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就梁振英發律師信予信報及練乙錚聲明2013.2.7
香港人權監察對行政長官梁振英發律師信予《信報》練乙錚表示震驚。人權監察認為促請梁振英撤回律師信,停止侵害言論自由。
早前,練乙錚基於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周刊》專訪內容,撰寫〈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一文。行政長官梁振英以個人名義,指該文涉嫌誹謗,並向《信報》以及練乙錚發出律師信,要求收回言論以及道歉。 [1]《信報》發出聲明重申文章論點,指練文討論涉及公眾利益,已清楚表明應再經不同方式求證相關論據,不應輕率達成任何結論,亦指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振英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向讀者致歉。[2] 梁振英其後表明接受《信報》聲明最後一段,但不撤回律師信。 [3]
人權監察批評,梁振英以個人身份就報章評論發律師信,擔心會有殺一儆百之效,形成寒蟬效應,窒礙其他人評論,嚴重損害言論自由。人權監察認為此舉開了極壞先例,擔心公職人員仿效,動輒向批評他們的人士發律師信,窒礙對公共討論。
國際人權較傾向保障公共討論空間,政權應受合理批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2011)第38段訂明,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衆人物的公開辯論情况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又指「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認爲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爲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衆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而在毛孟靜誹謗案,終審法院接納公允評論辯解,認為在評論公眾利益事務時,只要評論人有理由相信評論公正,也是公允評論。
從政人物本應接受公眾監察以及批評,尤其位高權重的官員,這是民主社會重要基石。而香港並無民主選舉,依賴社會監察制衡政權及權貴,政治人物更應有政治氣襟,寬鬆應對公眾事務討論。若有失實之處,可公開澄清。
雖然梁振英早年擔任城大校董會主席時,屢次發律師信予城大教職員工會,有發律師信給異議人士的往績,但希望梁振英緊記自己在競選行政長官時,曾簽署《新聞自由約章》,承諾當選後捍衛新聞自由,[4] 人權監察希望梁振英撤回律師信,並停止透過發律師信的手法,窒礙公共討論。而若梁振英認為練乙錚評論失實,亦希望梁振英公開回應劉夢熊對他的指控是否失實。
數天前,我們的姊妹機構人權觀察在其《2013年世界人權報告》 (World Report 2013) 中,就批評新加坡政府和高級官員經常控告批評者誹謗等,以令他們噤聲甚至破產。[5] 我們擔憂梁振英的做法會令香港步新加坡後塵,不同政見的人士和主張備受遏制,自由失色。
魯迅曾在香港演講《無聲的中國》,呼籲青年說真話,必須有了真的聲音,才能和世界的人同在世界上生活。前終審法院包致金曾指,獨立傳媒以及公眾是捍衛《基本法》以及法治關鍵。人權監察呼籲公眾繼續真誠評論,是其是非其非,堅決捍衛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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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報《梁就練乙錚文章發律師信 指評論失實促《信報》道歉 學者恐激民憤》2013/2/7
[2]信報《信報回應聲明》2013/2/7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9...
[3]《行政長官回應練乙錚文章及《信報》啟事》2013/2/7
[4]香港記者協會《行政長官參選人簽署新聞自由約章》2012/2/17
[5]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在其2013年世界人權報告 (World Report 2013) 中,就批評: The Singaporean government and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e frequently brought charges of "scandalizing the court," criminal and civil defamation, and sedition to silence and even bankrupt its critics. 見: http://www.hrw.org/world-report/2013/country-chapters/singap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