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批評,本地以至海外反對《港區國安法》的聲音欠缺理據,強調立法工作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呼籲仍然妖魔化、污名化有關工作的反對人士「停手」,否則是與廣大市民為敵。她亦指,國家安全凌駕國際公約保障的個人權利。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授權其常委會就建立就「港區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公布 《港區國安法》具體條文,林鄭月娥已經強調合情合理,林鄭之下賤簡直是香港人的極致。回歸23年來香港一直陷入是非不分爭論無休,只因香港回歸到一個從無法治的醜惡國家。《港區國安法》不合情不合理只能依據傳聞推斷,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的權力依據,違法違憲已經是事實。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統一行使國家的一切權力。
一切權力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共十六項。其中第一項是修改憲法;第三項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十四項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十六項是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一切權力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職權的第十六項,行使應當由全國人大行使的其他職權,是指可以修改憲法增加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而增加的職權必須列入《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六項並不是授權全國人大可以不受規範任意行使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