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港未滿7年內地新移民婦女申領綜援勝訴」一事上,議論紛云,不得不承認一開始我也有些錯愕,但靜下來細心反思這件事時,看著身邊人的評論,我不由自主地哭了。
首先,引起大家激烈迴響的是「居港未滿7年內地新移民婦女」這個身份。是次判決反映出「香港居民」的定義含糊,有兩層解讀,亦引伸出「居港未滿7年」是否「香港居民」,以及「若未滿7年不是香港居民,應否有權領取社會福利」的討論。似乎大家都認為7年才能被視為是香港居民,以及領取福利,但2004年以前即使是居港滿1年亦可領取綜援,無論是1年、7年還是其他年期,似乎未有一個社會共識。
現在的共識是一套從上而下的接受,即先由政府定義再告知社會大眾,但這種模式是否屬於真正的社會共識呢?還是社會共識應從下而上,由大眾提出並獲接受,再向上傳遞這個訊息?針對此點,若我們認為這種社會共識是重要而必須的,則似乎缺乏一些開放式的討論,反而將重心或矛頭指向「內地新移民來港奪取福利」的假定之上。
觀乎社會論調,普遍是覺得內地新移民婦女來港的目的,是為了搶奪香港人的資源和福利,我不排除可能有小部份人是抱持著這種心態,或有這樣的行為,但這部份人是否可以代表所有內地新移民婦女,甚至整個內地新移民群體呢?至少,在我接觸過的內地新移民婦女中,她們其實都不想申請社會福利,即使生活如何艱苦,都希望靠著自己的一雙手去撐著這個家,為的都不過是想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好好成長,如果我們知道有這麼一群婦女的存在,可以說所有內地新移民婦女來香港,是以奪取福利為目的嗎?
實際上是不是100%的新移民來到香港,都會去申請綜援?在負面的社會標籤效應下,有多少人真的希望自己被人貼上「懶人」、「討飯」的標籤,而去申請綜援?能夠自力更生的人,其實都不希望領取福利。
有些人可能會問︰既然大人和小孩在香港生活如此艱苦,為什麼不回去內地?對於此點,恕我未能認同。當他們以單程證身份來港,即意味著在內地的戶籍已被取消,即使回去也不能找到工作和領取到任何國家福利,回去內地居住對於他們來說,真的是一個好的提議嗎?
其次,有人會覺得「沒有貢獻的人不應領取任何福利」,但社會福利應不應該以「有否貢獻」為基準,去決定一個人有沒有權去領取福利呢?身處於一個商業社會,有時候我們會把事情利益化而不自知;我們會計較自己賺取的錢要用來納稅,而部份的稅項是用於一群沒有納稅卻能享有福利的人,自己「日捱夜捱」卻甚麼福利都沒有。「做咩大家買串魚蛋一樣咁多錢,佢串魚蛋多我兩粒嘅?噓,我唔要你比番兩粒我,我要你攞走佢果兩粒!大家少兩粒,咁就公平呀!」(黃子華,2003) 我無意冒犯,但若果按照「貢獻」去計算,小朋友、殘疾人士是不是都不應該享有福利?
因為他們對於香港的經濟發展似乎沒甚貢獻,但我們仍然向他們提供各種津貼,是因為我們視他們為人,相信他們也應享有基本的權利、需要維持基本的生活,社會福利本身的存在就是以需要為基礎,與貢獻多少(尤其是以金錢為單位的貢獻)並無關係。
再者,到底綜援是一個甚麼樣的福利制度?根據社會福利署,綜援設立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亦即是說綜援是一個安全網(safety net),確保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能夠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屬於一種救濟性質的福利。
既然如此,只要該人士/家庭低於社會福利署所訂立的資產和入息審查限額,即符合申領綜援的資格,以維持基本的生活。雖制度有訂明「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至少7年」,但同時亦有註明若申請人居港未滿7年而情況特殊,社會福利署署長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向申請人發放援助,而社會福利署亦有表明以往亦曾使用此類酌情權,故居港未滿7年而又能領取綜援並非單一事件,若果社會及政府一致認為「居港7年」才符合申領綜援的基本資格,為什麼要有這個額外的註明?
另外,行使酌情權的透明度不高,社會對於其行使準則認知不多,或許我們更應該問政府在什麼情況下酌情權才能夠被使用,又如何看待這兩者中間所製造出來的矛盾。
有學者指是次先例一開,會多了未滿7年的新來港人士去申領綜援,屆時政府福利開支將會滑坡式地倍增,亦會影響其他如公屋等的福利制度。對此,我不能否認是次判決對福利制度沒有任何影響,因為這兩天也有新聞提到在判決以後,多了330宗未滿7年的新來港人士去申請綜援,或是有人尋求法律援助司法覆核分配公屋的個案,但是不是所有的潛在個案都會因為是次判決,而去申領綜援和提出(分配公屋上的)覆核呢?
對此我存有保留,始終每個個案背景不同,難以因為一個判決,而認定所有未滿7年新來港人士的申請綜援個案都會得到批准,亦不等於公屋的司法覆核一定可以勝訴,所以用所有潛在個案去計算出來的數字,雖能作為一個警示,但若過於高舉則似乎有欠準確,社會亦因此存在著一陣恐慌。然而,這陣恐慌是因為大家是對於這個群體沒有信心,還是對於這些政府所設的門檻制度沒有信心?若將內地新移民的群體換成是其他國籍的新移民,大家又會否有相同的反應?
我同意若果有些新移民來港真的只以領取福利為目的,而作出任何欺詐行為,的確難以容忍,而制度是理應可以查出,若果失敗的話那這個制度便應作認真而全面的檢討。然而,若對象(不一定是是次事件的主角)是真的有需要而未滿7年,我們真的可以因為以偏概全而見死不救嗎?
最後,我想說一個小故事。若果根據「蝗蟲論」,那麼我也是大家口中所說的一隻「蝗蟲」。我3歲和媽媽從內地來港,接受了香港9年的免費教育,大學時向政府申請了全額的資助,我沒有納過稅,我想我對於香港經濟發展的貢獻應該1%也沒有。家裡最貧困時也曾經有申領綜援,但我永遠都會記得父母領取綜援時所感到的自卑,爸爸說可以的話他也不想領取綜援,免得子女被別人標籤。然而,我對他們有著由衷的敬意,因為他們領取綜援後不是以逸待勞,反而是很努力的工作,即使工作性質有多卑微,他們的身體力行正正告訴我︰綜援不等於養懶人,也不等於一輩子也得依靠綜援過活。
我哭是因為我感到痛心,痛心是因為現在很多人都不是就事論事,而是演變成針對一個群體的謾罵。將人矮化與群分,並不是我們對人應有的基本尊重。
後記︰此文章一出,或許我會被人標籤為「左膠」或「社福膠」,但若我們總是將不同的意見二分和極端化,以及給予不同的標籤,我們是無法真正地聆聽不同觀點和角度,這亦無助於社會討論及共識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