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出自一九八四年的華僑日報剪報,內裡提及當時港人慢慢學懂了保護野生動物,發掘自然生趣。政府更立法取締狩獵活動,野豬不能傷害,狩獵更屬違法。其中一段寫:
“香港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也禁止打獵。新界偏僻村落的居民連野豬都不能打。野豬則自由自在隨意在田裏打滾,吃蕃薯和合時的鮮橘子。只有警察才有權殺野豬。”
“市區的人很少聽見什麼「犯罪野豬」的消息,城市人較關心的是人的過失。”
讀過這段「已成為歷史」的文字,我不禁為人類感到慚愧、惋惜、難過…也忍不住眼淚。
三十年了,我們到底有沒有進步過?還是反而退步了?
幾十年間,香港急促城市化,鄉村都變了都市。在大興土木下野豬走投無路,無處容身。而我們只關心自己所棲身的幾百平方呎,對於土地、環境、生態、野生動物……都失去了關懷、認識及好奇心。也因此,我們對身處的真實世界都變得無知而沒有安全感。發生了城市人在郊遊時看見野豬驚惶失措而報警求助的鬧劇。
更可悲是,過去十年,從來沒見過一位立法會議員認真為本土的野生動物做過資料搜集,更枉論一套完整的論述。 議員跟隨著市民一起大驚小怪,每見到野豬出沒就「為民請命」,要求政府正視「野豬問題」。 但究竟野豬有什麼問題?以前他們還會破壞一下農作物,但今時今日還有農作物給他們去破壞嗎? 印象中只試過一次在2009年野豬在被驅趕時咬傷了一名市民,也只是輕傷。 什至有議員建議政府增設民間野豬狩獵隊的數目,及增加狩獵隊的各項福利,以資助及鼓勵他們積極獵殺。又有議員建議恢復民間捕豬合法化, 容許市民自行設陷阱捕豬。議員難道不知道三十年前我們立法禁止民間獵殺野豬嗎?我們因何要走回頭路?? 只慶幸當時的環境局局長邱騰華沒有採納這些尊貴的議員的意見。
過去幾星期,「香港野豬關注組」多次到不同的地方接觸野豬,發覺不少野豬都有被馴化的現象,不單對人沒有攻擊性,更沒有長出長長的獠牙。 其實,刻下我們最需要是認真的為香港的本土野生物種進行有系統的研究。 我們有必要知道他們的數目、出沒地點、生態的轉變,才可真正做到平衡兩邊(社區及野生動物)的利益,制訂與時並進的政策。
香港一向沒有動物政策,有一天我們都可能再見不到豹貓野狗野豬。如今只要一個電話投訴就會派出一隊民間狩獵隊去將野豬就地正法,這是不是一個最恰當最文明的做法?
在野豬面前,請我們不要表現得像個野人。