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志源先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及13字樓
(傳真:2840-0657,電郵:cmabenq@cmab.gov.hk)
譚志源先生:
繼早前立法會否決何秀蘭議員所提「同志平權」議案,報載特首梁振英擬在施政報告提出研究是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公眾諮詢。香港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盡快展開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保障性小眾人權。
不應堵塞公眾諮詢表達意見
人權監察留意到有一些宗教團體動員反對政府展開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並稱立法將會出現逆向歧視。伏爾泰早有名言,堪作欲堵塞諮詢途徑的人作忠告:「儘管我不同意你的說話,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無論滿口愛心的人是否願意重拾關愛立場,當局也不應因此而拒絕履行人權公約立法保障人權的義務,更不容堵塞公眾諮詢的言路。
人權監察認為政府展開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是民主社會的公眾參與公共生活的正常程序,公眾諮詢可讓所有人士有機會討論應否立法及立法建議細節等。無論是持何種立場人士,也不應窒礙諮詢,堵塞公眾討論特定議題的途徑。
反歧視法並無不當剝奪言論自由
至於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損害言論自由的憂慮,人權監察提醒,若要限制言論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須經明確法律規定,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有必要才限制。限制言論自由亦須被證明為合理和合乎比例,而且是為了達至上述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合法目的。而現時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例如《種族歧視條例》,所規管的只是騷擾、中傷言論,包括煽動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並無不當剝奪言論自由。日後若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即使再加上政府機關有積極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的責任,也會如現行反歧視條例一樣,無需過慮。
人人平等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
人人平等,免受歧視是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核心原則和價值,是基本人權。《基本法》訂明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 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都有明確的條文訂明人人平等享有公約確認的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等,當中聯合國解釋性別包括性傾向。 [1] 香港終審法院亦有採納該解釋。[2] 以公約為藍本訂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保障人人平等享受權利。多個聯合國公約機構審議香港結論都堅持建議香港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去年三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表研究報告時,要求各國立法保障可能蒙受性傾向歧視的人。[3] 因此,若政府展開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又或就立法展開諮詢,以保障受害社群免受歧視,都只不過是履行國際人權公約下不可推卸的責任。
避免多數人的暴政
再者,人權基本保障不應訴諸社會共識、文化、宗教或價值觀等,亦不應藉此維護歧視,否定和剝奪小眾平等機會的基本權利。在民主社會中,更須尊重和保障小眾權利,否則只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
諮詢內容
就諮詢應該涉及哪些「基本權利」的問題,較穩妥做法就是只在現有平等機會立法的就業、住屋、教育、貨品和服務提供、政府權力行使等保障範疇內,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研究報告框架中確認的各項人權。不過,諮詢中提供的保障和促進人權模式,除了現有對疊式的投訴和訴訟外,也應考慮為政府機關訂立主動採取措施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的積極法定責任。
香港人權監察謹啟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註釋:
[1] Nicholas Toonen v Australia, 50th Sess., Communication No. 488/1992, CCPR/C/50/D/488/1992, April 4, 1994, para 8.7. Young v Australia, Communication No. 941/2000, CCPR/C/78/D/941/2000, September 18, 2003; X v Columbia, Communication No. 1361/2005, CCPR/C/89/D/1361/2005, May 14, 2007.
[2] 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5] 3 HKC 77.
[3] Pillay presents groundbreaking UN study on violenc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ople because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7 March 2012. 網址為:
http://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11917&L...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HRC.19.41), 17 November 2011. 網址為: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19session/A.HRC.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