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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能的政府遇上全能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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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在的三權,特首主理的行政權無能並失效;立法權被分組投票騎劫又失效,無法反映民意;司法權變成市民看似可以付託的對象。

仰賴法庭,只是畫餅充飢,原因是法庭是個極之無效率而又片面的行事機制,以今次綜援案為例,雙方只將爭拗點限於「居港七年」限制是否違反基本法,至於判決引發後果,只談現況,因此說增加政府開支「微不足道」,但是否長貧難顧,或因中門大開,出現惡性循環,法庭則會視之為與案件法律觀點無關,無從推演。

社署這類行政部門,在決策時,甚麼都可以考慮在內,但去到法庭,什麼是案中關連事實(relevant facts)就變成自縛手腳,畫地為牢,法庭決定,注定永遠不會周全,並且可以說往往弊多於利。但香港人,就是被這股什麼證明「香港有法治」的神話之說籠罩著,誤信以為香港還有法治,誤信香港沒有民主,還有法治,誤以為香港法治尚在,可以保住香港。其實,法律程序緩慢、步驟要求限制多多、又花錢,功效怎會好?將法治看得如此神奇偉大,實屬痴心罔想。

法院判斷事情片面,不是詆毀法庭,而是事實。綜援案後,社協的何喜華已透露正部署挑戰新移民的輪候公屋權,其實可以排隊輪候爭取的,何止公屋,基本法第六章提及的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樣樣都可以成為司法覆核的事項。要打可打至基本法的末日即 2047年6月30日,關鍵是誰人有本錢拿著基本法走到法庭去打這些「權利官司」,大富人家毋須這樣做,他們有的是錢,就以教育權利為例,像行會成員權貴陳智思,不滿意香港的學校,索性自己辦學,向教署拿了個學校牌,學校首年只收得10多名學生,目的是給自己的孩子享度身定造的教育方程式。教育權利,有錢便可以自建空間,用金錢替自己建造權益。窮人雖窮,也不輸蝕,因為有法律援助,花的是納稅人的錢,我自己謀取權益,並可惠及自己所屬的社群,綜援案是最佳例子。淒涼的當然是兩頭不到岸的三文治階層,即中產人士,古時所講的「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原本是用在窮人身上,這條金句,時移世易,可套用在今日的香港中產身上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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