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重建中的蘇屋邨
(獨媒特約報導)選管會將於今年11月或之前就2015年區議會選舉的擬定選區分界及名稱,向政府提出建議。獨媒早前曾有系列調查,指出區議會劃界明益建制派。當中沙田及油尖旺分別有兩個問題選區,不利現任泛民議員。獨媒進一步調查發現,泛民主派民協「老巢」深水埗區,政府一直以劃界「助選」,直接影響數個選區的選舉結果。其中「寶麗」﹑「元州及蘇屋」及「李鄭屋」三個選區,選管會無視社區完整性,將選區劃得七零八落,將公屋劃入私樓區,無視社區完整性。
蘇屋重建 劃區協助建制派議員過渡
一條屋邨清拆,理應將該區範圍列入類近選區,並取消該區議席,然而「蘇屋」的例子告訴我們:不一定。
蘇屋邨選區自1999年起則由民建聯陳偉明連任多屆,是建制派「老牌票倉」,一直至2007年均是獨立成區。2009年蘇屋邨分兩期清拆,居民調遷至位於長沙灣道的元洲邨。2010年選管會檢討選區劃界時,並無將蘇屋與鄰區「李鄭屋」合併,反而是劃出一個「巖巖巉巉」的「元州及蘇屋」選區,將原屬民協議員覃德誠的元州邨範圍及興華街部份唐樓群劃走予「元州及蘇屋」選區。只將人口約200人的蘇屋邨茶花樓劃入「李鄭屋」,令人口達13069人,僅僅符合選區標準基數的下限(13000人)。
圖:2011年區議會選區劃界,出現怪狀選區「元州及蘇屋」(F18)
原本將人口約3100的蘇屋併入人口不足13000的「李鄭屋」,最符合選管會聲稱的區議會選區「人數考慮」(每區約17000)及社區完整性(兩邨同屬公共屋邨,亦互相毗鄰)的原則。然而選管會最終決定劃出「怪狀」選區,疑是為延續建制派議員連任。元州邨作為安置蘇屋邨邨民的社區,原蘇屋議員在這條屋邨可以確保得票。但假如選區劃界不變,那麼原蘇屋區議員需參選「幸福」(包括幸福邨及元洲邨)選區,正面與民協現任議員覃德誠對決,並無必然勝算。
最終覃德誠由於劃界改動,放棄了元州邨的多年地區工作,出選由幸福邨居民為主的幸福選區,原「蘇屋」區議員民建聯陳偉明則成功在「元州及蘇屋」當選,繼續服務「蘇屋邨」居民。陳偉明在選舉中「箍實」蘇屋邨居民,得以在搬遷過渡期間能在度身訂造的選區中繼續連任,選票不致因重拆遭拆散而影響議席。
夾在中間的私樓群無人理會
「元州及蘇屋」這個怪狀選區,令夾在中間的私樓群處於無議員理會狀態。該區人口約3000人,對於選情影響不大。「元州及蘇屋」議員只須確保元州邨的得票,便可以穩勝此區。公屋區與私樓群面對的社區問題亦大不相同,有違選管會的「社區完整性」原則。
選區組成大變卻拒改劃 劍指泛民選區
到了今年2014年,選管會審議2015年區議會選舉的劃界,「元州及蘇屋」怪狀選區的問題再次不獲理會。近年元州邨第五期亦完成重建,該期共有1,486個單位,安置蘇屋邨第二期清拆約6500名居民。元州邨第五期原址為長沙灣工廠大廈,屬「寶麗」選區。該區由私人屋苑寶麗苑及唐樓群組成,自1995年起均由民協梁有方當選。雖然該區常有重建項目,但重建後多為私樓,並不影響該區以私樓為主的社區特色。然而今屆卻突然加入多達6500名公屋居民,令選區由私樓為主變成公私混合,亦是疑為建制派「收復」此區鋪路。
梁有方在上屆區議會選舉,僅僅險勝「獨立」候選人蘇俊文200多票。梁有方多年的服務經驗亦以私樓為主,一旦加入原建制派選區蘇屋邨的居民,將對選情構成嚴重影響。元州邨一至四期及五期本身相連,根據房屋署資料,元州邨人口為19,600人,選管會大可以社區完整性為理由,將元州邨劃為獨立選區,將位於興華街一帶的私樓劃予「寶麗」選區。選管會卻寧可維持怪狀選區,令「元州及蘇屋」及「寶麗」兩個選區亦變成公私混合的怪區。
民協江貴生:政治考慮
2011年出選「李鄭屋」落敗的民協江貴生質疑,是次選管會的劃界反映當區的「政治考慮」及意圖「用公屋打死私樓」。江貴生指在2007年就當局設立「元州及蘇屋」區時,民協馮檢基已經提出質疑,然當局回應稱蘇屋邨居民「陸續搬入元州邨」,兩屋邨聯繫比起與李鄭屋邨「較為緊密」,強調是「適當的做法」以及「政治因素不在考慮之列」。如今元州邨重建完成,卻不獨立成區,反而將元州邨五期維持在「寶麗」選區,江貴生反問「上次就話社區完整性(改動劃界),咁點解今次唔社區完整性,劃元州邨第五期入元州選區?」
江貴生指出,公私混合令地區人士的工作添上困難。「公屋﹑私樓的訴求唔同」,民協現時亦是分別派不同人手處理兩類問題。他又指泛民與建制派在資源獲配有「天淵之別」,複雜的社區規劃更「有利能夠提供全面及平均的地區服務的建制派」,尤其大型政黨。泛民在混合選區的工作質素有嚴重負面的影響,有機會失卻選民的支持。
劃界準則模糊 政治因素存疑
今屆選舉分界有19個新增選區,以及有111個現有選區的劃界需作調整。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教授黃偉國認為,劃界變動與否準則模糊,「龍門任由政府決定及詮釋」,當局強調的不考慮「政治因素」及「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備受懷疑。他認為相比起僅就「政治因素不在考慮之列」不斷澄清,選管會若能就哪項原則有凌駕性及適用情況等劃界考慮「作更多交代」,顯然更具說服力。
編輯: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