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期剛在二月底結束。法律改革委員會標榜性自主權,作為法律改革的指導原則,值得肯定。然而,一些建議則有商確餘地,尤其罪行的界分著重是否陽具插入而非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為首要考慮。
諮詢文件建議下將強姦的定義擴大至包括以陽具插入口腔,換言之,現時屬猥褻侵犯罪(又稱非禮)的口交,由最高刑罰的十年監禁將提高至可判終身監禁。面對如此嚴重的罪行,陪審團對定罪會否甚為猶疑?犯口交疑犯的定罪率會否因而明顯降低?這樣對保障女性免受性侵犯是否更為不利?
提議8提出繼續使用強姦一詞,因為市民對強姦罪的構成元素已非常熟悉,有先入為主的看法,故不宜擴大強姦的定義(諮詢文件57段),但這邏輯與上述將強姦定義擴大至包括口交的建議有矛盾。澳洲則完全沒有使用強姦一詞。這詞對被告和受害人均有嚴重的羞辱效果和標籤效應,故關注婦女性暴力恊會主張以「插入式性侵犯」取代強姦一詞。
建議8又區分強姦與其他非以陽具插入的性罪行。若從受害人的角度而言,非以陽具插入對身體和心理的創傷程度,可以比陽具插入更嚴重,故澳洲便將插入式性侵犯歸為同一類罪行,而不論是否陽具插入,但法改會則重視箇中區別。這是否陽具為中心的傳統思想作崇?傳統思想認為女性是男性的附屬物,陽具插入嚴重地侵犯了男性的財產權(包括這可能令受害人懷孕)。因此有評論認為現行法律反映了陽具中心主義,女性身體永遠是男性身體(特別是男性生殖器官)的客體和性慾發洩對象(高宣陽,1999,頁413)。
刑罰方面,雖然法改會指量刑會在第四階段才諮詢,諮詢文件卻在此第一階段已表明,屬插入性質的性罪行較非插入的最高刑罰為重,然而,非插入不一定較插入對受害人的傷害為小,因此蘇格蘭在量刑方面並無區分插入與非插入式的性罪行。
至於犯罪意念(mens rea),法改會建議繼續保留現行普通法,即必須是故意插入(建議11),才可定罪,蘇格蘭則規定故意或罔顧插入,均可定罪。跟隨蘇格蘭的做法無疑令性侵犯的法律更複雜,但這有助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值得效法。
禁裙底偷拍應明確立法
英國一宗1956年的案例指被告多次脫去女童的鞋是為了變態的性滿足,因而非禮罪成,被告上訴時,法官裁定脫鞋不可能構成猥褻侵犯,但法改會認為脫鞋與被告的動機難以分割,因此建議性罪行包括懷有的目的涉及性。譬如某人專門在街上偷拍別人的膊頭,回家後對着那些相片自瀆,有關拍攝本身不涉及性,但在新法例下,該拍攝懷有涉及性的目的,故屬於性罪行。究竟法律改革應否將一些客觀上不涉及性的行為(如拍攝別人膊頭)也可成為性罪行?
法改會在建議20禁止裙底偷拍,但犯罪行為的定義甚為廣泛:若受害人知道被告(即使不知也可定罪)做出涉及性的行為,便相當可能為受害人帶來恐懼、低貶或傷害。筆者建議將偷拍裙底、私處、更衣、如廁、沐浴等涉及性的行為明確列為罪行。
作者莊耀洸律師,為新婦女協進會成員,現任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