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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就係犯法,除非你係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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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個星期只能夠用「痴線」兩個字來形容,警察濫權濫暴的新聞不斷出現,但我們絕對不能麻木。

(一)有太子站831事件被捕人士再被捕,然後以暴動罪等罪名正式被起訴,7個人將於7月17日提堂,是太子站831事件首批被起訴的人士;

(二)一名少女開記招稱去年9月於沙田被捕後,遭女警當眾掐胸,在警署如廁時被女警直望,並被要求脫去內衣搜身;

(三)傳媒報導警方偷偷地至少對《警察通例》作出3項改動,包括去年11月已豁免展示警察編號;及

(四)「元朗YOHO端午節和你shop」活動,防暴警察衝入商場驅趕市民,最經典一幕是有一家三口剛剛買完玩具,遭防暴警呼喝推撞,更一度舉起胡椒噴霧。此外,又有不少防暴警察在制服上貼有「風林火山」布章。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經講過速龍小隊制服「無位」展示編號,但如今防暴警察的制服最近又變成「連儂牆」貼有各種奇怪的布章,例如「風林火山」、「勁揪」、老虎、獵鷹等,原因至今仍然是一個謎。我曾於6月18日油尖旺區議會大會上質詢過警方這個問題,但警方代表完全沒有回答。

根據《警察通例》15-01節(a):「警務人員不得改變警方所發給的制服或衣著,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經辦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的批准。」究竟警員將各種奇怪布章貼在制服上的目的為何?是否獲得警務處處長批准?有沒有違反《警察通例》?

6月18日油尖旺區議會大會的討論重點,其實是今年母親節於旺角和尖沙咀一帶的警暴問題,其中最嚴重的事件是一位網媒《娛賓》女記者在洗衣街花園女廁,被防暴警搶去相機,近距離向其面部狂噴胡椒噴劑,不斷稱呼她「黑記、曱甴」。防暴警更將她按在地上,用腳踩背、膝頭「鋤」頸、警棍按頭,女記者失禁,更因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

我質詢警方會否調查相關警員有否犯法?會否以酷刑罪、傷害他人身體拘捕相關警員?警方代表只不斷以「專業執法」和「適當武力」這些歪理回應,實在荒謬。在會上,我提出臨時動議,要求警方立即禁止警員以膝頭壓着頸部的方式制服疑犯:

「自反送中運動以來,包括今年5月10日母親節當日,有大量被捕人士遭警員以膝頭壓住頸部制服,嚴重威脅生命,極不人道。今年5月初,更有一名涉嫌刑毀車輛的南亞男子在尖沙嘴被捕時,遭警員以膝頭壓住頸部制服,送院後翌日不治。因此,本會要求警方立即禁止警員以膝頭壓住頸部的方式制服疑犯,停止濫用武力。」

動議在16名民主派議員支持下獲得通過,民建聯孔昭華、建制派鍾澤暉棄權。

擁有殺人武器的警察襲擊手無串鐵的市民和記者,竟然完全沒有後果,這是甚麼世界?太子站831事件如是,「黑色母親節」如是。難怪警隊民望繼續包尾,評分比駐港部隊還要差,其中44%市民更給予警隊0分。警隊的宣傳口號應該改為:「犯法就係犯法,除非你係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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