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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31周年集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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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六四事件31周年,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早於4月23日就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維園)舉行的六四集會向警方作出書面通知,但警方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政府禁止多於八人群組在公眾地方聚集為由,於6月1日就今年的六四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舉行有關集會。(註一)

支聯會其後呼籲市民遍地開花悼念六四事件,包括在各區設最少60個街站向市民派蠟燭。6月4日當晚數以萬計的市民手持燭光在銅鑼灣、西營盤、旺角、觀塘、將軍澳、荃灣、天水圍、屯門等多區聚集,參與悼念活動。(註二)

就此,民權觀察派出觀察員到維園進行現場觀察。約下午6時30分,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等人進入維園,有市民將原本用於圍封足球場的鐵馬推倒在地上,並陸續步入足球場。至晚上約8時,六個足球場都站滿前來悼念的市民,市民間大致上互相保持距離地站立或坐下。

根據觀察,大批警員於維園一帶戒備,但未有阻礙市民前往維園。期間警方不斷發出廣播,呼籲現場人士不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受禁的群組集結,又指已向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參與該集會的人士將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亦有多名警員在維園各出入口用攝錄機拍攝進入及離開維園的人士。

早前有傳媒引述消息,指警方會「以容讓及溫和的態度處理維園的悼念活動,在能夠確保安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況下,警員不會進入維園採取行動,除非附近有人堵路或出現較激烈的行為,警方才會驅散。」(註三)

民權觀察批評,每年香港均會舉辦六四事件悼念活動,活動組織者並在多於一個月前向警方作出書面通知(法定通知期是活動舉辦日前的七天),惟政府及警方並無履行正面責任協助集會舉行(註四),包括協助主辦單位為活動安排緊急通道、急救站,以及協助市民在平衡公共衛生的需要下進行悼念活動,亦未有運用《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內的豁免條文批准集會。在政府及警方的不作為下,警方於6月1日引用《公安條例》就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

民權觀察批評,政府及警方的不作為令和平合法的集會變成違反香港本地法律的集會,雖然警方於6月4日當晚並未有採取任何驅散集會、拘捕或票控參與集會的市民的行動,但警方在法律上已營造出充足的法律理據及現實情況,即集會屬《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聚集,供警方隨時作出驅散集會、拘捕或票控市民的行動。此種做法不但反映警方選擇性執法的態度,亦令原本市民受法律保障的集會自由的權利變成不合法,並需取決於警方的「默許」和「包容」才能行使的權利,有違國際人權法下和平集會不需事前批准的原則。警方的做法威脅集會自由的權利,並逃避在法律下協助遊行集會和平有序地舉行的正面責任。

聯合國人權專家於早前曾發出聲明,關注世界各地的公共衞生條例可能會損害公眾和平集會的自由,強調防疫措施不可被用作違反人權的藉口,須保障集會及表達自由。(註五)

民權觀察促請警方正面及積極地回應市民作出的遊行及集會通知,並以尊重集會自由的態度提供協助,令遊行及集會可以和平及順利地進行。

註一:Now新聞,警方反對舉行六四晚會 支聯會籲市民當晚「遍地開花」悼念
註二:關鍵評論網,港人悼念六四遍地開花、萬人堅持到維園,支聯會:「抗爭到底,明年見」
註三:Now新聞,【六四31年】消息:若非情況混亂警員今晚不會進入維園
註四:終審法院案例,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229
註五: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克萊芒武萊(Clément Voule)表示:「各國採取措施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威脅,不應剝奪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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