權位、有勢力的人物,古代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因為這些人,有權有勢,才是破壞法治的潛在份子,才有機會「凌駕法律」。簡單來說,法治是針對有權勢的人,特别是政府和政府高官,相反,法治不是用來針對小市民,而是用來保障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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