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終審法院對政府收緊新來港人士申請綜援居港年期作出違反基本法的判決,無論是傳媒或坊間均有很大誤解,基於這些誤解, 市民得到錯誤的印象,並做出錯誤的判斷,實際上有關分析並無事實根據,只是基於社會歧視和社會排斥的看法。
誤解一: 是次判決會影響到非永久居民可以使用綜援之外的其他福利,尤其是公屋。
例子:
「這不僅僅是對非永久居民在綜援上鬆綁,而且會影響到對非永久居民在其他福利包括申請公屋的限制。公屋一般輪候都要三年以上。一旦非永久居民以《基本法》第36條再起訴訟,有這次綜援裁決作先例,將很容易勝訴。」(蘋果日報 18/12/2013, 李怡)
「終審法院裁定港府現行規定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綜援的政策違憲,新移民只要居港滿一年便可申請綜援,下一個被挑戰的可能是同樣有居港滿七年限制的公屋申請政策。」(東方報業民意調查,23/12/2014)
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是次判決將綜援的領取資格由一年增加至七年的限制是違反基本法第36條的規定,是基於:“The restriction will only be hel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f it is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意即引用基本法第36條指出原有福利是否受到過份的限制的主要準則在於「有關限制過大而缺乏理據基礎」。
而引用基本法第36條來評定政府的福利政策改變有否違憲,第一個條件是這福利政策是限制了有關福利。
現實上,香港申請公屋的資格在1997年前要求 “在配屋時,大部份(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必須在港住滿 7年”;簡單來說,若四人家庭要求至少有三人居港滿7年, 三人家庭要求至少要有兩人居港滿7年。在1999/2000年度, 有關要求改為 “在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須在港住滿 7年並仍在香港居住。”亦即是說,四人家庭至少有兩人居港滿7年, 三人家庭仍是至少要有兩人居港滿7年。此後, 申請公屋有關居港年期的規定沒有再改變。有關政策的改動是稍為放寬申請公屋的資格,而不是限制了有關資格。
所以,在九七年前後,綜援有關居港年期的規定是收緊,而申請公屋對居港年期是放寬,兩者基本性質相反,所以有關是次綜援政策收緊的案例,是不可能引用到公屋政策所規定“在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須在港住滿 7年並仍在香港居住。”,因為政策修改並沒有任何加強限制,所以我的意見是,法院根本不會受理以基本法36條為理由為申請有關公屋的居港規定作司法覆核的理據。
仍然是這一句話,大家應小心細讀終審法院法官的判詞,搞清法院判決的依據,而不要誇大其影響,並作無謂的擔心。
誤解二: 香港的福利愈好,會愈吸引更多的新移民來港
事實持單程証的新來港必須經批准方能來港,而且近年差不多有兩成的餘額並沒有使用, (見下表社聯所搜集的數字)。可見,新來港人士的數量並不如很多人想像中那麼多,會用盡所有150個配額。新來港人士以家庭團聚為目的,以計分的辦法排隊來港, 福利增加與否不會對每年來港的新來港人士總體數目有任何影響。
Source: http://hkcss.org.hk/c/cont_detail.asp?type_id=11&content_id=370
我們要評論事情, 必須基於事實, 而非基於想象和判斷, 希望傳媒和市民可以細心閱讀終審法院的判詞, 才對事件作出自己的分析和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