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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忠誠勇毅地執行警司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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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志偉(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外務副會長)

前言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前天表示,警方會因應個別情况,考慮以警司警誡等方式,取代檢控被捕年輕人,但需符合案情「不是最嚴重」、被捕者有悔意等條件。業界對警司警誡一向抱有正面態度,因它免除青少年步入正規司法程序帶來的標籤;但以現時警方被受質疑的執法手法,恐怕會帶來更多的猜疑和問題。

忠誠勇毅 VS 口蜜腹劍

鄧炳強帶領下的警隊,有人會覺得是忠誠勇毅的象徵,亦有人覺得是腐壞得非立即解散不可!當勾結元朗黑幫之疑雲未除,警方多次動用非法武力,暗角七警和北區醫院虐老更是證據確鑿,警隊的污點恐怕「水洗都唔清」。

所以,若香港警隊歪風未肅,說用「警司警誡令」處理在社會運動被濫捕的青少年,只是鄧炳強轉移視的技倆,企圖利用青少年及家長在面對司法程序的無助及恐懼,誘使青少年及家長接受警誡,製造青少年認罪的假象。警方在濫捕(SOGO大圍捕就是例子)的情況下根本上難於舉證,鄧炳強不去正視警方濫捕的行為,反而口蜜腹劍,實在不配用「忠誠勇毅」四字作美化用詞。

警司警誡的操作,需要真正的忠誠勇毅

警司警誡只適用於18歲以下干犯輕微罪行的年輕人,即大專生肯定不適用。另外,「警司警誡令」本是一種警方可行使的酌情權,警方決定有關案件是否屬於輕微,被捕青年是否有悔意,但現時情況來說,在處理社會運動事件上,賦予警察酌情權是否好現象?若警察執法時由情緒主導,心情歡喜時就根據《警例》執法,忿怒在心時就用旺角圍困記者的手法,那又如何說服市民大眾他們會公正地行駛此酌情權呢?

而且要接受警司警誡,年青人先要承認自己犯了法,然後才可以被視為所謂的有「悔意」,倘若失去了程序公義,遇上個別缺少「忠誠勇毅」的警察誘使被捕青年認罪後就反口說不予警司警誡,再視被捕年青人的招認作為日後指控的證據。究竟「警司警誡」會否成為警察審問年青人的新武器呢?倘若年青人遇上一位正常警察,他可能只是說:「年青人,如果你承認有做過,我哋會審慎考慮安排警司警誡,俾你機會,唔駛留案底。」若年青人遇上立心不良的警察,查問被捕者後會聽到:「死曱甴,你依家認咗同簽咗,你估我咁順攤放過你呀?你老母X捐出嚟,老母冇教你唔好咁易信人咩?!」(想像對白)

不要相信忠誠勇毅的幻想,只能相信建全的制度

可見之日,不相信鄧炳強會下令警隊停止一切濫捕;但若他真的下令警察要以警司警誡處理個別被捕年青人涉及輕微罪行或證據不足的案件,請知恥知醜,明白現時警隊誠信已是一種假象。要有效地推行警司警誡令,就要容許被捕青年人有家人及律師陪同,並讓他們充份聽取律師的意見後,才開展正式的警司警誡會面工作,且要書面列明會面相關內容只用作警司警誡之用,不適用於呈堂證供。

若警方不當使用警司警誡令,全港五支CSSS(社區支援服務計劃)也會被牽連,本來CSSS協助跟進有警司警誡令的年青人,但卻因不公義的程序令服務跌入負評漩窩。故此,一個「真」的警司警誡是需要有一個健全及令人信服的制度,才能達至真正協助年青人的效果。業界同工應關注警隊是否真正的執法是否公義和專業,以免令年青人誤墮「警司警誡」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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