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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出版界應反對「被遺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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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Mark Knol

自歐盟法院作出「被遺忘權」的裁決,谷歌在5月29日至6月30日已接獲逾七萬宗申請,平均每宗申請涉及3.8條超連結。高峰期過後,現時每日大概有1000宗申請。谷歌近日已開始處理申請,部分新聞網站如英國的《衞報》、《獨立報》及《BBC》的報導連結均遭刪除,有評論人形容這是「間接挑戰新聞自由」。

谷歌開始以行政措施執行被遺忘權的法院裁判後,歐洲新聞機構陸續收到其發出的移除連結通知,但不會解釋原因。遭移除連結的多篇報導包括:2010年蘇格蘭超級聯賽的裁判Dougie McDonald被發現在一場球賽的判決講大話,直接導致他立即請辭(編按:《獨立報》報導這篇《衞報》的文章連結將會還原);2002年一名律師競選律師會時沒有提及正面臨欺詐案的訴訟、2011年法國員工利用辦公室玻璃窗,以告士貼(post-it)製作大型藝術的文化報導;美林証卷前主席E. Stanley O'Neal為公司帶來億元虧蝕,被逼下台的新聞等等。雖然歐盟法院曾提到公眾知情權可凌駕個人私隱,如政治人物企圖維護個人的良好聲譽,這些連結不用移除。可惜暫時看來,谷歌以行政主導方式移除連結,做法並不透明。

評論人James Ball認為,傳媒的恆常工作就是報導人們的所作所為--即使未必犯法,但一些足以引起嚴重政治、道德問題的事件,它們不應「被消失」。新聞的編輯權是屬於傳媒,並非谷歌。「被遺忘權」的裁決為新聞自由(間接地)帶來嚴重影響。又斥責裁決又如發明一隻「言論自由的秒錶」--新聞報導只有在無人要求消失時才繼續存留。他更提出出版界應該採取行動反擊,例如在推特(twitter)開設「@GdnVanished」帳號,專門張貼谷歌移除的報導連結。

很可惜,「被遺忘權」的議題在外國牽起激烈爭議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 竟然倡議谷歌把相關政策應用至香港,亞洲各國,甚至全球。縱然他聲稱被遺忘權和公眾知情權應取得平衡,需考慮公眾利益。但他卻同時認為昔日不光彩的情節、債務、破產紀錄或被誣告的受害人都有權删除這些記錄,「應給予這些人的人生第二次機會」。據悉私隱專員並沒有正式向谷歌提出訴求,不過專員已經把驚人的構思寫於網誌,又在亞太區私隱機構論壇提出。事實上,這次亦非首次專員對谷歌有興趣,今次四月,他已公開表示谷歌的產品「Google Glass」可能引發侵犯私隱問題

香港已經沒有《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只有經常為人詬病的《公開資料守則》,索取政府資料可謂難於登天。若再引入「被遺忘權」的措施,連傳媒報導或網絡平台的資訊都可以隨時「被隱藏」(審查)。到那時,連控告他人誹謗的訟費都可省回,最「皆大歡喜」的到底是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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