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左翼21
(獨媒特約報導)中央落閘封殺普選!人大常委170票「全票」通過普選框架,決議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按照上屆選委會的組成方法,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候選人2至3名,每名候選人須取得提委會過半數支持,經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後的人選由中央政府任命。若政改不獲通過,將會依照2012年選舉辦法,「原地踏步」。人大亦決定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法不作修改。梁振英於公佈後亦聯同行政會議成員見記者,表示「支持人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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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人大決定維護繁榮穩定
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會見傳媒時表示,人大的決定明確,為普選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確規定,是維護繁榮穩定的「一項重大決定」。他又指香港民間提出了各式方案,人大的決定旨在澄清「偏離《基本法》的錯誤認知」。
李飛:無國際標準
李飛強調普選要根據《基本法》,他指有少數港人想以國際標準取代基本法,「企圖誤導社會」,質疑這些國際標準是「自己訂造」、「個人標準」,「不是甚麼國際標準」,提出的人亦「提不出確切定義」,令社會「浪費大量時間討論不切實際的主張」。
李飛:政治權利非天生
他又指出聯合國公約所訂的普選權是公民政治權利,政治權利須由法律賦予,「不是天生」,各國根據實際情況,有不同的標準和選舉制度。
下為新華社發佈的決議主要內容。
梁振英:支持人大決定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支持人大決定,會開始後續工作,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方案。他指人大歷史性落實2017年「一人一票」選特首,呼籲部份人勿因方案未符心目中理想作出抗爭,任何違法行為不會獲大多數人支持。
梁振英指政改行出「重大一步」,「為香港歷史揭開重要篇章」,「只要大家願意」,2017年500萬合資格選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選特首,市民不再是旁觀者,否則就會「原地踏步」,希望市民珍惜機會。
他指不論今次人大的框架為何,「一定比上次、再上次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進步」,又表示今次不是「終極方案」,往後仍可修改,不應與心目中理想方案比較,反而如不接受,就只能「原地踏步」、維持現時選舉方法。
梁振英由一眾行政會議成員陪同召開記者會,似有「造勢」、顯示「團結」的感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諮詢。諮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諮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會議認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鑑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製度保障。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鑑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