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七一遊行後,一班以學生為主幹的市民預演了「佔中」,最終事件拖拉到其目標時間早上八時才完結。警方共拘捕511人,其中不少是學生。
很自然,這個社會有一群人會批評這群學生,例如指他們搞事,或直斥他們「廢青」、失敗者。由於涉及理解能力問題,這類人是難以勸服的,但其他人會否也人云亦云呢?下判斷前,出口大罵前,可否先深入了解事情,聽聽另一個角度的意見呢?
這批學生在搞事嗎?
首先探討一下,這班學生是搞事嗎?首先,學生人數之多,當中更有很多大學生,這樣一大群願意以身試法、有一定教育水平的學生,如果我們略過背後動機,簡單定性為「搞事」,說服力便很低。第二,絕大部分搞事的人都不欲承擔法律責任,例如一群頑劣學生燒垃圾筒,不會在犯案中或後「佔領」垃圾筒,等警察來拉,早走逃走了,因為他們只會逃避法律責任,此為之「搞事」。但這麼一大群人,一早言明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在等待被捕時不逃走,不反抗,和平靜候結果,甘冒被警察毆打的風險,這種行為,在一個正常人的概念裏,屬於「搞事」嗎?
犯法是否一定「錯」或「壞」
犯法就是錯的,犯法者就是道德上壞,是直接和最容易理解的角度,也是我們自小接受的訓示。但法律是複雜的,不能如此簡單理解。
無疑,大部分法律是社會的道德基礎,這些法律禁止的,是經時累月而成的道德底線,大都涉及性命財產的侵害,以法律禁止,便能保障他人的性命財產,犯下這些法律的,在道德上幾乎一定是壞的。
但不是所有法律都涉及道德好壞的,因為有一部分法律,其實只是涉及狹義的城市秩序,法律的目的是讓城市運作更暢順和更有效率(如道路使用、城市清潔等非嚴重罪行),本身不涉及道德好壞的問題。舉個簡單例子,我們要訂立法例,規定綠燈才可過馬路,法律的根源並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城市秩序。如果世上沒有交通燈,過馬路本身沒有道德不道德的問題,而只有安全與否和混亂與否的問題。所以,違反交通規則,得到的道德譴責是「犯法」,但這種法例並非用來維持道德的,它跟侵害他人、使人痛苦、騙人錢財等罪行不同,因此,這類法例的刑罰門檻低,例如罰款,而且不留案底。
另外,犯法應得的後果與其影響成正比,如果犯法不會導致嚴重後果,懲罰都很輕,例如亂過馬路、違例泊車、亂抛垃圾,都是罰款了事,毋須留有案底。但如醉駕、嚴重超速等,因為可以涉及重大傷亡,刑罰便重,而且要留案底。
學生犯的,其實只是維繫城市秩序的法例,而非涉及侵害性命財產的嚴重法律。再者,《公案條例》向被視為惡法,侵害了表達、示威等人權自由,是本已廢除再經臨時立法會「翻叮」,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不在此討論。
道德兩難
即使他們犯的罪,性質上不算嚴重,但他們的行為確實影響了社會運作,那麼是否可立時定性為「錯」和「壞」呢?
如果一件事只涉及一個道德問題,事情對錯會較為簡單,可惜,我們經常要面對道德兩難的問題,事情便複雜,令很多人不願細想,只一口咬定「犯法就是錯」。
試想,如果甲的朋友乙受傷了,需要緊急治療,為了盡快送他到醫院,甲嚴重超速駕駛,你覺得甲做得對嗎?道德兩難在於:甲如此超速不僅犯法,還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可歸類為嚴重罪行,可是,甲車上有一個急於待救的朋友,爭得一秒便是一秒,那麼他超速雖然犯法,但道德上是否錯呢?他是個壞人嗎?先旨聲明,我們不能從結果倒過來判斷這件事的道德對錯——你不能說乙救活了就對,否則就錯,或甲沒有釀成意外便對,否則就錯,因為在道德兩難前抉擇,甲只知道一個必然發生的結果——甲犯法而被拘捕,必須受罰,其他結果,甲根本無法預知,但甲要在短時間下決定。
公民抗命是一條相似的道德兩難題:你為了重大社會利益而犯法,而這條法律只短暫影響社會運作,不涉性命財產的侵害,犯法者又甘於承擔法律後果,那麼,我們能否簡單說一句:犯法就是錯,犯法者就是壞呢?
這時我們必須問一句:學生為的是什麼?同樣是超速駕駛,我們是否予以同情,得看其目的,如果甲只是貪求己便,或追求開快車的刺激,便是一種妄顧他人的自私行為;但如果甲為了拯救他人,雖然犯法,大眾會予以同情。我們不能簡單定論說「超速駕駛就是錯誤」,即使法官判案,也會考慮案情、背景、心理、感化報告等,才衡量應否予以酌情輕判。
學生犯法所為何事?
