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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潘詩韻:創意藝術三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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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獲亞洲文化協會利希慎基金獎助金赴紐約作為期一年的文化交流,研習戲劇文學及劇本精煉(play development)。回港後興致勃勃跟文化界友人提起是次交流經驗,友人戲指這些經驗乃導致香港藝術家理想破滅的主因,意指在文化交流、見識了外地的文化藝術環境後,即使欲回港一展所長或貢獻本土,也只會被這城的環境與制度「吃掉」。筆者雖明白友人所指,但當下仍即時反駁,並嘗試提出連串計劃說明提昇本地創意藝術環境的可行方法。

筆者在紐約期間,每被問及香港的文化環境,都嘗試重申香港並非文化沙漠,港人的創意及藝術才能,並非天生比其他國家或族群差,而是歴史、教育及相關政策使然;其中主要的障礙,來自政策制訂者或公眾人士對「創意藝術」的誤區。

誤區一:創意藝術乃一門興趣
跟其他專業例如建築或機械工程一樣,創意藝術是一門專業,並非工餘興趣,也非單單是一種文娛活動。要創作優秀的藝術品,創作人大都經過專業訓練,當中指涉大量的專業知識、技術、研究與開發。國際級的優秀作品都是知識與技術的成果,還有讓創作人安心專心投入鑽研琢磿的環境,正如任何商業產品或科研一樣。

誤區二:藝術家在申領政府資助
同樣在使用公帑,同樣在利用公帑為市民服務,我們斷不會指公務員或議員在接受資助,也不會指受政府委約進行各項顧問研究或發展計劃的承辦單位在接受資助。創作人、藝術家跟任何專業界別一樣,都在透過其專業知識,為政府及市民提供服務、提昇生活水平,是故文化政策並不等同資助政策,如何運用資源培育發展香港的文化藝術才是關鍵。

誤區三:藝術乃行政及市場主導
藝術的事,得交由藝術去處理。同樣在策劃節目,藝術總監跟行政總監所考慮的方向該有不同。藝術總監考量的是藝術美學的提昇,正如科學家在實驗室鑽研開發一樣,過程可能花上數年與數十年不等;而行政總監的考量,包含籌組資源、市場推廣及提昇受眾數量等比較可以量化的成果。一個項目/美學能否成功研發,藝術總監與行政總監二者缺一不可,唯在「資助政策」誤區的現況下,多以行政先行,填報告為本,忽略了根本的鑽研與開發的重要性。

在以上誤區的環境下,文化從業員長時間沒有工資保障,更遑論最低工時,文化政策仍為分餅或援助政策,策劃人或資源擁有者仍望本地藝術家以業餘報酬甚至免費請藝術家提供專業製作,卻動輒撥出豐厚酬金邀請海外製作的盛事來港;最近在活化工廈的政策下,連最基本的創作室(實驗室)也得被迫遷以至研發實驗無法進行。市場價值成為一切創作與藝術品的價值。因應西九文化區而增撥的資源,仍傾斜於行政而非藝術家與藝術提昇,多家大專院校紛紛開設文化管理課程,但畢業後投入行業工作的學員卻為數不多,部分因已擁有高薪厚職,其他的面對薪金遠低於市場、卻又需要投放大量時間、精神與心力而卻步。

要香港的創意藝術得以發展,必先從糾正誤區開始。創意藝術乃一門專業,透過創意及藝術創作,提昇市民素質為業,並不以附庸風雅或文娛康樂為點綴, 要其產業化,得從根本的創意與藝術提昇入手,在培訓行政人員的同時,也得培育創作人及藝術家,為此門專業的從業員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讓其可安心及專心地鑽研開發,而非傾向於要求藝術家兼顧行政營運,創作具市場價值的作品。主要的政策制訂者或藝術組織的決策者,也該對此行業具備專業知識或訓練,一般的愛好者或文娛參與者在擔任決策崗位前,宜先接受相關訓練或提昇對此門專業的專業知識,否則,宜任顧問、支持與支援的角色,打破外行領導內行的慣性,正如科研實驗室的領導必須由科學家擔任。

政府近年撥用於文化藝術的資源確有增加,但除了現時硬件設施以及以製作及節目為本的「資助政策」,宜在人才培訓方面多作宏觀考量,在給藝術行政人員提供獎學金、駐團實習和交流機會之餘,也不能忽略為藝術家及創作人提供相應對等的獎學金、駐團實習及交流機會。專上學院除開辦行政課程,也得增辦藝術、戲劇或音樂史等藝術研究課程,以至藝術欣賞及評論的基礎得以加強。

至於市場主導,可參考不同國家的藝術政策。美國的藝術環境主要以市場主導,但政府提供的稅務優惠促成數百家基金會的成立,他們資助的項目和範圍廣闊,單就劇本創作的項目,就有鼓勵創作小數族裔/新移民/人道主義/環保等不同議題劇本的基金會,也有就藝術家的不同職業生涯階段,包括新晉(emerging artists)、成長中(mid-career artists) 及成熟(well established artists)藝術家的不同需要,提供駐團或獎學金的基金,有提供讓藝術家學習進修的「進修營」,也有提供短期及長期住宿及生活費的基金,讓藝術家安心創作,也有短、長期的受薪駐團計劃讓藝術家在藝團的支持下發揮最佳的創作水準。而百老匯、製作人及公會等制度,結構緊密,是另一種專業的商業運作,它能有效營運,也是整體文化及教育政策的結果,而非將之推向市場、開放不管就能發生。至於德國及法國政府,則是在文化立國的前提下,給藝團提供大量支持,才能培育出讓國際趨之若鶩的碧娜.包許和她創辦的烏帕塔舞蹈劇場、歐斯特麥耶與柏林列寧廣場劇院、亞利安.莫虛金與她的陽光劇團。

創意藝術並非單單搞搞新意或一時的靈感,也不只是娛樂消閒活動,它是一門專業,若以營商的語言述之,搞不好營商環境(文化環境,包括藝術教育、文化權利 、創作自由等)或加強貿易政策(創意藝術作品包括任何作品、演出或製作的輸出、鼓勵獨立及個別藝術家及藝團參與國際藝術節、提昇本地創意藝術從業員的酬金等),文化創意產業恐跟許多政策建議和顧問報告一樣,胎死腹中。

作者為劇場工作者

原文標題為「創意藝術的誤區」,刪節版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3年2月22日

本欄逢周五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發展,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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