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玲案》終審判決不正確
《基本法》第2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第(一)、(二)兩項所列的居民,都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第24條(3)已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必須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後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吳嘉玲案》裁定所有港人所生子女均有居港權(包括內地出生),終審判決不正確。
特區政府通過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常委會對特區自治事務範圍內的條款作出解釋,都是違法違憲,但常委會對條款的解釋正確。《吳嘉玲案》判決不正確,但終審法院依循常委會的非法解釋,同樣違憲,比判錯案的影響更嚴重,斷送自治權令香港喪失終審地位,一筆孽冤債。
家庭團聚及基本人權應受規範,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事已到此永難改,1.29之驚喜只是世事的意外,付過千般愛換到千般恨,不是你的就別再勉強,朝思暮想只會延續悲傷,癡情枉種亦注定空餘感慨。
YouTube──付過千般愛換到千般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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