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網民發起抗議 LV 活動
最近一個名牌對付註冊商標侵權的執法行為弄至滿城風雨,造成另一件公關大災難。我現在就嘗試解釋一下,這些商標執法如何運作,讓大家理解為甚麼外國名牌公司好像胡亂向誠實小商販開刀罰錢。
名牌有價,所以名牌主人是會極力維護名牌的商譽,而滿街假貨,是名牌主人最大的惡夢。需然有說買假貨的消費者並非名牌主人的顧客對像,因此名牌主人其實並無損失云云。不過從法律觀點,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購入假貨,消費者和名牌主人皆有損失,因此製造及售賣假貨是違反公眾利益的行為,一向以來皆是刑事罪行,香港海關可以執法。
既然香港海關可以執法,那為甚麼名牌主人要委托律師代辦?
有關商標及假貨的執法,海關並不主動,而是依靠商標主人的舉報。海關審核過資料後,認為証據充份,方會行動,捉拿並檢控侵權者。這個向海關舉報的機制,缺點就是商標主人會失去主動權。海關執法是刑事檢控,法律程序需時,雖然商標主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向被告再作民事追究,可是被告不會在刑事法庭未作裁決之前與商標主人商討和解,對商標主人來說可能是費時失事。
由於完全依賴海關作商標執法未必足夠,現時名牌主人通常會委托律師行負責商標執法的任務。律師行會委托一間或多間私家偵探社做偵察工作,派員出入大小店鋪批發商,尋找侵權產品。這類初步偵察工作通常免費,私家偵探社只會在找到目標,取得律師行指示作進一步調查時,方會收取調查費用。
取得名牌主人及律師行指示作較深入調查之後,私家偵探通常會假扮買家,購買侵權產品作証據,並套取經營者的詳細資料作為控告對像。得到詳細資料之後,律師行會按照名牌主人指示發信給侵權者。信件內容大抵是:
1. 名牌主人已掌握証據証明你侵權,並準備控告你;
2. 不過事件可以和平解決,只要你滿足名牌主人的所有要求:
(a) 簽承諾書,承諾以後不會再侵犯任何名牌主人的知識產權;
(b) 將手上所有侵權物品交出以供銷毀;
(c) 提供侵權貨品來源的詳細資料;
(d) 金錢賠償;及
(e) 登報道歉。
3. 如果你不在X天內(通常是七天)滿足所有要求,名牌主人保留正式向高等法院控告你侵犯商標的權利。
在這幾個要求裡,承諾書的作用主要是警介侵權者不可再犯。同一侵權者再犯時訴訟的勝算,亦會因這份承諾書而大大提高。侵權貨品來源當然是寶貴的商標執法資料,可以幫助打擊源頭。不過,一般小商販通常是不願透露貨物來源的,多以行街推銷員並冇聯絡資料敷衍回應。因為很難証實商販所言,故此律師行及名牌主人一般都不會在這個關節上無故紏纏。
賠償金額的大少,主要是律師行及名牌主人在考慮案件侵權是否嚴重,案件是否複雜,舉証難度,和侵權者的規模等後決定。對一般小商販,通常侵權的貨物數量有限,名牌主人直接損失亦有限,所以起點是二至三萬元左右,亦預留了妥協的空間。如果案件不嚴重,或者舉証可能有困難,只要侵權者願付的罰款足夠支付偵探社的服務費和律師費,名牌主人無需額外付款,而其他主要目的(承諾書及交出侵權貨品)亦達到,律師行是很有可能建議客戶接受和解條件。
在大部份針對小商販的情形下,對名牌主人及律師行來說,和解比訴訟吸引得多。訴訟除了成本高及風險大之外,就算贏了官司,商販名下的財產可能並不能抵銷訟費,律師及大律師當然可以收到酬勞,但要客戶真金白銀付鈔時,客戶定必有微言,影響關係。
整個商標執法的操作其實十分清析,就是以戰養戰,重點並不是從罰款中取利(在名牌主人眼中,幾萬元罰款其實只是微不足道,他們寧願侵權者以其他品牌為目標;而律師行及私家偵探社亦只可收取律師費及服務費),而是希望罰款能夠持續支持商標執法的操作。亦因為是以戰養戰,所以商標執法亦可以長期大範模地進行。
最近筲箕灣髮型屋成為商標執法目標之事,名牌主人及律師行願意將罰款由原本兩萬五減至萬多元,其實暗示他們明白此案並不屬於一般對錯分明的商標侵權案,一旦進入正式訴訟,風險不低。今次的公關災難,我深信律師行只是按名牌主人指示,故此責任應該不在律師行身上。至於名牌主人在今次事件中損失的商譽是否會影響本地營業額,則完全是另一個議題了。
註:在審稿時,編輯提意見,本文應該同時討論香港商標法所觸及的問題。
香港的商標法源於英國商標法1994版本,法例本身相當理想,而香港知識產權署執行商標法亦屬有效稱職。每個商標註冊的申請都經過知識產權署內專人審查,嚴格程度為世上數一數二。
名牌主人及律師行在進行商標執法時,態度進取,無可厚非。小商販與專業律師博奕,往往處於下風。有謂法律面前,窮人含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