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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 VS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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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籌備工作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公民提名」的號召亦鬧得更為熱哄哄。然而,香港政改的政局的確有改變嗎?非也,問題的癥結依舊在於公民提名與基本法的衝突。後者白紙黑字指出香港普選必須經過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直接了當地否決了公民提名的可能性。

首先,筆者希望從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出發,論述公民提名的重要性。當中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指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單看字面,並無不妥,如果提委會的確有廣泛代表性,而且按民主程序進行,合乎程序公義,其實已能受到不少市民支持。然而,我們都知道,整個遊戲的主持人是中共,它有最終的決定權。加上,所謂「廣泛代表性」,所謂「民主程序」,其實大家不用猜測其真正意義,單是看立法會的功能組別及分組投票,已經是這兩個抽象字詞的最佳演譯。為了把中共可以干涉、過濾、篩選候選人的權利減至最低,因此公民提名便成了唯一方法。

即使如此,也未能解決問題癥結,公民提名依舊與基本法條文衝突。沒錯,條文上的確衝突,但站在法治精神上看,兩者衝突嗎?非也。從法治精神上出發,法律不單是用作規管社會秩序,更重要的是維持公義,又稱「以法達義」。那麼,現時基本法所提出的提名委員會違反公義嗎?也不是,但當遊戲主持人是中共時,便會有令普選淪為假普選,有機會違反公義。既然如此,為何不接納公民提名,這便能百分百確保香港的社會公義。

再者,基本法編寫時,即使任誰也不能預計未來香港的政局。不論任何法律,也可以有修改的時候,基本法也不例外。如要政府接納公民提名,便必須修改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已是政府的唯一站腳點,一旦修改基本法,政府也只好被逼接納公民提名。然而,政府及中共會主動修改基本法?當然不會,這等同政府自摑嘴巴,加上政府及中共一向高高在上的形象,又怎會輕易妥協。唯一的方法就是依賴佔領中環,以靠民意逼使政府妥協,同時也給予一個最好的下台階給政府及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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