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工黨主席李卓人抗議吳亮星拒絕即時處理「不信任主席動議」,指上周五「通過」新界東北前期撥款的程序是非法。李步到主席台前向吳亮星出示紅牌,吳亮星繼上星期後再次驅逐泛民議員,指李卓人行為「極不檢點」,命令李離開,泛民主派議員群起抗議。
有些網民看到此情況便馬上幸災樂禍,「熱烈祝賀李卓人被自己修改嘅議事規則趕出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亦批評當初贊成修改議事規則的泛民議員作繭自縛。可是,實情又是否這樣?
從2011年4月15日的立法會文件CROP22/10-11,即〈對《議事規則》第44及45條的修訂建議〉中,我們可以看到議事規則修改前第45段的條文為:「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而常設委員會則分別為財務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政府帳目委員會。
這即是在議事規則未有修改前,財務委員會主席已享有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的權力。故此,幸災樂禍的網民的說法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