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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日誌】血腥祭祀的前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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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六日 彩虹艷麗,因為小水滴折射夕陽光線,也無吉兆也無凶兆

華麗的口水花與煞有介事的研討會,都是血腥祭祀的前戲。

所謂國安法,由立法、執法、司法、釋法,設立特別法庭,誰能做法官,都是由至高無上、不能質疑的權力去決定。當有一場球賽,對家可以全權決定球例、委任球證、旁證,甚至可以換你領隊、DQ球員;對家甚至可以隨時改球例,改場地、隨時改變球例詮釋……

講道理,確實浪費時間,一句「我有權」,講完。

綜合各位黨官、法治劊子手與現形黨員的言論:

「中央擁有『司法權』」,即是置基本法寫明的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於不顧。

「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地位」,任何法律不得與該法牴觸,即是這部法律有超然地位,凌駕一切;即是說基本法的人權保障、結社自由、司法獨立,一如七色彩虹,如幻如真,轉眼一場空。

「中央對『特殊情況』、『極特殊情況』、『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有管轄權,但何謂「特殊」,「極特殊」,什麼叫「嚴重」,都是中央話事。

那麼根據什麼標準?還是李家超說得妙:「國家安全的標準,就是國家的標準!」

「設立特別法庭」,不知道是否公開審訊,移交內地受審「都是一個選項」,即是說一個度身訂造的反革命法庭誕生。

「條文出台前討論不切實際」,但條文公布後已經沒有討論餘地。

「港區國安法得到十四億人民支持」,但處處紅線、禁區、陷阱、十四億人民從來沒有機會表過態。

「港區國安法只影響極少數人」,所謂「只影響極少數人」,除了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人是度身訂造打擊對象,我們的中學老師,現在要學習一種新權力邏輯:反對國安法叫政治,贊成國安法叫教育;唱「何以這土地淚再流」叫政治,唱「起來,不願意做奴隸的人民」叫教育。公務員所謂對行政長官「忠誠」,如果膽敢組織公會反對國安法,就最少不能升職;若有人「原則上反對國安法」就可能被DQ,不得參選,即是DQ香港選民的意願。

想起《暴政》一書第十七課,這一課,叫人「留神危險字眼」。納粹黨二戰前在德國全面奪權,挑起戰爭前,最愛用「恐怖主義」、「國家安全」、「極端」、「特殊」、「例外」、「緊急」的用字。弄權者挾持此等字眼,鋪天蓋地張揚,就是國家巨獸張牙舞爪的關鍵時刻。

歷史的教訓是:人們為了虛假的安全感,願意付上真實的自由;然後,追悔莫及。

【惡法日誌‧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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