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萬人公投、「七一」從日走到夜、「佔中」預演大規模拘捕 …… 特首梁振英在此等背景下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泛民與建制再起衝突實不難預料,惟梁美芬的一番提問,卻成功搶得大眾注意︰「…… 當他們亦面對要癱瘓時,究竟警隊會否可以有額外的一種方法,譬如再吸納一些已退休的Sir或Madam,或者民間亦很多人願意當志願軍,你們可以給他們一些特別的訓練,來特別處理這些群眾運動,令到我們的警隊真的做回他們英勇的工作 ……」梁振英的回答不置可否,不少網民則將這種明顯超越現行軍警建制、另立新部隊的構想,聯想到歷史上具有半官方色彩的武裝建置,例如清代的團練和義和團,乃至二戰前納粹德國的衝鋒隊及黨衛隊等。
當然,這類「志願」部隊真的出現在香港的機率仍然不高,更遑論會接管本來完全屬於警方的職責、去對付「佔中運動」或者和平示威群眾的可能性;但正如不少網上媒體已經指出,政府其實有權動用一件塵封一陣、卻仍未報廢的法律工具,將這近乎天方夜譚的構思變成事實,那就是香港法例第 197 章《基要服務團條例》。
法例於 1949 年底用上兩星期緊急訂立,當時正值中共新政權直取西南、國府行政院緊急撤離成都之亂世,不難想像法例的背景,是基於本港社會形勢緊張、急需安定民情之故,賦予港督特別的權力成立部隊,以應付最基本的政府運作、公共服務及物資分配等。透過此法例成立的部隊,包括輔警、輔助空軍(即現時政府飛行服務隊的前身)、後備消防隊、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等。後備消防隊在一九七五年已經解散,而輔警、飛行服務隊、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則先後憑藉本身的立法而繼續存在並提供服務。
事實上,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相關立法,急就章程度幾乎媲美《基要服務團條例》本身,兩條法例就位處殖民地最後歲月中,立法局開快車通過的大堆條例之列;這還不算,當局還在相關立法的政策上「暗渡陳倉」。事緣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保安科曾經向立法局的事務委員會報告指,在訂立了兩支部隊的立法後,《基要服務團條例》「將會成過時而可予廢除」;但到兩條法例在一九九七年四月首二讀時,動議法案的保安司黎慶寧,對於「廢法」一事卻隻字不提,直到兩條法例於六月四日三讀通過也再無相關提議,《基要服務團條例》就此過渡成為特區法律,而黎慶寧亦改換職銜成為保安局局長後繼續效力於政府。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將《基要服務團條例》行文用字更新為特區版,進一步明示特區政府將繼續掌握條例下成立新部隊的權力。
值得留意的是,保安科將九七年提出的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立法,是為取代原來依附於《基要服務團條例》的有關法律;但細心比較,民安隊及醫療隊在新法例下享有的權力,固然比《基要服務團條例》更加細緻、具體,和縮窄至集中於緊急救援及醫療服務為主,除此以外,個別隊員享有的權力,亦有別於《基要服務團條例》下行政長官可以授予的權力︰根據後者的第八條,只要團員一經警務處處長以「特定描述或一般描述」作出授權,團員就在保持安寧、防止罪行、拘捕或其他方面享有與警察同等的權力、特權以至免責權等,而民安隊及醫療隊員在新法例下,則可在得到警務處長的書面授權下,享有任何或所有的警察權力。
兩相比較就不難發現,《基要服務團條例》下,團員一經警務處長的授權,就可享有廣泛至與真正的警察根本無異的警察權力,而民安隊及醫療隊立法,則明確規定兩者隊員獲得的警權,可能依隨警務處長的授權而調節減少。由此可見,政府在主權移交前夕沒有依隨本來的立場,立新法而廢《基要服務團條例》,客觀效果不但是在兩支部隊本身已有法可依的同時,保留了累贅重複的法律條文,而且是留下了一條尾巴,讓中共委派的特首,有權通過警務處長的配合,在正規警察及輔警以外,隨時成立一支新的「第三警隊」。
無疑,即使依據《基要服務團條例》,服務範圍只包括附表中提及的項目,理應難以達到梁美芬在答問中所指要由新部隊應付群眾示威的效果;但觀乎現政府汲汲於擴政權削民權的表現,我們實在不難想像,當局會自由操作舞弄附表內的項目意涵,例如將「向公眾傳布資料」(第 5 項)理解為「接管廣播機構」,或者以保持水陸運輸甚至食品物資的運送為理由,將保護全中環所有主要道路的權力委諸新「部隊」,繼而授權「隊員」執行警權以保護道路云云。這時,特首就完全有能力將「部隊」直接置於面對市民大眾的位置,使他們變相成為另一支針對反抗群眾的官方武裝。
加上觀乎梁美芬提及的「志願軍」來源,即退休警員以至「民間人士」,我們真的如此難猜想,一旦「服務團」真的成立,會由哪一些組織的人應召入伍?以目前「佔中」如矢在弦之勢,社會上有甚麼力量、甚麼組織,會熱心應徵成為「保衛社會秩序」的爛頭卒,恐怕已是昭然若揭。
簡言之,前港英保安科不知何故,錯過了廢除《基要服務團條例》的時機,以至給特區時代留下了這一張讓有心政客得以借題發揮、舞弄恐嚇市民的刀刃。筆者其實真心期望,這一篇所提及的一切,除卻歷史的紀錄外,就盡皆是筆者自己這數天睡眠不足、瘋狂臆測所致而已。畢竟,特區政府可動用施行暴政的工具已經太多,我也希望可以少擔心一件事。如果有飽學之士可以用雄辯指出,所謂「志願軍」於法有據,不過是筆者才疏學淺庸人自擾自製恐慌之論,筆者倒是舒懷高興也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