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團體計劃本月14日舉行「公投」,蒐集中學生對「港區國安法」的立場及罷課意向。香港點解永遠都係咁?贊成或反對都唔知乜頭乜路,中學生對「港區國安法」表達立場又有何意義?政治利用是對事實的指控。
中學校長會主席鄧振強表示:「現時國安法仍未有條文,當有具體內容時學校會舉辦教育活動,解答學生疑難。」法律的關注,應該是法理性兼備,首先是立法的合法性,然後是法律的情理。「港區國安法」是否只有條文內容才值得討論?全港大中小學都應該罷課,抗議全港教師未有就「港區國安法」立法表達立場。
《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是香港駐軍履行的防務職責。」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第三項指稱:「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全國人大的《決定》明確宣示,「港區國安法」並不是替代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是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性質,顛覆「一國兩制」的規定。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當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安全的動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什麼是有關全國性法律?就是大陸的《國家安全法》。
依據基本法「一國兩制」的規定,只有香港被宣布為戰爭狀態或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始能夠發布命令將《國家安全法》的有關法律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凌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將大陸《國家安全法》的有關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強迫香港成為永久法律實施。
大陸的《國家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港區國安法」就是具體落實《國家安全法》。
「民主之父」李柱銘話:「希望以佢嘅法律專長,維護香港人的法治精神同保障人權。」英美及西方國家對「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目的認知模糊,李柱銘點解又唔將「港區國安法」的本質講清講楚?打嘴炮就是法律專長?
中學生行動籌備平台罷課公投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