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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居民抗議警基地不明氣體洩漏 共26人被控非法集結 擬轉介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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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到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警方當晚拘捕52人,事隔半年於4月底起訴其中8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日(29日)再多18人遭起訴,共26人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26人現時同被控非法集結,其中20人再遭控違《禁蒙面法》罪。控方透露,擬將案件合併並轉介區域法院處理,遭辯方批評刻意透過合併案件增加案件規模,再轉介至判刑上限較高的區域法院,「擺明濫用權力」。

15男3女遭控非法集結及蒙面

新案件中,18名被告依次為:陳達富(26歲,無業)、姓鄧學生(17歲)、陳樂期(24歲地盤工人)、何奕恆(21歲學生)、李嘉熹(24歲社工)、陳家朗(20歲學生)、吳嘉俊(38歲技術員)、許諾(20歲學生)、伍栢衝(21歲侍應)、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1歲學生)、14歲男學生、15歲男學生、15歲男學生、姓鄧學生(17歲)、梁文健(23歲侍應)、陸俊恆(19歲學生)及王靜儀(22歲學生)。

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其中13人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陳達富、鄧姓男生、陳樂期、何奕恆、吳嘉俊、許諾、伍栢衝、關善瑜、吳筠怡、14歲男學生、15歲男學生、15歲男學生及王靜儀。

舊案8人遭加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至於早前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的8人,即鄧皓仁(23歲兼職售貨員)、何明軒(27歲導師)、彭國豪(22歲客戶服務員)、吳顥筠(20歲無業)、張家俊(20歲無業)、李志斗(24歲學生)、周沛樺(21歲學生),及15歲男學生,則全被加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首6名被告及15歲男生另被加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

控方申合併案件上區院 辯方批自製「大規模」、濫用權力

控方申請將3宗案件合併,表示3案的案情、指控及證人均相同,被告亦於同一拘捕行動中被捕,「根本就係同一宗」;而控方亦決定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轉介前必先合併。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一度質疑,一個審訊是否能處理26名被告,控方即回應,現時有不少案件的人數相若。

代表新案件第13名被告,即15歲男生的大律師郭憬憲提出反對,直指控方提出轉介區院的理由僅為案件「大規模」,但所謂「大規模」乃是控方合併案件後,「自己製造出來的結果」。他又指,3宗案件需重覆作證的證人只有一位,合併並不會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回應,合併案件並非只因「大規模」,而是因為案情嚴重。郭憬憲即重申,案件本無足夠嚴重性,乃控方「做到件案咁大」,「擺明濫用權力」。

羅官多次表示,案件是否合併應交區域法院處理,又強調律政司絕對有權決定以何種層面及方式處理案件,「佢哋合唔合理,我冇權干預」。

案件押後至8月3日處理合併

羅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8月3日再提堂,以處理15歲男生一案與今日新案件的合併,並會於9月17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所有被告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3名未成年男生則獲准以500元現金及500元人事擔保外出。早前被控的另一名15歲男生則獲准以原有條件,即1000元現金保釋。

控方認趕半年期限先告管非法用途工具等罪 今始加控非法集結

舊案的8名被告原僅以1000元現金保釋至今,控方今申請向8人施加不得離港等保釋條件。羅官一度詢問︰「點解未準備好又唔遲啲落案?」控方承認,乃因受制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半年期限,須於期限屆滿前先落案控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名,並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於今日加控非法集結等罪名。

另外,26名被告聽取控罪後一直站立應訊,在控辯雙方就保釋程序陳詞期間,其中一名大律師指出眾被告已站立許久,望法庭容許他們坐下,羅官遂稱,「邊個想坐就坐低,想企就繼續企」,眾被告即坐下。

案件編號:FLCC777/2020、FLCC700018/2020、WKCC21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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