學生所做的行為,或公民抗命所做的行為,確實會為社會帶來不便,但其實我們的生活裏,不同的發展也會為我們帶來不便,只是我們很容易明白和接受背後的原因,便不覺得有問題。
舉個例子,地鐵要發展新路線,也會用「唔好意思……」的廣告手法,告訴大家,地鐵工程會為附近居民帶來很多不便,但大部分人會啞忍,因為他們很容易理解地鐵發展的益處,例如交便便利,甚或樓價上升,因而妥協。社會上大大小小的發展,其實往往為一群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家園被毀,但社會聲音普遍支持發展,因為發展的好處容易理解——在發展與保護他人家園這個道德兩難題中,道德往往不經討論,便敗給利益的引誘,因為人有貪婪的劣根性,利益在前,人不用思考便憑原始慾望而想取得,但道德跟前,人需要思考,而思考後得到的道德對錯,卻不是一種實際利益,沒有吸引力,人更惰於思考。
明白此點,便明白學生抗命的道德兩難何以如此難得到部分人支持。學生公民抗命,背後所追求的,是長遠保障社會的制度,是虛的,不是普通市民簡簡單單便能理解,也不是他們願意去理解。民主普選的功用主要是制衡權力,避免當權者因權力而腐敗的制度,並提供權力的合法性。一切的經濟利益,其實都在這種政治條件下才能得到長久保障,但當中的關係在缺乏政治基礎教育的香港上一代,是一種「專業知識」而非常識,他們也拒絕去認識。所以,我們常聽到一種論調:民主不可當飯食,民主不能解決經濟問題。其實這類思維背後的假設是:如果你追求的沒有為我帶來直接的實際利益,我就拒絕接受,我不願理解這些議題如何能維持社會大部分人的長遠利益。這類思維,你不難發現在很多議題上出現。
不如此「激」可以嗎?
簡單來說,抗爭學生的道德兩難題是:為社會的長遠利益(權力制衡等),寧願犯下一些不侵害他人性命財產的「城市秩序法」,究竟是否錯,他們究竟是否壞人?
我認為,在批評前,理應思考這個問題,認識到學生追求的是什麼,以及其對社會的重要。如果你願意理解,有很多人願意講解。當有人告訴你甲超速60咪飛車,你可能立刻說「這個人妄顧社會安危,正仆街」,但如果再告訴你他當時正在送一個受傷的小朋友,假若你還是一個善良和有理智的人,你也會希望為他求情。同樣,在批評學生前,如果你能抱有這種心態,結論很可能不一樣。
有人也會說,學生不如此抗爭,可以嗎?首先要明白,政府擁有極龐大的資源,他們擁有警察,擁有執法權力,擁有使用武力的權力,也擁有左右社會各界的影響力,擁有發放消息的主導權(只要官員要說,傳媒就會採訪,但一個示威者想說話,不一定有傳媒理會),擁有的本就很多,權力是絕對強弱懸殊,但他們擁有的都是納稅人以公帑支付的,他們的權力也理應是市民授權的,但他們用市民支付的資源和授予的權力對付追求制度進步的市民,本就不義。
相反,學生有的是什麼?熱血,精力,年青的身體,還未腐化的思想,孑然一身,一往無前,就別無所有了。沒有人希望犧牲,但他們願意犧牲,他們不如此,不發揮最大的道德力量,贏取支持者,他們還有什麼可以和政府對抗?他們的「激」,並不是一朝一夕爆發的,是經過政府長時間的打壓和無賴,才慢慢釀成的。
守護青年是每個成年人的責任
有一種說法,指中國人較難爭取民主,因為中國人擁有大家族觀念,由長輩決定家中重要事項,因而中國家長普遍有大家長心態,以家長權威去剝奪子女意志,不問其中情由。民主恰好相反,是對權威的反抗——你當權是因為被你管治的人授權。
本來,家中事務由經濟支柱決定,可以理解,但這種想法形成一套僵化思維,使不少中國人無法過渡到民主思維——他們彷彿無法接受,如果家中事務由養家者決定,那麼一個政府管治者理所當然是由出資的納稅人決定,但當談到民主時,談到學生運動時,有一批中國人就會說「後生仔搞咁多嘢做乜」、「學生不聽話、不感恩還有什麼用」等(中國人搬龍門是世界第一的)。因此,很多成年人對年輕人諸般看不順眼,不屑年輕人所做的一切。
如果你看不順眼他們今天的行為,究竟是你不了解他們,還是你不了解社會發生什麼,不了解香港已到了水深火熱的地步?他們和他們的支持者在守護慢慢失去的東西,如果失敗了,你和你的下一代必將後悔。
身為一個已稱不上後生的成年人,我為學生的行為感動,但同時也為學生的行動羞愧。成年人,早被社會折騰了,當我們大部分人在社會活得行屍走肉,當樓奴,長時間工作而得不到休息和與家人相處的時間,天天對無理上司卑躬屈膝,迫於現實,我們的火沒有了。我們沒有火,就可以對一班為改變社會的年輕人看不順眼呢?我們理應感到羞愧,羞愧於這個社會要以學生的前途和身軀來推動一小步——只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那樣卑微的一小步,如果成功,我們和我們的下一代將可坐享其成,我們竟還好意思去苛責他們?
社會運動從來不是全民參與,而是由一群人帶頭去做;社會運動從來不是為自己利益去做,而是為了大眾的利益,不論智愚,平等看待。今天有人出來為社會犧牲,我們是應該感恩的,不感恩的人是沒用的,沒人喜歡的,但即使你今天不明白一切,我們不會介意,我們會堅持,即使你將來坐享其成,即使你將來無法再向這一代走出來抗爭的人說聲對不起和多謝,也沒有關係,因為歷史從來都是這樣,人從來是有層次之分。
但,如果你還沒有變成老頑固,在罵學生前,不妨花點時間思考我所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